一、為規(guī)范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保障流動人口的合法權(quán)益,根據(jù)《山西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結(jié)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為確保《居住證》制度盡快實施,減少行政成本,參照外省市做法,按照制作《暫住證》的流程,制作《山西省流動人口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
三、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實行居住登記和居住證制度。
四、《居住證》由居住地派出所填發(fā),每年簽注一次,由流動人口綜合信息服務管理系統(tǒng)打印。
五、年滿16周歲擬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流動人口,應當在到達居住地10日內(nèi)申報居住登記的同時,申領《居住證》。流動人口申領《居住證》時,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近期照片、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或借住證明等材料。符合申領條件的,公安派出所受理后當場辦結(jié),并在照片亞角處加蓋派出所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專用章;對不符合申領條件的,應當告知申領人,并說明理由。
居住證一人一證,有效期為五年。
六、《居住證》登記項目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址、有效期限、簽發(fā)機關、照片。
七、派出所在為申領人辦理《居住證》時,要引用山西省流動人口綜合信息服務管理系統(tǒng)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址、照片),尚未采集錄入的要先將申領人信息錄入山西省流動人口綜合信息服務管理系統(tǒng)后再辦證。
八、居住證簽發(fā)機關為縣級公安機關,由派出所負責填寫。
九、《居住證》由省公安廳監(jiān)制,每證成本費2元,各地統(tǒng)一到省廳購買。首次申請領取、到期換發(fā)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損壞換領、丟失補領居住證,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損壞換領、丟失補領居住證工本費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核定。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經(jīng)費和居住證工本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十、太原市公安局發(fā)放的《太原市居住證》享受《辦法》規(guī)定的居住證持有人享有的權(quán)益和公共服務。
管理
辦理要求
暫住證是本市對外地來京人員實行暫住登記和《暫住證》制度。《暫住證》是外地來京人員在本市臨時居住的合法身份證明;外地來京人員到達本市后,應在三日內(nèi)到其暫住地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其中,年滿16周歲,在本市暫住時間擬超過一個月的或者擬在本市從事務工、經(jīng)商等活動的外地來京人員,應當在辦理暫住登記的同時申領《暫住證》。
攜帶要求
《暫住證》由外地來京人員隨身攜帶,以備公安人員查驗。
《暫住證》有效期最長為一年,逾期作廢。有效期將滿的,應當在期滿前十日內(nèi)到暫住地派出所重新辦理《暫住證》。
外地來京人員在《暫住證》有效期內(nèi)變更暫住地址的,應當持《暫住證》到原發(fā)證機關辦理遷出登記,并向新暫住地派出所辦理遷入登記。
外地來京人員離開本市,應當向暫住地派出所辦理注銷登記;已領取《暫住證》的,應當將《暫住證》交回派出所。
外地來京人員遺失《暫住證》的,應當及時向暫住地派出所申報重新補辦。
檢查措施
為了保護外地來京人員和容留、雇用外地來京人員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quán)益,打擊混跡其中的違法犯罪,公安機關依法對以下單位和個人進行檢查:
1、容留、雇用外地來京人員的單位和個人。
2、向外地來京人員出租房屋的單位和個人。
3、年滿16周歲,擬在京暫住一個月以上或在京從事務工經(jīng)商及服務等活動的外地來京人員。
違規(guī)處罰
逾期不辦理《暫住證》或者暫住期滿未按規(guī)定辦理延期手續(xù)的;責令補辦并處以5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限期離京;
涂改、轉(zhuǎn)借、冒用《暫住證》的處以5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偽造、變造或者買賣《暫住證》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并視情節(jié)輕重吊銷《暫住證》;
單位或者個人容留無《暫住證》的外地來京務工經(jīng)商人員居住的、責令改正;并按每留住1人處以100元以下罰款;為其提供經(jīng)營場所的責令改正并按每容留1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對不履行治安責任保證書規(guī)定的治安責任的處以警告并可處以月租金10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其《房屋租賃安全合格證》;
外地來京人員拒絕、阻礙公安人員執(zhí)行職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