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有三大調整
記者:與老的《民辦教育促進法》相比,新的民促法主要有什么變化和調整?
王烽:主要有三個方面的變化調整:一是以負面清單的方式開放了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準入,二是取消了原法中沒有成為政策的”合理回報”條款,三是對現有學校舉辦者投入的資產和勞動采取了權益保障措施。
記者:“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這一規定備受關注。在您看來,這主要是針對現實的哪些問題而出臺?
王烽:被炒得很熱的這一問題,實際上確實存在很大炒作成分。因為即使開放舉辦營利性義務教育學校,由于登記為營利性學校的成本較高,也不會有太多學校選擇。而試圖進入義務教育領域的舉辦者,往往需要大投入,需要有大資本背景,具有很強的逐利取向。市場從來就不是解決教育問題的靈丹妙藥,縱觀世界范圍內的教育,主要提供者是政府,其次是民間非營利組織,營利性學校是極少數。這一條款引起輿論炒作到如此之熱,是不正常的。如果營利性學校有市場,說明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發展有問題,說明我們的教育體系有問題。
新政是民辦教育發展的利好
記者:目前爭論的最大焦點之一就是如何區分營利與非營利民辦學校,在您看來,應如何區分?
王烽:營利性組織與非營利性組織的區分,在國際和國內都有共識,非營利學校就是捐資舉辦的學校。只是由于我國民辦教育發展有特殊的歷史背景,民辦教育領域的利益訴求模糊了區分界限。其實修正案草案已經提出了非營利性學校的標準:學校存在期間不分配辦學結余,學校終止辦學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歸社會所有。為照顧歷史、保護舉辦者權益,這次修改采取了一個折中,明確現有學校辦學終止清償后的剩余資產可以以補償和獎勵的方式返還舉辦者。學費高不是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特征,國外一些貴族學校也是非營利性的。
記者:有人擔心,此次新政的某些規定會造成民辦教育的倒退,既使得其對優質教育資源的重要補充受到影響,也造成目前差異化、個性化的教育需求得不到滿足。您怎么看待這樣的疑慮?
王烽:這種說法是完全站不住腳的。提出這種看法的人基于對修法的不信任,片面解讀了法律條款。如夸大禁止舉辦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的影響、不信任地方政府獎勵和補償舉辦者能夠實施、把不設過渡期看作是一刀切等等。剛才已經講過,不管是國際還是國內,提供差異化教育等主要是非營利性學校,不存在差異化學歷教育主要由營利性學校提供的國家,不能將禁止舉辦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等同于禁止舉辦義務教育民辦學校,不能將營利性學校與非營利性學校混同。對非營利性學校舉辦者權益的保護和不設過渡期,最大限度滿足了民辦學校穩定發展的要求,還能爭取更多優惠政策,是民辦教育發展的利好。那些認為民辦教育會倒退的,基本上是非法取得巨額回報的舉辦者,以及一些小題大作的學者。
面臨最大挑戰的是政府
記者:新政實行后,民辦教育將面臨哪些挑戰?
王烽:不管新規是否實行,民辦教育都面臨生源減少、競爭加劇、轉型提質的挑戰。新規實施,面臨最大的挑戰的是政府,如完善兩類民辦學校制度體系和管理方式,規范前所未有的營利性學校,避免大資本、風險投資對教育的影響,如何落實非營利性學校的鼓勵扶持政策等。對于民辦學校來講,需要按照營利性和非營利性各自的要求,厘清資產產權、改革治理結構,營利性學校還要經過審批、重新履行登記手續等。總的來看對于非營利性學校正常辦學影響不會太大。
記者:您認為,現在及將來一段時期,還有哪些焦點問題是亟待回應和解決的?
王烽:一是非營利性學校財政、稅收、收費、土地等方面的優惠政策,以及由地方政府決定的事項需要依法落實,拿出措施。二是需要制定現有非營利性學校向營利性學校的過渡辦法、監管措施,對于鼓勵發展的教育產業,需要制定扶持政策。
記者:對于民辦學校而言,該如何在遵循法律規定的前提下滿足社會越來越旺盛的差異化個性化教育需求?
王烽:滿足社會差異化、選擇性需求與遵守法律并不矛盾。提供差異化的服務并不一定都是高端、貴族學校,也不一定是營利性學校。營利性學校需要大投入,要收回成本,反而會影響其教育質量方面的投入,除非能源源不斷吸引來一批批“只買貴的”的家長。較低收費的學校也可以滿足差異化需求,如許多農村的民辦學校和幼兒園都很受歡迎。從國外經驗看,相比公辦學校和營利性學校,非營利性學校更具有提供差異化教育的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