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印發《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決定從10月1日起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同時決定,統一提高全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再次提高全國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標準。這一系列決定,是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內容,是統籌推進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養老保險制度的又一重大舉措。
《決定》指出,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要堅持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改革現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逐步建立起獨立于機關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
《決定》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費;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待遇水平與繳費相關聯,建立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激勵機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統籌考慮機關、企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和城鄉居民的基本養老金調整;加強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確保基金安全;做好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工作,促進人員合理流動;同步建立職業年金制度,形成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建立健全養老保險籌資機制,確保待遇發放;逐步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不斷提高管理服務水平。
《決定》強調,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待遇,直接關系億萬群眾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國務院要求各地區、各部門充分認識實施這一系列改革、政策的重要意義,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出發,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確保改革順利推進,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穩定和諧。
我國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制度始建于1955年,60年來,對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穩定干部隊伍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體系的建立和發展,特別是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和發展,為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創造了良好條件。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要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社會保險法和國家“十二五”規劃也作出了相應規定,一些地方還進行了試點和探索。在總結實踐經驗、深入研究論證的基礎上,國務院決定在全國范圍同步實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利于統籌推進城鄉養老保障體系建設,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建立與其他職工統一的、社會化的養老保險制度,逐步化解待遇差距大的矛盾。
今后,近4000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將和企業職工一樣參保繳費,這意味著,養老金“雙軌制”正式成為歷史。
改革范圍
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
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
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單位繳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
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
個人賬戶儲存額不得提前支取;免征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賬戶余額可依法繼承
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決定實施后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
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后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
決定實施后達到退休年齡、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執行
本決定實施前已經退休:繼續按照國家支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
根據職工工資增長和特價變動等,統籌安排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加強基金管理和監督
基本實施嚴格的預算管理,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
做好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工作
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
跨統籌范圍流動或在機關事業與企業之間流動,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
建立職業年金制度
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
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
實施時間
本決定自10月1日起實施
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7大關鍵詞
關鍵詞1人手一張社保卡
吃財政飯的要繳養老金了
此次國務院明確養老金“并軌”在全國范圍同步實施,機關與事業單位同步改革,這意味著全國所有按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也就是通常所說的“體制內人員”,總數近4000萬的龐大群體都將啟動改革。
長期以來,這部分人及其單位不繳納養老保險,退休后養老吃的是“財政飯”。而改革將改變這一局面:今后這些人群將參照企業等城鎮從業人員繳納養老金,并將發放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卡,從單位養老轉向社會化養老。
并軌后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與企業職工的養老繳費和發放都基本一致,“體制內人員”以前的完全吃財政飯,變為單位和個人繳費、財政承擔養老保險基金的兜底責任的多渠道籌資,形成單位、個人、政府共擔的新機制。
關鍵詞2力保待遇不降低
老中新三類人區別對待
改革后,這4000萬人的退休后待遇咋樣?決定明確,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員,通過實行過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總的原則實際就是“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過渡”。
??“老人”是指改革前已退休的人員,他們原待遇維持不變,并參加今后的待遇調整。
??“新人”是指改革后新參加工作的人員,他們將來退休時,基本養老金為基礎養老金與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之和。這與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基本一致。
??“中人”是指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員。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相關負責人說,“逐步過渡”政策主要是兩條:
一是他們在改革前的沒有實行個人繳費的工作年限確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將來退休時在發給基本養老金的同時,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等因素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二是設定一定期限的過渡期,在過渡期內實行養老待遇的新老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這樣,基本可以保證原有的待遇水平不降低。
“特別要指出的是,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待遇調整不再與同職級在職職工增長工資直接掛鉤,而是與企業退休人員以及城鄉老年居民基本養老待遇調整統籌考慮。”這位負責人說。
記者了解到,此外,這項改革確定職業年金與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同步建立,這有利于構建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優化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待遇結構,力爭保持待遇水平總體不降低。
關鍵詞3養老金不再按級別
多繳多得、長繳多得
一直以來,一些機關和事業單位往往存在退休前突擊提升職級、職稱的情況。隨著改革推進,這種情況可能有所改變。
這是因為,改革前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金按照職工退休最后一個月工資一起發,并隨著機關事業單位工資調整進行調整,這是造成企業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退休待遇差距較大的一個重要原因。而改革后,將按照本人歷年繳費多少、繳費期長短來計算養老金標準。
這意味著,比如公務員小明即使退休前沒有被提拔,但由于他的繳費年限長,也可能比他的上司領的退休金要多。這也是一個重大變革,有利于避免相互攀比,逐步建立起兼顧各類人員的養老保障待遇調整機制。
必須實行全國統一工資制度,由于工資結構不同,機關事業單位按照基本工資配發的退休金與企業人員的基本養老金水平相當,但是加上按照機關津補貼和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發的退休生活補貼,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金就高于企業基本養老金。如今,這一因素不復存在。
更關鍵的是,同樣年齡退休的,計發月數相同,所以繳費越多,待遇水平越高;而同樣個人賬戶積累的,退休越晚,計發月數越少,即除數越小,因而待遇水平越高??這就是“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意思。
人社部相關負責人也表示,由于我國地區發展差異大,各個行業、各類單位情況復雜。國務院的改革決定是管總的,具體到一個地區、一個行業、一個單位,還要依據實際情況細化政策措施。
關鍵詞4繳滿15年就能領
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
改革實施后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本人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
改革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后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改革實施后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執行。
關鍵詞5建立職業年金制度
單位繳8%個人繳4%
《決定》提出,建立職業年金制度。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工作人員退休后,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職業年金的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制定。西南政法大學教授陳步雷認為,這是為了減少改革阻力,旨在給出預期,給總數接近4000萬的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吃下“定心丸”。“建立職業年金就是為了補充待遇降低的部分,因此改革后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養老待遇不會出現明顯下降。”陳步雷說。
關鍵詞6養老金余額可繼承
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
方案明確,機關、事業單位建立與企業相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行單位和個人繳費,改革退休費計發辦法。決定要求,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于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征利息稅。另外,職工如果未領夠139個月即死亡,養老金余額可繼承。
記者了解到,我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計發月數是139個月,按照60歲退休計算,職工領自己的錢要到71.5歲才能領完,在此之前死亡的,個人賬戶里的余額都可繼承。
關鍵詞7養老保險可轉移接續
轉移之后可累計計算
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參保人員跨統籌范圍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基金,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基金。轉移后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此外,新華社昨發表評論稱,鑒于改革牽扯全國公務員、醫生、教師、科研人員等群體的切身利益,各地區、行業和單位應及早制定更具體、更細化的實施方案,并針對“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中人逐步過渡”的原則分類細化到位,不同類別適用怎樣的政策,如何繳費,退休金如何計發,都要有具體操作標準,改革的資金來源也需要厘清,確保改革平穩過渡。同時,要注意平衡各方面利益關系,落實好提高企業退休人員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標準等配套舉措,確保“并軌”順利。
按照新方案,養老金怎么算
1養老金構成:
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職業年金
改革后的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新的基本養老金待遇分為兩部分:一是基礎養老金,二是個人賬戶養老金。為確保改革順利推進,國務院改革決定還明確,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此舉將保障改革人群的新養老金水平不低于現有水平。
2單位和個人都要繳費:
包括基本養老金和職業年金
根據改革決定,基本養老保險方面,單位按工資總額的20%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8%繳費,本人繳費工資高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部分不納入繳費基數,低于平均工資60%的以60%為基數繳費,即“300%封頂、60%托底”。職業年金方面,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
再為您舉個例子:工資5000月繳600
比如,公務員小明除去津貼、補貼等,每個月繳費工資是5000元,改革前單位和個人都不用繳費,小明退休后照樣有養老金。按照個人8%的繳費比例,改革后,小明每月要繳納養老保險400元。
上面我們已經提到了職業年金,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這樣,小明又要繳200元,加上基本養老保險的400元,一共繳600元,這筆錢是從小明的月收入中扣除的,將進入小明的養老金個人賬戶。連同單位繳費部分,退休后按月發放。本報綜合
■人社部解讀:
“雙軌制”時機成熟、勢在必行
據新華社電如何看待這次帶有根本性、制度性的改革?對此,記者昨天采訪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有關負責人。
“企業保險”轉向“社會保險”迫在眉睫
這位負責人說,國務院決定實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改革條件逐漸成熟、社會共識逐漸凝聚的結果。
隨著的逐步建立,國有企業由原來的統收統支逐漸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被賦予用人和工資分配的充分自主權。在這一背景下,再延續企業自管職工退休的制度,難以適應市場平等競爭的需要,也無法為廣大職工提供穩定、可靠的養老保障,由“企業保險”轉向“社會保險”迫在眉睫。
這位負責人表示,隨著的發展,機關事業單位現行退休制度逐步暴露出一些矛盾:退休費用由財政或單位承擔,單位之間負擔畸輕畸重,一些地區和單位,特別是一些基層事業單位退休費不堪重負,甚至無法保證及時足額支付;退休費是按“最終工資”的一定比例分檔計算的,難以充分體現工作人員整個職業生涯的勞動貢獻。
從全社會的角度看也有兩個突出問題:由于制度模式不同,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養老保險關系相互轉移接續困難,制約了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的退休費(養老金)待遇確定和調整難以統籌協調,同類人員之間的待遇差距拉大,產生不平衡。
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一些地區和行業對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進行了探索,先后有28個省區市開展了局部試點,全國約2100萬人參加。按照國家統一部署,部分科研院所和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相繼啟動“事業轉企業”改革。2008年,國務院決定在5個省市先行開展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配套推進。這些改革取得了一些局部經驗,為全面實施改革奠定了實踐基礎。
改革后能更好體現制度公平和規則公平
這位負責人表示,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貫徹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決策在社會保障領域的具體實踐,也是我國養老保險體系建設的一項重大突破。
近年來,隨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全面建立,廣大農村和城鎮居民普遍參保,加上企業職工和其他就業群體,社會化的養老保險制度已經覆蓋了全國8.3億多人;而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和退休人員游離在養老保險制度之外,成為制度全覆蓋的“短板”和“空白”。現在距離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目標期只有6年時間,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是加快推進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確保實現第一個“一百年”目標的重大舉措。
同時,這一舉措也有利于促進機關事業單位深化改革。近年來,按照公務員法的規定,開始實行公務員辭職辭退制度,部分地區還開展了公務員聘任制試點;事業單位也正在加快分類改革,推行全員聘用制。建立統籌互濟、社會化管理的養老保險制度有利于分散單位的退休費用負擔,確保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發放,維護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是形成能進能出、合理流動的用人機制的制度保證。
不僅如此,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個人不繳費而享受較高水平的退休費,權利與義務不對應,成為近年來社會熱議的焦點矛盾之一。改革后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實行相同的養老保險基本制度模式和政策,可以逐步化解同類人員待遇差距拉大的矛盾,更好體現制度公平和規則公平。
■江蘇回應:
將按照統一部署盡快落實
昨日,國務院發布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這也意味著,“養老金雙規制正式成為歷史。國家的改革辦法已正式出臺,那么,江蘇情況如何?省人社廳相關負責人表示,江蘇將會按照國家的統一部署盡快落實,但具體的時間表還沒有。記者了解到,2013年末江蘇全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人數已達124萬人。
所謂養老“雙軌制”,指的是兩套并行的養老金體系,一套是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制度,由財政統一支付養老金,另一套是社會企業單位的“繳費型”統籌制度,是單位和職工本人按一定標準繳納。
目前,江蘇針對不同的人群有三種養老保險制度,分別是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最新數據顯示,截至今年9月底,江蘇企業養老保險參保人數1949.70萬人,其中繳費人數1807.86萬人,參保率繼續穩定在95%以上。江蘇已連續10年以10%左右的幅度上調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目前全省企業離退休人員人均月養老金達到22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