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的是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通過,1992年4月1日起施行《收養法》,后又根據1998年11月4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5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決定》修正。
《收養法》第6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的條件為: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年滿30周歲。上述規定明確了在一般情況下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的四個條件。
具體來說,“無子女”是指收養人既沒有親生子女,也沒有養子女和有共同生活事實的繼子女。如果曾生育過子女,但子女不與其共同生活;后者婚后生育過子女,但離婚后不直接撫養的,都不能視為“無子女”。
“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是指收養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身體、智力、經濟、品質等方面有能力撫養和教育被收養人,能夠履行監護責任。例如收養人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沒有固定職業,缺少收入來源;或者染有酗酒、賭博等不良好嗜好等,都不利于被收養人的健康成長。
“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收養人患有精神疾病和傳染病的不宜收養。
“年滿30周歲”是對收養人最低年齡的規定。夫妻共同收養,雙方必須都年滿30周歲!妒震B法》沒有規定收養人的年齡上限。
如果是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收養法》規定,收養人在滿足上述條件時,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1名的限制;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
收養繼子女可以不受收養人一般條件的限制。
因此,需要針對收養人和被收養人的具體情況綜合分析,才能準確地適用法律規定。
相關問題解答:
一、《收養法》的基本原則是什么?
收養應當有利于被收養的未成年人的撫養、成長,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則,并不得違背社會公德。收養不得違背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
二、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的依據是什么?
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的登記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收養登記。
三、哪些對象可以被公民收養?
公民要求收養子女的,范圍如下:
1.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孤兒,
2.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
3.收養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4.收養監護人送養的孤兒;
5.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
6.繼父或者繼母收養繼子女。
四、公民辦理收養登記應當向什么部門申請?
辦理收養登記的機關是各區縣民政局。
1.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和孤兒的,在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2.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在棄嬰和兒童發現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3.收養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或者由監護人監護的孤兒的,在被收養人生父母或者監護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4.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以及繼父或者繼母收養繼子女的,在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五、公民收養子女的登記條件有哪些?
1.夫婦雙方均年滿30周歲;
2.無子女(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或繼父母收養繼子女或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不受此限);
3.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5.夫婦雙方收養意見必須一致;
6.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棄嬰、兒童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不受此限);
7.被收養人年齡不滿14周歲;
8.收養人只能收養1名子女(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六、繼父或者繼母收養繼子女可以不受哪些條件限制?
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并可以不受下列條件限制:
1.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
2.無子女;
3.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5.年滿30周歲;
6.被收養人不滿14周歲;
7.收養人只能收養1名子女。
七、收養的效力是什么?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八、什么是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收養?
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收養是指收養人與送養人是嫡親兄弟姐妹關系之間的收養和送養,被收養人應當是收養人的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
九、哪些公民、組織可以作為送養人?
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為送養人:
1.孤兒的監護人;
2.社會福利機構;
3.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十、什么是棄嬰公告?如何辦理?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應當在收養登記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棄嬰、兒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認領的,視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
收養社會棄嬰、兒童的收養人要求辦理棄嬰公告的,應當到棄嬰發現地的民政局收養登記機關申請,由收養登記機關出具介紹信,到指定的新聞媒體登報公告。
十一、已有一個子女,希望再收養一名兒童,可到哪里申請?
已有一個子女,如再想領養一名兒童,可到民政部門申請領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
十二、收養人應向登記機關提交哪些證明?
1.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3.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十三、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人還應當提交哪些證明?
1.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
2.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
十四、公民發現棄嬰如何處置?
公民發現棄嬰或迷失兒童,應當立即向當地(村)居委會報告,并送交當地公安派出所(警署),協助民警做好有關撿拾棄嬰經過的情況筆錄,由公安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
十五、收養關系如何確立?
收養人符合收養條件的,應當向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發給收養證。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十六、什么是收養關系無效?
收養關系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收養登記的,收養關系無效,由收養登記機關撤銷登記,收繳收養登記證。
十七、收養人要求解除與被收養人關系如何處理?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之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收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收養人、送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收養關系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持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收養登記證和解除收養關系的書面協議,共同到被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
十八、遺棄嬰兒或拐賣兒童的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遺棄嬰兒是違法和不人道的行為,由公安部門教育并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嚴禁買賣兒童或者借收養名義拐賣兒童,違法者,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九、私自領養棄嬰、兒童的后果是什么?
不少公民民拾撿到棄嬰后,就私自撫養起來,不愿意移送公安部門處理。這些不合法的撫養會造成諸多不良后果:一是對棄嬰的身份很難確定,違法收養后,不能辦理合法的收養登記手續,對孩子的合法社會身份難以確立,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二是可能會引發被撫養孩子歸屬問題爭議的訴訟,有些遺棄孩子的生父母可能會在若干年后,會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領回被撫養的孩子。
另外,非法收養社會棄嬰,會在一定程度上對我國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造成沖擊,也會助長遺棄子女違法行為的發生,有人認為社會棄嬰反正有人會撿拾撫養,因而把超生的女嬰、非婚生子女隨便遺棄,形成社會人口管理的混亂,造成不必要的社會矛盾,于國、于民、于己都不利。
公民一定要增強收養法律意識,如果想要獻愛心、做善事,收養棄嬰、孤兒的,必須按照收養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通過正常的途徑辦理收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