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5〕13號)精神,進一步加強全省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切實筑牢農村醫療衛生服務網底,保障廣大農村居民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公平性、可及性和便利性,推動農村衛生事業新發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和主要目標
(一)總體要求。按照國家和省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堅持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大力改革全省鄉村醫生服務模式和激勵機制,落實和完善鄉村醫生補償、養老和培養培訓等政策,強化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監管。堅持調結構、提素質、保穩定,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全面提升村級醫療衛生服務水平,為農村群眾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夯實基礎。
(二)主要目標。通過10年左右的努力,力爭使鄉村醫生總體具備中專及以上學歷,具備執業助理醫師及以上資格的比例達到70%以上,建立完善鄉村醫生準入、退出、管理考核和待遇保障機制,基本建成一支素質較高、適應我省廣大農村群眾需要的鄉村醫生隊伍。在全省范圍內基本實現緊密型鎮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逐步實現村衛生站產權公有化、建設標準化、服務規范化、運行信息化。全面開展家庭醫生契約式服務,深化全科醫學服務內涵,向農民群眾提供集基本醫療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為一體的個體健康管理,促進基層首診、分級診療制度的建立,更好保障農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公共衛生服務和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基本醫療服務。
二、工作任務
(一)明確鄉村醫生隊伍職責。鄉村醫生(包括在村衛生站執業的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和持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醫生,下同)主要負責向農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并承擔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托的其他醫療衛生服務相關工作。
(二)合理配置鄉村醫生。原則上按照每千服務人口不少于1名的標準配備鄉村醫生,每個村衛生站至少應有1名鄉村醫生執業。服務人口在1500人以下的村衛生站,按1名鄉村衛生從業人員配備;服務人口在1500-3000人的村衛生站,按2名鄉村衛生從業人員配備;服務人口在3000人口以上的村衛生站,按3名鄉村衛生從業人員配備。
(三)嚴格鄉村醫生執業準入。在村衛生站從事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的人員,必須持有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或具備執業(助理)醫師、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新進入村衛生站從事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的人員,應當具備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配備的護士需取得護士執業資格。村衛生站人才緊缺的農村地區,要重點妥善用好在我省正規招生的農村醫學專業中專畢業生。在邊遠貧困地區,確實因無執業(助理)醫師資格人員造成空白村衛生站的地方,縣(市、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可以將立志于農村衛生事業的農村醫學專業正規中專學歷畢業生以勞動合同制聘入村衛生站,依法按規定程序注冊,發放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按規定程序聘入村衛生站的農村醫學專業中專畢業生,在鄉鎮衛生院團隊網格化管理和指導帶教下工作;邊遠地區也可以由返聘的鄉村醫生帶教,同時備考全國統一的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農村醫學專業中專畢業生進入村衛生站以5年為期限,5年內未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或者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按規定予以解聘。
(四)規范鄉村醫生隊伍管理考核。
1.加強執業行為監管。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切實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執業管理和服務質量監管,促進合理用藥,提高醫療衛生服務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2.規范財務收支管理。村衛生站要按規定主動公開醫療服務和藥品收費項目及價格,并將藥品品種和購銷價格在村衛生站醒目位置進行公示,做到收費有單據、賬目有記錄、支出有憑證。對已實行緊密型一體化管理的村衛生站,由鄉鎮衛生院進行財務收支統一管理;對暫未實行緊密型一體化管理的村衛生站,由鄉鎮衛生院指導其做好醫療業務收支記錄及資產登記等工作。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制訂財務管理專項制度,明確職責,加強監管,確保實行一體化管理的村衛生站財務收支規范。
3.定期開展績效考核。在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統一組織下,由鄉鎮衛生院定期對鄉村醫生開展考核。考核內容包括鄉村醫生提供基本醫療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數量、質量及群眾滿意度,以及鄉村醫生學習培訓和醫德醫風等情況。考核結果作為鄉村醫生執業再注冊和獲得財政補助的主要依據。
(五)優化鄉村醫生隊伍機構。
1.鼓勵學歷教育。各地要按照《全國鄉村醫生教育規劃(2011?2020年)》要求,切實加強鄉村醫生教育培養工作。鼓勵符合條件的在崗鄉村醫生進入中高等醫學(衛生)院校(含中醫藥院校)接受醫學學歷教育,提高整體學歷層次。鼓勵鄉村醫生參加國家鄉鎮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對取得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人員可按規定參加醫師資格考試。對于按規定參加學歷教育并取得醫學相應學歷的在崗鄉村醫生,各地財政可對其學費予以適當補助。
2.規范崗位培訓。各地要依托縣級醫療衛生機構及鄉鎮衛生院開展鄉村醫生崗位培訓,在開展家庭醫生式服務培訓、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執行規范培訓時,均應將鄉村醫生納入一并進行。鄉村醫生每年接受免費培訓不少于2次,累計培訓時間不少于2周。各地可選派具有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優秀鄉村醫生到省、市家庭醫生服務培訓基地接受免費培訓。鄉村醫生每3-5年免費到縣級醫療衛生機構或鄉鎮衛生院脫產進修,原則上進修時間累計不少于1個月。鄉村醫生應學習中醫藥知識,運用中醫藥技能防治疾病。
(六)轉變鄉村醫生服務模式。各地要結合實際,積極開展由鄉村醫生和鄉鎮衛生院組成全科醫學團隊向農村居民提供家庭醫生簽約式服務。家庭醫生年簽約服務費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經費和簽約居民個人共同負擔,有條件的地區財政可給予支持,具體標準和保障范圍由各地級以上市根據醫療服務水平、簽約人群結構以及醫保基金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加大基本醫療、公共衛生和中醫藥適宜技術的推廣力度,引導鄉村醫生為農民群眾提供個性化的健康管理服務,并按規定給予合理定價,收取費用。
(七)保障鄉村醫生待遇。
1.規范鄉村醫生的人事管理。各地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及《廣東省鄉鎮衛生院機構編制標準》等相關規定,在現有編制控制數內,嚴格準入條件,落實在村衛生站工作具有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資格鄉村醫生的編制。入編在崗人員按規定享受相關薪酬待遇。對未納入編制管理的在崗鄉村醫生,由鄉鎮衛生院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與其訂立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實行年度工資核算形式,并按規定參加各項基本社會保險,享受相應社保待遇。
2.建立健全鄉村醫生補償政策。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后,省財政繼續對經濟欠發達地區的村衛生站按照每個行政村每年1萬元的標準給予補助,保證在村衛生站執業的鄉村醫生合理收入不降低。各地可綜合考慮基本醫療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補償情況,采取專項補助方式對在村衛生站執業的鄉村醫生給予定額補償,具體補償政策由各地政府結合當地實際制訂。鼓勵有條件的地區進一步提高對服務年限長和在偏遠、條件艱苦地區執業鄉村醫生的補助水平。
3.落實村衛生站多渠道補償政策。將村衛生站納入基本藥物制度實施范圍,實行基本藥物零差率銷售。已開展簽約服務的村衛生站,對簽約服務對象按規定收取簽約服務費。未開展鄉村醫生和農村居民簽約服務的村衛生站執行一般診療費政策。各地要將符合條件的村衛生站納入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在2015年,各地要將農村地區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全部用于鄉村醫生;未來新增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應繼續重點向鄉村醫生傾斜,用于加強村級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工作。對于實行勞動合同制鄉村醫生提供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各地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根據核定的任務量和考核結果,將相應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撥付給鄉村醫生。
(八)建立健全在崗鄉村醫生養老和退出機制。納入鄉鎮衛生院編制內管理的鄉村醫生,在村衛生站工作至退休年齡的,按照有關規定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并享受相應待遇;未納入鄉鎮衛生院編制內管理、與鄉鎮衛生院建立勞動關系的鄉村醫生,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按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繳滿15年養老保險繼續繳費的鄉村醫生,鼓勵各地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另行制訂相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助。在村衛生站人員緊缺的經濟欠發達地區,確有需要的,村衛生站可按規定程序返聘業務素質強、工作認真負責、群眾口碑好、身體健康狀況好的60周歲以上鄉村醫生繼續執業5年。對連續2年考核不合格的鄉村醫生不予繼續聘用。
(九)改善鄉村醫生工作條件和執業環境。
1.規范設置村衛生站。原則上1個行政村設置1間村衛生站(鄉鎮衛生院所在地原則上不設村衛生站)。人口少于1500人和服務半徑距離在3公里以內的行政村,可以與相鄰行政村聯合設置村衛生站。對超出設置數額的村衛生站,由各地結合實際建立完善逐步退出機制,并明確其退出后不再享受政府對村衛生站的各項財政及其人員補貼政策。
2.加強村衛生站建設。從2015年起,力爭在3?4年內完成村衛生站規范化建設。村衛生站房屋面積不低于60平方米,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服務人口增設服務面積。基本醫療設備和醫保定點所需硬件一并考慮配齊,要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標準進行配備。各地要切實加快信息化建設進度,將村衛生站納入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化建設和管理范圍,建立統一規范的居民電子健康檔案系統和醫療費用結算系統,實行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站統一的電子票據和處方箋,利用信息技術提高鄉村醫生的服務能力和管理水平。
3.進一步明確村衛生站建設的政府責任。各地要將村衛生站規范化建設納入當地新農村建設規劃,并將村衛生站房屋建設、設備購置等列入年度預算和年度建設項目,充分利用財政出資、社會捐贈、對口幫扶等形式多渠道籌集建設資金。村衛生站建設用地原則上由行政村村委會無償提供。對公建的村衛生站實行緊密型鎮村一體化管理,鄉鎮衛生院院長擔任法人代表,鄉村醫生人數按服務人口數合理配置。
4.建立鄉村醫生執業風險化解機制。各地要建立適合鄉村醫生特點的醫療風險分擔機制,采取縣域內醫療衛生機構整體參加醫療責任保險,以及由鄉鎮衛生院統一按一定比例提取醫療風險基金等多種方式有效化解鄉村醫生的執業風險,不斷改善鄉村醫生執業環境。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有關單位要把鄉村醫生隊伍建設作為推進醫療衛生體制改革和完善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的重要工作,切實加強領導,認真履行職責,確保各項政策措施得到落實。各有關地級以上市政府(深圳、佛山、東莞、中山市及順德區除外)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在本方案下發60個工作日內,研究制訂具體實施方案,并報省衛生計生委、編辦、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教育廳等部門備案。
(二)明確工作進度。2015年底前,各地要完成鄉村醫生隊伍建設規劃編制工作,完善村衛生站設置規劃布局和建設計劃,出臺鄉村醫生教育培訓實施方案。從2017年起,各地要按照全省統一部署全面開展鄉村醫生和農村居民簽約服務,并落實對鄉村醫生的各項補償(補貼)政策。2020年底前,完成村衛生站業務用房公建規范化建設,全面推行村衛生站管理體制改革,落實村衛生站人員配備,實現村衛生站基層醫療衛生信息系統全覆蓋。2025年底前,鄉村醫生隊伍全面實現(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化,建立較為完善的人事管理、業務管理、進修培訓、考核激勵、待遇保障和人員退出機制,基本實現緊密型鎮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
(三)落實資金投入。各有關地級以上市政府、縣(市、區)政府要將村衛生站建設、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相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分批分期按計劃完成。省財政對經濟欠發達地區鄉村醫生隊伍建設予以支持。各級財政要及時足額下撥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相關經費,確保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挪用、擠占。
(四)開展督導檢查。省政府對各地鄉村醫生隊伍建設任務落實情況進行專項督導檢查,適時通報工作進展情況。對工作積極主動、政策落實到位的地區予以通報表揚;對重視不夠、工作進展不力、政策落實不及時、不到位的地區予以通報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