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府辦公廳昨天發出關于貫徹實施《居住證暫行條例》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各市縣政府和省政府直屬各單位要抓緊制定和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嚴格按照規定做好居住證辦理工作,準確把握居住證申領條件,即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申領居住證。
2015年11月26日,國務院頒布了《居住證暫行條例》(下稱《條例》),并已于1月1日起施行。我省自2012年開始試點以來,已有12個市縣和洋浦經濟開發區推行流動人口居住證制度,其余市縣尚未實施。通知要求,尚未實行居住證制度的市縣,要將此項工作作為社會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來抓。要按照《條例》的精神,組織開展調研,了解本地流動人口數量、結構和分布情況,準確把握流動人口的需求,盡快出臺本市縣推行居住證制度的相關政策措施。已實施居住證制度的市縣,要認真對照《條例》規定,及時修改完善現有政策,并按照法定程序報省公安廳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