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局召開會議,審議通過《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問責條例的核心內容有哪些?其側重的問責對象和去年剛剛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規定的處分對象有何不同?
廉政法學專家對觀海解局記者表示,問責條例重點針對的是“不作為”,而紀律處分條例側重的對象是“亂作為”。兩者都是非常重要的黨內法規,不可相互替代。
解決問責規定碎片化問題
*政治局昨日召開的會議指出,權力就是責任,責任就是擔當。關鍵是各級黨組織尤其是黨員領導干部要擔當責任,做到在黨憂黨,為黨盡職、為民盡責。
觀海解局記者注意到,在上個月,5月3日人民日報公開的關于“*在第十八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上的講話”中提到,對我們黨來說,外部監督是必要的,但從根本上講,還在于強化自身監督。我們要總結經驗教訓,創新管理制度,切實強化黨內監督。
*提出,要整合問責制度,健全問責機制,堅持有責必問、問責必嚴,把監督檢查、目標考核、責任追究有機結合起來,實現問責內容、對象、事項、主體、程序、方式的制度化、程序化。
*曾強調說,當前的一個問題是,抓安全事故等行政問責多、抓管黨治黨不力問責少,問責規定零散、內容不聚焦。
“在紀委六次全會提出的要求,正是為了解決以前黨內問責制度碎片化的問題。”湖南省法學會廉政法學研究中心主任鄧聯繁教授向觀海解局記者解釋說,目前黨內法規中關于問責的規定包括《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和《領導干部能上能下的暫行規定》等。
盡管這些規定都各有側重,但是總的看來,確實存在問責規定零散、內容不聚焦的問題。此次審議通過的《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可有效解決以上問題。
強調黨委、紀委的組織責任
觀海解局記者注意到,1月,王岐山在中紀委第六次全體會議上做工作報告時提出,“問責一個、警醒一片,沒有問責就難有擔當。黨的責任重如泰山。有權必有責、失責必追究。要把問責作為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抓手,研究制定《中國共產黨黨內問責條例》。”
從王岐山提出研究制定,截至今天《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獲審議通過,可以計算出,期間僅僅用了半年時間。
問責條例與去年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側重點有何不同?鄧聯繁教授認為,兩者側重的情形、處分和問責的方式都是不一樣的。紀律處分條例側重的對象是“亂作為”,問責條例重點針對的是“不作為”。
就問責方式來講,《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規定的問責方式包括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這5種。
“但是這些規定仍不夠全面,可以看到,近幾年多提及通報批評、誡勉談話等問責方式。相信問責條例規定問責的方式將會更為全面。”鄧聯繁教授說,紀律處分條例和問責條例是不可相互替代的,都非常重要的黨內法規。
值得注意的是,之前施行的多個黨內問責規定主要是針對領導干部,而此次問責條例則面向所有黨員。
此外,王岐山在中紀委第六次全體會議上還強調,“追究主體責任、監督責任,追究領導責任、黨組織的責任。”
觀海解局記者注意到,以上這句話也出現在今天的會議通報中。鄧聯繁認為,這意味著問責對象將不僅僅是黨員或領導干部,也包括組織。
“主體責任中的主體主要指黨委這個主體,監督責任指的是紀委的責任。可以看出,問責條例同樣強調組織要把責任擔起來。
曾多次強調,要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觀海解局記者梳理發現,中央曾從親友問題、經濟問題、生活問題等多方面給這只籠子上了多把“鎖”,而今日審議通過的問責條例可以說是又加上了一道“鎖”。
權力的籠子已有多鎖
1為配偶、子女經營謀利可開除黨籍
今年1月1日起,《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正式實施。《條例》把黨章對紀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開列負面清單。
2003年12月*印發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等發揮了重要作用。黨的十八大以來,隨著形勢發展,該條例已不能完全適應全面從嚴治黨新的實踐需要,黨中央才決定予以修訂。
觀海記者注意到,《條例》中的第八十八條規定,違反有關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情節嚴重可以開除黨籍。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2月出臺的《配偶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任職崗位管理辦法》,同樣也明確了“裸官”的限入性崗位,包括黨政機關的領導成員崗位,國有企事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崗位。
2不準利用內幕信息買賣股票
觀海記者查閱資料發現,早在1993年10月,中央就對于黨政機關工作人員是否能買賣股票作出了規定,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不準買賣股票。
2001年,中央放松了關于黨政機關工作人員投資證券的管理,印發了《關于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的通知,其中明確提出,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將其合法財產以合法的方式投資于證券市場,是對國家建設的支持。
為此,黨中央、國務院決定有限制地放寬對黨政機關工作人員買賣股票的禁令,在一定條件下允許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依法投資證券市場,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不準利用職權、職務上的影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賣股票。不準利用內幕信息直接或者間接買賣股票,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股票的建議。
《關于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的第五條也有相關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
3讓廉潔從自律開始
2015年10月12日*政治局召開會議,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在會上審議通過。會議提出,《準則》是對黨章規定的具體化,以道德為“高線”,以紀律為“底線”,進一步扎緊了管黨治黨的“籠子”。
《準則》開篇對全體黨員和各級黨員領導干部提出“四個必須”的原則要求,其中提到必須自覺培養高尚道德情操,廉潔自律。對此,《紀檢監察報》刊文稱,一個人能否廉潔自律,最大的誘惑是自己,最難戰勝的敵人也是自己。
記者注意到,《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修訂前名為《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此次修訂刪掉了“黨員領導干部”這六個字。此前舊版本中,從八個方面對黨員領導干部提出了52個“不準”,是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的重要遵循。
對此,湖南省法學會廉政法學研究中心主任鄧聯繁教授曾表示,這意味著適用的范圍、對象擴大了,修訂后準則的適用對象是全體黨員和所有黨組織,全面從嚴治黨不僅要規范黨員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也應包括所有普通黨員。
4干部不如實填報收入不得提拔
2015年1月,中組部印發《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核實辦法(試行)》,并印制了《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明確了抽查核實報告工作的原則、項目、對象范圍、方法、結果處理和紀律要求等。這個辦法也被人形象地稱為:“個人事項報告一小步,廉潔自律一大步。”
根據此前出臺的《關于進一步做好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工作的通知》,領導干部若不如實填報收入、房產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外等情況,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列入后備干部名單。
事實上早在1995年4月,*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就印發了《關于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收入申報的規定》。兩年之后,*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2006年9月,經中央同意,*辦公廳印發《關于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的通知。2006年的規定與1995年規定相比,申報的對象從領導干部個人擴大到配偶、子女等家庭成員。
2010年,*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新的《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廢止了2006年的規定。與2006年的規定相比,對于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從業職務和經營行為的申報范圍更大、規定更為細致,對于有價債券等理財產品的種類規定更新、更明確。
*主持政治局會議通過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
*政治局6月28日召開會議,審議通過《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主持會議。
會議指出,權力就是責任,責任就要擔當,忠誠干凈擔當是黨對領導干部提出的政治要求。我們黨95年奮斗取得的偉大成就,充分展現了共產黨人的擔當精神。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關鍵是各級黨組織尤其是黨員領導干部要擔當責任,做到在黨憂黨,為黨盡職、為民盡責。只要各級領導干部心系使命、扛起責任,就沒有過不去的坎。要喚醒責任意識,激發擔當精神,永葆黨的凝聚力和戰斗力。
會議認為,問責條例是全面從嚴治黨的利器。條例貫徹黨章,堅持問題導向,緊緊圍繞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維護黨的紀律、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開展問責。對于失職失責造成嚴重后果、人民群眾反映強烈、損害黨執政的政治基礎的都要嚴肅追究責任,既追究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又追究領導責任。要把責任壓給各級黨組織,分解到組織、宣傳、統戰、政法等黨的工作部門,釋放有責必問、問責必嚴的強烈信號。
會議強調,問責條例是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制度,制度的生命在于執行。全面從嚴治黨、推進標本兼治,最根本的就在于各級領導干部要把管黨治黨的責任擔當起來。各級黨組織都要把自己擺進去,聯系實際、以上率下,敢于較真碰硬、層層傳導壓力,讓失責必問成為常態。要緊緊圍繞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強化問責,倒逼責任落實,確保黨中央的集中統一領導,確保黨中央政令暢通,確保黨的團結統一。
會議還研究了其他事項。
-解讀
1、失職失責致嚴重后果要追“三責”
目前,《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全文還未正式對外發布。官方發布的通稿中指出,圍繞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維護黨的紀律、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開展問責。
會議強調,失職失責造成嚴重后果、人民群眾反映強烈、損害黨執政的政治基礎的,都要嚴肅追究責任,既追究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又追究領導責任。也就是說,一旦失職失責行為有嚴重后果,且達到了群眾反映強烈、損害政治基礎等程度,那么就要追“三責”:主體責任、監督責任、領導責任。
本月初,王岐山曾在北京、遼寧接連主持召開了兩個座談會,座談主題都是“就制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征求意見”。
王岐山在會上也表示,問責條例要堅持問題導向,“抓住主要矛盾,尊崇黨章、聚焦政治責任,圍繞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開展問責”;還要抓住“關鍵少數”,“直指壓力傳導不下去這個突出問題,讓從嚴治黨嚴起來實起來”。(記者王姝)
2、用問責喚醒擔當意識改革意識
中國紀檢監察學院原副院長、制度反腐專家李永忠告訴記者,在中國共產黨建黨95周年前夕,政治局通過問責條例,是一件大事。
據李永忠介紹,這次公布的《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與7年前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相比,雖然都涉及問責,但二者有諸多不同。
首先,這是以政治局的名義通過的共產黨問責條例,而非以兩辦的名義印發的黨政領導干部的問責規定。這是針對黨組織的,而不僅是針對黨政干部的,對象有很大不同。
具體來說,問責條例既要問黨委的主體責任,又要問紀委的監督責任,同時還要問領導干部的領導責任。它首先是組織問責,是針對黨委和紀委的組織問責,其次才是對領導干部個人的問責。它是組織的問責條例,而非干部的問責規定。
李永忠表示,問責條例既是全面從嚴治黨的抓手,也是全面從嚴治黨的利器,在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當中,全面從嚴治黨是關鍵,問責條例就是充當抓手和利器的作用。
此次通過的問責條例,針對的是相當數量的不作為、慢作為、緩作為的懶政、慢政情形,不敢擔當、不敢改革的精神狀態。
李永忠表示,問責條例既是對責任的界定,更是喚醒廣大黨員特別是領導干部的黨章意識、擔當精神、改革精神的基本要求。當前我黨正處于爬坡過坎的關鍵時期,沒有全面深化改革、特別是政治體制改革,這個坎兒是過不去的。問責條例就是要喚醒大家的黨章意識、擔當意識、改革意識。(京華時報記者沙雪良)
3、治理官員只要權力、不擔責任的現象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分析,此次會議強調既追究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又追究領導責任,這就頗具針對性。
馬懷德說,此前中共黨內也有諸多問責制度,但是,就執行效果來看,問責存在不平衡、不主動的現象,影響問責的嚴肅性和有效性,一些領導干部不作為、亂作為、不擔當的現象突出。
“比如,被動問責的多,主動問責的少。一個問題出現了,有領導批示、有上級督辦這樣的問題就問責的多、問責的快,其他問題就少問責、不問責。再比如,一些問題,直接責任追究的多,領導責任就追究的少,主體責任沒有落實。問責不力,官員的責任意識就無法形成,從而出現了官員只想要權力,不想擔責任的現象。”馬懷德說。
此外,針對會議強調要把責任壓給各級黨組織,分解到組織、宣傳、統戰、政法等黨的工作部門的相關表述,馬懷德說,這個要求就是將黨內問責更細化、更具體、更明確。
馬懷德分析,全面從嚴治黨的責任需要黨的每個組織和每個黨員干部共擔,以前總在強調黨委的主體責任和紀委的監督責任,但是對于黨內的不同系統來說,落實從嚴治黨和權力問責,責權需要分的更細致。
“既然是全黨的問責條例,就要細致說明責任‘誰來問、問什么、怎么問’的問題,有必要明確到具體的系統和部門,組織系統的責任誰來問、問什么、怎么問,宣傳系統、統戰系統、政法系統等,這些都需要明確。”馬懷德說。
-觀察
中央三令五申要求加強問責
記者了解到,關于建立問責機制的問題,中央已經屢次發聲。
2015年6月26日,*政治局就加強反腐倡廉法規制度建設進行第二十四次集體學習,*主持學習并講話指出,要健全問責機制,堅持有責必問、問責必嚴,把監督檢查、目標考核、責任追究有機結合起來,形成法規制度執行強大推動力。問責的內容、對象、事項、主體、程序、方式都要制度化、程序化。
2月23日,*主持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十一次會議并發表重要講話。會議強調,各地區各部門要牢固樹立全局意識、責任意識,把抓改革作為一項重大政治責任。對敷衍塞責、拖延扯皮、屢推不動的,對重視不夠、研究甚少、貫徹乏力的,要進行問責。
2015年1月30日,王岐山代表十八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向第五次全體會議作工作報告。報告提出2015年工作重點時指出,要深入落實主體責任,強化責任追究。報告提出,沒有問責,責任就落實不下去。中央對此三令五申,決不是言之不預、不教而誅。動員千遍,不如問責一次,尤其要突出問責。問責一個,警醒一片。要建立完善責任追究典型問題通報制度,通過問責,把責任落實下去。
1月7日,中紀委網站發布消息,王岐山分別主持召開部分省委書記和中央部委黨組書記、省(區市)紀委書記、中央紀委派駐紀檢組組長及專家學者座談會,就籌備中央紀委六次全會、謀劃好紀律檢查工作,聽取意見建議。王岐山再次指出,紀委要牢牢守住職責定位,強化監督執紀問責。動員千遍,不如問責一次。管黨治黨要層層傳導壓力,用問責倒逼“兩個責任”落實。
-背景1
中共問責制度從分散走向權威
關于中共的黨內問責制度,此前比較為人熟知的是中辦、國辦在2009年頒布的《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這個暫行規定至今已有7年。但是,中共關于問責的相關制度規定并不僅限于這一個。
馬懷德介紹,此前,中共黨內問責制度較為分散和零碎,現行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中,與問責相關的多達119部,其中專門規定問責的就有12部,這其中就包括上述《暫行規定》。在此次全黨的問責條例出臺之前,涉及黨內問責的制度不僅較為分散,且存在表述不一、概念不清、內容不聚焦、可操作性不強等諸多問題。
記者注意到,2013年11月,《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綱要(2013-2017年)》明確提出,適時修訂《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進一步明確問責情形、規范問責方式。抓緊制定嚴格做好被問責干部工作安排的有關規定,嚴格被問責干部復出條件、程序和職務安排等,保證問責制度與黨紀政紀處分、法律責任追究制度有效銜接。”
馬懷德表示,中辦、國辦此前印發的上述《暫行規定》是在十八大前,并且由中辦、國辦聯合下發,體現出內容還是在行政問責的層次。如今通過的《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是一部黨內法規,它的權威性、系統性,以及對十八大之后新情況、新問題的針對性都更強了。
十八大以來,包括《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等,中共從嚴治黨的制度“籠子”一再扎緊。
馬懷德說,從《暫行規定》升到《問責條例》,意味著中共將問責制度通過黨內法規的形式固定下來,全面從嚴治黨的制度支撐又有了重要一環,在“七一”前夕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這部問責條例,再度釋放出中共從嚴治黨的強烈決心。
-背景2
權力的籠子已有多鎖
1為配偶、子女經營謀利可開除黨籍
今年1月1日起,《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正式實施。《條例》把黨章對紀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開列負面清單。
2003年12月*印發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等發揮了重要作用。黨的十八大以來,隨著形勢發展,該條例已不能完全適應全面從嚴治黨新的實踐需要,黨中央才決定予以修訂。
觀海記者注意到,《條例》中的第八十八條規定,違反有關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情節嚴重可以開除黨籍。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2月出臺的《配偶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任職崗位管理辦法》,同樣也明確了“裸官”的限入性崗位,包括黨政機關的領導成員崗位,國有企事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崗位。
2不準利用內幕信息買賣股票
觀海記者查閱資料發現,早在1993年10月,中央就對于黨政機關工作人員是否能買賣股票作出了規定,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不準買賣股票。
2001年,中央放松了關于黨政機關工作人員投資證券的管理,印發了《關于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的通知,其中明確提出,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將其合法財產以合法的方式投資于證券市場,是對國家建設的支持。
為此,黨中央、國務院決定有限制地放寬對黨政機關工作人員買賣股票的禁令,在一定條件下允許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依法投資證券市場,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不準利用職權、職務上的影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賣股票。不準利用內幕信息直接或者間接買賣股票,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股票的建議。
《關于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的第五條也有相關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
3讓廉潔從自律開始
2015年10月12日*政治局召開會議,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在會上審議通過。會議提出,《準則》是對黨章規定的具體化,以道德為“高線”,以紀律為“底線”,進一步扎緊了管黨治黨的“籠子”。
《準則》開篇對全體黨員和各級黨員領導干部提出“四個必須”的原則要求,其中提到必須自覺培養高尚道德情操,廉潔自律。對此,《紀檢監察報》刊文稱,一個人能否廉潔自律,最大的誘惑是自己,最難戰勝的敵人也是自己。
記者注意到,《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修訂前名為《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此次修訂刪掉了“黨員領導干部”這六個字。此前舊版本中,從八個方面對黨員領導干部提出了52個“不準”,是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的重要遵循。
對此,湖南省法學會廉政法學研究中心主任鄧聯繁教授曾表示,這意味著適用的范圍、對象擴大了,修訂后準則的適用對象是全體黨員和所有黨組織,全面從嚴治黨不僅要規范黨員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也應包括所有普通黨員。
4干部不如實填報收入不得提拔
2015年1月,中組部印發《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核實辦法(試行)》,并印制了《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明確了抽查核實報告工作的原則、項目、對象范圍、方法、結果處理和紀律要求等。這個辦法也被人形象地稱為:“個人事項報告一小步,廉潔自律一大步。”
根據此前出臺的《關于進一步做好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工作的通知》,領導干部若不如實填報收入、房產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外等情況,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列入后備干部名單。
事實上早在1995年4月,*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就印發了《關于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收入申報的規定》。兩年之后,*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2006年9月,經中央同意,*辦公廳印發《關于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的通知。2006年的規定與1995年規定相比,申報的對象從領導干部個人擴大到配偶、子女等家庭成員。
2010年,*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新的《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廢止了2006年的規定。與2006年的規定相比,對于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從業職務和經營行為的申報范圍更大、規定更為細致,對于有價債券等理財產品的種類規定更新、更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