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根據《財政部關于實施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5年第3號)、《海關總署關于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業務海關監管規定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5年第2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1號)有關規定,就其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實施方案向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申請備案,經審核,予以備案。廣東省(不含深圳)自7月1日起,按上述公告規定實施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
【實施口岸】
廣東省此次實施的口岸包括廣州白云國際機場口岸、南沙港客運口岸、珠海九洲港客運口岸,今后再逐步擴大到其他口岸。
【政策內容和退稅流程】
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是指境外旅客在離境口岸離境時,對其在退稅商店購買的退稅物品退還增值稅。退稅對象包括在我國境內連續居住不超過183天的外國人和港澳臺同胞,其同一日在同一退稅商店購買的退稅物品金額達到500元人民幣、退稅物品尚未啟用和消費、離境日離退稅物品購買日不超過90天(以發票開具時間為準)、所購退稅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隨身攜帶或者隨行李托運出境的商品可退稅。
退稅物品不包括:
1.《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限制進出境物品表》所列禁止、限制出境物品;
2.退稅商店銷售的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物品;
3.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物品。退稅物品的退稅率為11%,但退稅代理機構需要收取2%手續費,也就是說,境外旅客在退稅商店購物后,可按退稅物品銷售發票金額(含增值稅)9%的比例金額申請退稅。
境外旅客申辦離境退稅按以下流程辦理:購買退稅物品→向退稅商店索取《離境退稅申請單》→離境時提供退稅物品和相關資料向海關申報→海關驗核、簽章→在口岸辦理離境手續的隔離區向退稅代理機構申請退稅→辦理領取退稅款手續(其中退稅額超過1萬元的,以銀行轉賬方式退稅)。
【退稅商店和退稅代理機構】
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經省國稅局備案后即可成為退稅商店。
(一)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
(二)納稅信用等級在B級以上;
(三)同意安裝、使用離境退稅管理系統,并保證系統應當具備的運行條件,能夠及時、準確地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相關信息;
(四)已經安裝并使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
(五)同意單獨設置退稅物品銷售明細賬,并準確核算。省國稅局此前已經公開發布公告征集退稅商店和退稅代理機構,并將在實施啟動前統一發布。
【新聞背景】
廣東商貿、旅游業歷來比較發達,蘊含豐厚的歷史文化旅游資源,地方特色商品非常豐富,廣州、珠海一些城市更是商業與文化旅游融合發展。
廣東是全國入境旅游人數最多的省份,據統計,2015年廣東各口岸入境旅游人數1.05億元人次,占到全國78.5%,其中 ,外國人 660.42萬人次,占到全國的25.4%;香港、澳門和臺灣同胞 9856.74萬人次,占到全國的91.4%。實施境外旅客離境退稅政策是中國(廣東)自貿試驗區的政策內容之一,是擴大開放、促進旅游服務與國際接軌的重要舉措。
在廣東實施境外旅游離境退稅政策,可以發揮稅收政策鼓勵旅游消費購物的積極引導作用,吸引更多的境外游客到廣東旅游消費,提升廣東作為國際旅游目的地的影響力;有利于融入“一帶一路”發展戰略,促進廣東特色商貿發展,傳播廣東深厚的歷史文化;通過完善出入境口岸和服務環境建設,提升對外開放水平,激發區域經濟活力,加快自貿試驗區建設,樹立廣東對外開放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