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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市征地補償標準政策及農民征地賠償補貼標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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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紹興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單位:
現將《紹興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紹興市人民政府
5月23日

紹興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紹興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和城市建設的順利實施,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稱“國務院條例”)、《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稱“省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紹興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政府負責本市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各區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五條 市建設部門為市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市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指導各地房屋征收部門開展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并加強對各地房屋征收補償標準制定執行、征收計劃、征收程序、征收評估、征收補償信息公開、征收補償資金使用等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督促指導。
各區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六條 監察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行政監察;審計部門應當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予以審計,并公布審計結果;公安、稅務、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提供被征收人的戶籍、納稅、工商登記等信息;其他政府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配合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相關工作。
第七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屬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相關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實施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其開展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所需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
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監督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八條 市、區政府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制定房屋征收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并根據征收計劃提前統籌規劃安置房建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建項目的房屋征收計劃,應當納入市、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各區政府、市級各部門應在每年2月底前將房屋征收年度計劃報市房屋征收部門,經市發改委和市房屋征收部門審核后上報市政府,由市政府批準后下達。
第九條 從事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人員應當經過有關法律法規知識和操作業務培訓。培訓工作由市房屋征收部門統一組織實施。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十條 符合國務院條例規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建設活動組織實施單位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申請,說明擬征收房屋范圍及符合公共利益的具體情形,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
(二)征收補償初步方案;
(三)征收補償費用資金證明及安置房落實情況;
(四)涉及環境保護的項目應當提交環評報告;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資料。
發改部門提供建設活動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證明材料,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項目還應當提供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證明材料;規劃部門提供建設活動符合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的證明材料;國土部門提供建設活動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屬于國有土地的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房屋征收部門受理房屋征收申請后,應當根據規劃部門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實地踏勘,結合房屋現狀合理擬定房屋征收范圍報同級政府。同級政府經依法審查后確定房屋征收范圍,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征收范圍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發改、國土、規劃、市場監管、房地產交易登記等部門,依法暫停辦理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權屬以及房屋抵押登記、工商登記等相關手續。暫停辦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三條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書面組織征詢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進行舊城區改建。
第十四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收集相關依據,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束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調查結果在征收范圍內以公告形式公布。
房屋征收范圍內有公房管理部門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單位自管住宅公房,該公房的所有權人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公房承租人、使用面積和建筑面積以及承租人是否符合房改政策等有關情況。
第十五條 建立由房屋征收、規劃、國土、城管執法等部門組成的聯合認定機構,具體由房屋征收部門牽頭,依據相關規定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產權登記、房屋用途記載不一致、改變房屋用途的建筑按以下程序進行認定和處置:
(一)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提交相關的有效證據資料;同時承諾對申請事項和相關證據資料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二)根據有關歷史檔案資料、測繪資料以及申請人提供的證據資料,結合房屋現狀,由聯合認定機構進行評審,并根據評審結果作出認定意見。房屋征收部門將認定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公示,公示期限為15天;
(三)申請人或其他當事人對認定結果有異議或者確有新的證據證明原認定結論有誤的,應當在公示期限內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自收到異議人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異議事項進行調查核實,必要時提請聯合認定機構進行復核,并將復核意見送達異議人。
第十六條 按規范要求建造的未經登記建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聯合認定機構結合依據、資料等情況,按合法建筑予以認定:
(一)1984年1月5日國務院《城市規劃條例》施行前已建成的;
(二)1984年1月5日國務院《城市規劃條例》施行后建造的且當事人能提供下列證明材料之一的:
1.具有土地權屬證明或建設用地批準文件;
2.具有建設(筑)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村鎮建設規劃許可證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并按許可范圍建造的;
3.具有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建房批準文件或其他有關部門的建房批準文件;
4.解放初期已有產權登記,后因臺風、火災等原因對其進行修建或改建的。
(三)已經規劃等行政機關處罰并補辦相關手續,權屬無爭議,并能提供處罰決定書等相關原始依據的;
(四)因城市建設需要進行移建或產權調換,具有移建或產權調換協議的。
第十七條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按照房屋登記記載的用途確定。
被征收房屋未明確房屋用途的,按以下規定予以認定:
(一)房屋登記未記載用途或者經規劃部門依法批準改變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變更登記的,按規劃部門批準的用途確定;
(二)規劃許可證記載和土地使用權證登記的用途不一致的,按規劃許可證記載的用途予以確認;
(三)土地使用權證、規劃許可證記載為商業辦公、商業住宅、綜合等多種用途的房屋,由聯合認定機構依據相關規定予以分類確認。
第十八條 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施行前已改變房屋用途并以改變后的用途延續使用的,根據房屋所有權人的申請,按改變后的用途認定,由聯合認定機構進行確認。其中改為商業用房的,應當持有合法有效營業執照以及市場監管部門出具的延續使用的證明材料。
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施行后至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施行前,已經建設、國土、規劃、市場監管等部門同意改變房屋用途,并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權證、載明用途的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用途確認單)以及營業執照等合法有效文件的,按認定的房屋用途予以補償。未經批準的,其房屋用途的認定辦法按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執行。其中,改變房屋用途用于商業用房經營并以此為主要生活來源,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及市場監管部門的證明,可按經營面積、經營年限、納稅情況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
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施行后依法臨時改變用途的房屋在批準期限內被征收的,按照原用途確定,剩余期限的土地收益金予以退還。
經認定改變房屋用途,按規定應當交納土地收益金的,房屋所有權人應當按認定確認結果依法補交土地收益金。
土地收益金收取標準及未能變更為商業用房的經濟補償標準,由各區政府結合當地實際另行規定。
第十九條 房屋征收部門在組織調查的同時,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征收范圍內的房屋進行采樣評估,取得征收范圍內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同時測算征收成本。
第二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根據調查登記情況,按本辦法及有關規定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同級政府。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房屋征收事由和目的;
(二)房屋征收范圍和被征收房屋情況;
(三)被征收房屋價值(含房屋裝飾裝修價值)補償標準;
(四)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周轉用房的基本情況和交付時間;
(五)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標準;
(六)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
(七)補助和獎勵標準;
(八)簽約期限;
(九)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區政府應當根據建設活動的實際情況,組織發改、財政、國土、規劃、審計、房屋征收部門及被征收房屋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等對征收范圍、補償標準等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將經過論證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在政府門戶網站及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的期限不少于30日。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數以上被征收人提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國務院條例、省條例及本辦法規定的,區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聽證工作由房屋征收部門負責。
報名參加聽證會的被征收人為10人以上的,被征收人代表由報名參加聽證會的被征收人通過推舉或者抽簽等方式確定,確定的被征收人代表不少于10人;報名參加聽證會的被征收人不足10人的,均作為被征收人代表。公眾代表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以及其他公民擔任。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前7日將聽證會的時間、地點通知被征收人代表和公眾代表,必要時予以公告。聽證會應當公開舉行。
區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聽證情況和根據公眾、被征收人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第二十二條 區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有關規定,就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根據評估結論制定相應的風險化解措施和應急處置預案。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論應當作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 區政府應當根據論證、征求意見、聽證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論等情況,在修改完善征收補償方案后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數量在100人以上的房屋征收決定,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區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保證房屋征收工作的順利進行。
提供的安置房源可以折價計入征收補償費用,折價金額最多不得超過征收補償費用的70%。
第二十四條 區政府應當自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7日內,在政府門戶網站、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范圍、征收補償方案、搬遷期限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其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三章 征收評估
第二十五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被征收房屋的類似房地產,是指與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權利性質、品質、新舊程度、規模、建筑結構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產。
第二十六條 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被征收房屋價值和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由同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以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為評估時點,采用相同的方法、標準評估確定。
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七條 對從事房屋征收評估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實行信用管理制度。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資質等級、從業經歷、評估技術水平、社會信譽等情況,每兩年公布一次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單。
第二十八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可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門公布的評估機構中協商選定;房屋征收決定公告后10日內仍不能協商選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選取不少于3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投票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方式隨機確定。投票確定或者隨機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由公證機構現場公證。公證費用列入房屋征收成本。
通過投票方式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應當有過半數的被征收人參加,且需獲得參加投票人數的過半數選票。通過隨機方式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前3日在征收范圍內公告進行搖號或抽簽等的時間、地點及候選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單。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通過投票或者隨機方式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本人簽名的資格證書在征收范圍內現場公示。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被選定或者確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門作為委托人與其簽訂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
第二十九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委托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調查被征收房屋狀況,拍攝反映被征收房屋內、外部狀況的照片等影像資料,做好實地查勘記錄,并妥善保管。
被征收房屋實地查勘記錄,應當由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門和實地查勘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等共同簽字確認。
因被征收人原因不能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入室實地查勘、拍攝影像資料或者被征收人不同意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的,應當由房屋征收部門和實地查勘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以及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見證,并在評估報告中作出說明。
第三十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并由房屋征收部門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7日。公示期間應當安排負責房屋征收評估項目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進行現場說明解釋;存在錯誤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及時修正。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在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滿后,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委托評估范圍內被征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
被征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必須由負責房屋征收評估項目的兩名以上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并加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簽字。
第三十一條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報告有疑問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作出解釋說明。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出具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核評估。復核評估不收取費用。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自收到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原評估結果進行復核。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出具復核評估報告;維持原評估結果的,應當將復核結論書面告知復核評估申請人。
第三十二條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受理房屋征收評估鑒定后,應當自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10日內,指派3人以上單數成員(原評估參與估價師除外)組成鑒定組,處理房屋征收評估鑒定事宜,并出具書面鑒定意見。
第三十三條 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建立由注冊房地產估價師以及價格、房產、土地、規劃、法律、會計等方面專家組成的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由該委員會負責對房屋征收評估進行技術指導,并受理房屋征收評估鑒定。
第三十四條 房屋征收評估費用由委托人承擔。房屋征收鑒定費用由申請人承擔;經鑒定撤銷原評估結果的,鑒定費用由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
房屋征收評估、鑒定費用標準按照省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房屋征收部門支付的征收評估、鑒定費用列入征收成本。
第四章 征收補償
第三十五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征收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
房屋征收范圍內的違法建筑、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必須在征收決定公布的搬遷期限內自行拆除,不予補償;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適當補償。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供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房屋征收部門按照被征收房屋評估補償價值(不含裝修、附屬物)的一定比例對被征收人進行獎勵,具體標準由各區政府結合當地實際另行規定。
第三十六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區政府提供的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建筑面積應不小于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但被征收人要求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的除外。
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建筑面積,不考慮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數量、登記戶口等因素。
第三十七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小于最低補償建筑面積,且被征收人屬于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區政府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一)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最低補償建筑面積予以補償;
(二)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建筑面積不小于最低補償建筑面積;被征收人對最低補償建筑面積以內或者被征收房屋價值以內部分不支付房款,對超過最低補償建筑面積且超過被征收房屋價值的部分按照區政府的規定結清差價;
(三)被征收人無力結算差價的,差價部分折算的建筑面積可比照公有住宅用房租金標準計租;被征收人安置后要求購買該部分房屋的,仍按征收時的差價金額補購。
依照前款規定對被征收人給予貨幣補償的,最低補償建筑面積計入被征收人再次申請住房保障時家庭住房建筑面積的核定范圍;予以房屋產權調換的,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建筑面積計入被征收人再次申請住房保障時家庭住房建筑面積的核定范圍。
最低補償建筑面積為每戶不小于45平方米。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經民政部門認定的低收入家庭,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含本數,同一城市規劃區內另有住房的應合并計算)的住房困難家庭。
第三十八條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區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安置用房應當符合設計規范要求,屬于新建商品房的,交付前應當經驗收合格。
第三十九條 被征收房屋的補償面積按照被征收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合法房產憑證記載的建筑面積計算。征收成套磚混結構住宅,同一樓梯單元相同套型房屋因建筑面積計算規則改變造成所有權證記載建筑面積各戶不一致的,統一以最大一套房屋建筑面積作為補償安置面積(頂層帶閣樓的,閣樓除外)。如該住房系按房改政策購入,補償安置面積超過原房屋所有權證記載面積部分應按原房改購房價格補購,并在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時直接核減。
第四十條 征收房管部門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單位自管住宅公房(包括非成套住宅)的,按下列方式予以補償:
(一)房屋承租人享有按照房改政策購房的權利。房屋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購房后,區政府應當對其按被征收人予以補償;
(二)房屋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購房或不符合公有住房房改購房政策的,按被征收住房原建筑面積向最接近安置用房面積的套型上靠,并予以直接安置公有住房,上靠面積不結算差價,原租賃關系繼續保持。
征收房管部門直管的非住宅公房,房屋征收決定公布后,房屋征收部門應及時向房管部門申請終止原租賃合同。
第四十一條 征收落實私房政策換約續租的住宅用房,房屋征收部門除按本辦法規定對被征收人補償外,對房屋承租人應以續租面積按本辦法第四十條有關直管住宅公房的規定進行補償。
第四十二條 征收出租給非宗教團體人員使用的宗教團體所有的住房,承租人系房產管理部門安排而取得承租權的,房屋征收部門除按本辦法規定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外,對房屋承租人按本辦法第四十條有關直管住宅公房的規定進行補償。
由宗教團體人員使用或者由非宗教團體人員使用但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承租人條件的,房屋征收部門按本辦法的規定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對使用人不予補償,由被征收人自行處理好與使用人的關系。
第四十三條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過渡期限為自被征收人搬遷之月起24個月;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為房屋征收范圍內新建高層建筑的,過渡期限為自被征收人搬遷之月起36個月。過渡期限屆滿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交付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過渡期限內的周轉用房,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自行解決,也可以選擇由房屋征收部門提供。
前款規定的高層建筑,是指總層數十層以上的住宅建筑或者建筑高度超過24米的非住宅建筑。
房屋征收部門超過過渡期限未交付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被征收人有權另行選擇貨幣補償方式。過渡期限屆滿后超過24個月仍未交付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被征收人有權要求提供其他用于產權調換房屋。
被征收人要求提供其他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6個月內交付與原用于產權調換房屋面積、地段相當的現房,并依照原產權調換房屋評估標準按規定評估、結清差價。
第四十四條 征收住宅,被征收人自行解決周轉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支付其自搬遷之月起至用于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后6個月內的臨時安置費。臨時安置費按照租賃與被征收房屋面積、地段相當的住宅所需費用的平均價格確定,且不低于保障被征收人基本居住條件所需費用。具體標準由各區政府根據當地物價水平確定,每兩年公布一次。
房屋征收部門超過過渡期限未交付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各區政府公布的最新標準的兩倍支付臨時安置費。
第四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周轉用房的,不支付臨時安置費;超過過渡期限未交付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除繼續提供周轉用房外,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各區政府公布的最新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費。
房屋征收部門交付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被征收人應當自交付后6個月內騰退周轉用房。
第四十六條 征收住宅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支付搬遷費,用于補償被征收人因搬家和固定電話、網絡、有線電視、空調、管道煤氣等遷移造成的損失。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從周轉用房遷往用于產權調換房屋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另行支付搬遷費。
搬遷費的具體標準由各區政府根據當地物價水平確定,每兩年公布一次。
第四十七條 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一次性支付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其中,搬遷費包括機器設備的拆卸費、搬運費、安裝費、調試費和搬遷后無法恢復使用的生產設備重置費等費用。
搬遷費、臨時安置費的具體標準由各區政府根據當地物價水平確定,每兩年公布一次。
第四十八條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由房屋征收部門按照被征收房屋評估補償價值(不含裝修、附屬物)的5%給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經濟補償。
生產經營者認為其停產停業損失超過依照前款規定計算的補償費的,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納稅憑證、停產停業期限等相關證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生產經營者共同委托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對停產停業損失進行評估,并按照評估結果支付補償費。
生產經營者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鑒定費用由申請人承擔;鑒定撤銷原評估結果的,鑒定費用由原評估機構承擔。
第四十九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國務院條例、省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過渡期限、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等事項簽訂補償協議,同時填寫注銷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的申請表。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被征收人簽訂附生效條件的補償協議。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簽約比例達到或超過80%的,補償協議生效;未達到規定簽約比例的,補償協議不生效,房屋征收決定效力終止。房屋征收決定效力終止的,區政府應當予以公告,并書面告知被征收人。
補償協議生效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 除依照本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房屋征收決定效力終止以外的情形,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向同級政府提出補償決定方案。補償決定方案包括貨幣補償和房屋產權調換兩種補償方式及相應的補償標準。
同級政府應當對補償決定方案進行審查,將補償決定方案送達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應當自補償決定方案送達之日起15日內,提出意見并選擇補償方式。同級政府送達補償決定方案時應當書面告知被征收人,其逾期不選擇補償方式的,補償方式由補償決定確定。
因被征收人原因無法調查、評估被征收房屋裝飾裝修價值的,補償決定不包括對被征收房屋裝飾裝修價值的補償。依法實施強制執行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被征收房屋裝飾裝修情況作出勘察記錄,并向公證機構辦理證據保全,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另行評估確定被征收房屋的裝飾裝修價值。同級政府應當按照評估確定的裝飾裝修價值另行給予補償。
補償決定由同級政府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一條 單位自管住宅公房的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購房,也未與被征收人達成解除租賃關系協議的,區政府應當對被征收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補償方式,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
公房管理部門直管住宅公房的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購房,也未與公房管理部門達成解除租賃關系協議的,由區政府向原房屋承租人另行提供承租房屋。
區政府依照前兩款規定對承租人提供承租房屋的,承租人應當騰退原承租房屋;拒不騰退的,區政府可以作出騰退決定,責令承租人限期騰退。
第五十二條 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騰退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騰退的,由區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面積等材料。
第五十三條 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規定的期限內簽約并騰空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給予適當獎勵。獎勵標準由各區政府結合當地實際另行規定。
第五十四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依照國務院條例、省條例及本辦法的規定先補償、后搬遷。
被征收人搬遷后,不動產登記機構根據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及注銷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因強制執行未能收回原權屬證書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根據房屋征收決定、補償決定將原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公告作廢后,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五十六條 區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或者區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符合公共利益情形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
(二)違反規定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
(三)違反規定簽訂補償協議或作出補償決定的;
(四)未按照補償協議或者補償決定給予補償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不給予貨幣補償或者逾期不提供現房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建立房屋征收重大問題協調機制。對房屋征收計劃制定、安置房建設計劃落實以及房屋征收中確需由政府協調的重大問題,由房屋征收工作聯席會議協調解決。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規定的被征收人數量和簽約比例按戶計算。被征收人以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權證或者經調查、認定出具的產權認定書計戶。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自7月1日起施行。2012年紹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紹興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意見》、《紹興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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