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進江北城區棚戶區改造工作,根據《常德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工作的實施意見》,結合市城區江北城區的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目標任務
市江北城區棚戶區改造包括江北城區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簡易結構房屋較多、使用功能不全、房屋建成年限較長、建筑密度較大、基礎設施簡陋較差、安全隱患突出的居住區域。目前,市江北城區符合類似情況的棚戶區共87.6萬平方米、12464戶,力爭利用5年時間,將其基本改造完畢。其中2011?2012年全面啟動集中成片的棚戶區和零星危房改造;2013?2015年完成零星棚戶區改造,并按棚戶區總量的90%基本完成改造任務,使棚戶區居民的居住生活條件得到明顯改善。具體改造任務和計劃如下:
1、2011年啟動改造40萬平方米,其中改造地塊29宗,改造面積23.2萬平方米,改造戶數2934戶;
2、2012年改造地塊24宗,改造面積30.6萬平方米,改造戶數3982戶;
3、2013年改造地塊16宗,改造面積12.3萬平方米,改造戶數2113戶;
4、改造地塊11宗,改造面積10萬平方米,改造戶數1788戶;
5、2015年改造地塊5宗,改造面積14.3萬平方米,改造戶數236戶。
二、責任主體
武陵區人民政府為江北城區棚戶區改造工作的責任主體,由其進行項目統籌申報,并在市棚改辦的指導下統一組織實施江北城區的棚戶區改造工作。武陵區政府委托的具體實施棚戶區改造工程的棚改公司或通過土地(項目)招拍掛方式參與棚改工程的其他房產開發公司,為項目建設主體。
三、改造方式
根據棚戶區的不同情況,棚戶區改造采取四種方式:
1、維修完善型改造
實行維修完善改造的范圍:是指建筑物整體情況尚好,無重大消防安全隱患,但建筑物外觀破舊,房屋功能不完善,居民生活環境差的棚戶區。
實施項目點:由市棚改辦和市規劃局根據各項目點的實際情況結合武陵區政府的意見確定。
改造辦法:由武陵區政府組織實施。建筑物的修繕費用由產權人承擔。道路、給排水、路燈、綠化、公廁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的資金,由市級財政統籌解決。
2、自籌共建型改造
實行自籌共建的范圍:是指建筑物整體情況較差,存在一定消防安全隱患,建筑物外觀破舊,房屋功能不完善,居民生活環境差,單獨院落或數戶相連,地塊周邊沒有擴展空間,不宜成片改造,周邊間距滿足規劃要求,改造后不影響城市規劃的棚戶區。
實行自籌共建的項目點:由市棚改辦和市規劃局根據各項目點的實際情況結合武陵區政府的意見確定。
改造辦法:由武陵區人民政府征得相關單位和業主同意后,由單位、業主委托市棚改公司或有資質的房產開發公司按程序組織立項、報建和建設。改造過程中,市政府給予相關的政策支持。由原業主自己出資的,原業主擁有全部產權,由單位、業主共同出資興建的,按出資比例擁有共同產權。
3、興建公共設施型改造
實行興建公共設施改造的范圍:是指因修建市政道路、廣場、公廁、公共綠化等公共設施或公益設施需要以及受空間限制,拆除后不能再建住宅的棚戶區。
實施項目點:由市棚改辦和市規劃局根據有關城市專項規劃確定。
改造辦法:由武陵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市棚改公司受委托進行立項、改造、建設。個別項目可由市棚改辦組織相關單位進行建設。資金由市級財政統籌解決。
4、整體搬遷型改造
實行整體搬遷改造的范圍:是指區域面積較大,居住人員較多,建筑物破舊,房屋功能不完善,公用設施老化,消防安全隱患嚴重的棚戶區。
實施項目點:由市棚改辦和市規劃局根據各項目點的實際情況結合武陵區政府的意見確定。
具體改造辦法:由武陵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委托市棚改公司負責立項、報建、建設與營銷,資金通過融資和市場運作方式解決。改造過程中,按住房總量的一定比例建設廉租房和公共租賃房,列入武陵區保障性住房建設任務統計,由武陵區政府安置保障對象居住。
對尚未納入棚改計劃項目點的城市舊房,經社區或有關單位申報,由市棚改辦現場踏勘,審查決定后列為棚戶區。
四、征收補償與搬遷
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棚戶區改造為公共利益,對有關房屋可實行征收。武陵區政府為房屋征收補償的主體,由其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和征收補償決定;市房管局為市政府房屋征收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武陵區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武陵區政府明確相關區屬部門或機構為區房屋征收部門,由其與街道辦事處、征收事務所等可以承擔房屋征收補償和搬遷工作的單位負責,具體組織和實施棚改的房屋征收與搬遷工作。
征收補償的費用由市財政局和市棚改公司籌集,專戶存儲征收部門所設賬戶。
征收補償的具體辦法由市住建局、市財政局、市規劃局、市國土局、市城管局和市房管局聯合制定。
五、項目改造操作程序
1、武陵區政府和市棚改公司簽署棚戶區改造工作委托書。
2、根據武陵區人民政府和市棚改公司意見,經市棚改辦和市規劃局審查,市棚改公司備齊資料后報市發改委立項。
3、區房屋征收部門對改造范圍的擬被征收房屋進行調查,擬定征收補償方案經區政府報市政府,經市政府同意后,由區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并公布。市國土資源局同時收回土地使用權。
4、市棚改公司根據立項批文申請土地使用權劃撥,由國土資源部門報市政府批準,將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劃撥給市棚改公司。
5、武陵區政府組織辦事處、征收事務所或可承擔征收補償的單位實施征收補償搬遷工作。市棚改公司憑劃撥土地使用權證進行抵押融資,其資金用于征收補償、搬遷和建設。市財政給予區政府適當的資金支持,并按征收補償資金總額的2%支付給區政府用作征收搬遷工作經費。
6、項目征收補償完畢后,市國土資源局報市政府批準,依法組織土地供應,其搬遷安置騰地成本納入該宗土地的出讓成本。
7、市國土資源部門組織土地出讓掛牌招拍。如市棚改公司摘牌獲得土地使用權,由其組織改造、開發、建設、安置、銷售;如未摘牌,則由摘牌獲得土地使用權的企業組織改造、開發、建設、安置、銷售。根據市棚改公司前期工作資金的實際占用時間,按略高于銀行同期貸款利息計算并計入土地成本。
六、工作措施
1、加強領導,健全工作機構。市區兩級人民政府相應成立棚戶區改造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棚改辦)。從相關單位抽調人員,集中辦公。
2、加強配合,落實責任。江北城區的棚改工作由武陵區政府負責。市棚改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重點指導江北城區棚戶區改造工作。市棚改公司是江北城區棚戶區改造項目的建設主體,其受武陵區政府委托負責江北城區改造項目的立項、報建、建設、營銷、投融資、項目招商、基礎設施建設等工作。棚戶區改造工作所涉及到的市區各有關部門,要安排分管領導,固定相關責任人,建立辦事綠色通道,做到特事特辦,縮短審批時間,提高工作效率。
3、確保工程質量。棚戶區改造要嚴格執行法定建設程序和技術標準規范,實行項目法人制、項目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質量責任制,加強施工管理,確保工程質量。要優化新建安置住房的規劃設計,有效降低建設成本,在較小戶型內實現基本的使用功能,滿足基本居住需要。
4、加大搬遷力度。武陵區政府負責江北城區棚戶區改造過程中的房屋征收補償和搬遷安置工作。積極落實征收補償安置政策,采取鼓勵貨幣補償,選擇標準安置戶型,獎勵提前搬遷,困難救濟與落實保障性住房相結合的措施,積極做好搬遷工作,落實搬遷啟動資金和征收搬遷工作經費。街道(鄉鎮)、社區根據區政府的安排,主要負責人親自抓,分管負責人具體抓,組織專門班子具體承擔房屋征收補償與搬遷、保障房安置和有關矛盾的處理等工作,落實維穩責任。
5、強化監督檢查。市區棚改工作機構對江北城區棚改工作實施全方位監管,堅決制止棚戶區改造中損害居民合法權益的行為;監管部門重點查處違法亂紀行為;審計部門加強對財政性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國土部門加強對改造用地的管理和監督檢查;統計部門對各類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監督檢查。實行棚戶區改造工作考核,對工作不落實、措施不到位、任務完成不好的部門予以通報批評,限期整改。
6、加強宣傳引導。各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及社區要廣泛宣傳,做好法規政策的宣傳解釋和群眾的思想工作,充分發動群眾,發揮廣大市民,尤其是棚戶區居民的積極性。改造政策、補償標準、安置措施、工作進度等涉及居民的切身利益事項,要及時公布,提高工作透明度,取得居民的理解和支持。
附件:《常德市江北城區棚戶區改造建設項目工作流程》
附件
常德市江北城區棚戶區改造建設項目工作流程
為加大常德市江北城區棚戶區改造工作力度,加快項目建設進度,提高工作效率,縮短工作時間,特建立項目報批綠色通道,工作流程如下:
一、市政府下達棚戶區改造項目計劃
二、規劃選址意見書或設計要點
審批單位:市規劃局
要件:市政府棚戶區改造項目計劃、地形圖(地形圖由規劃部門提供)
步驟:現場勘測、發規劃選址意見書(含規劃藍線圖)
審批時限:7個工作日
三、建設用地預審意見
審批單位:市國土局
要件:市政府棚戶區改造項目計劃、規劃選址意見書
步驟:發放建設用地預審意見
審批時限:7個工作日
四、環境影響評估報告表批復
審批單位:市環保局
要件:市政府棚戶區改造項目計劃、規劃選址意見書、環境影響評估報告表
步驟:現場勘測、發放現場影響評估報告表批復
審批時限:7個工作日
五、立項批準文件
審批單位:市發改委
要件:市政府棚戶區改造項目計劃、可行性研究報告、規劃選址意見書、用地預審意見、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批復
步驟:發放項目立項批復
審批時限:4個工作日
六、招標事項核準文件
審批單位:市發改委
要件:核準申請書、立項文件
步驟:發放招標事項核準文件
審批時限:4個工作日
七、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含規劃用地審批單及紅線圖)
審批單位:市規劃局
要件:規劃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預審意見、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
步驟:受理申請、現場勘測、發放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含規劃用地審批單及紅線圖)
審批時限:7個工作日
八、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劃撥
審批單位:市國土局
①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拍掛方式
步驟:公告、掛牌、成交確認
審批時限:21個工作日
②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方式
步驟:受理申請、發放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決定書
審批時限:7個工作日
九、房屋征收與補償
1、房屋征收項目符合性審查
審批單位:市、區房屋征收部門
要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的書面證明;納入市、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文件依據;市政府下達的棚改計劃。
步驟:受理申請、審查、出具房屋征收項目認定意見
審批時限:5個工作日
2、劃定房屋征收范圍
審批單位:規劃局、國土局
要件:房屋征收項目認定意見
步驟:受理申請、現場勘察、劃定房屋征收范圍
審批時限:3個工作日
3、對擬征收范圍內的房屋情況組織調查登記,擬定征收補償方案。
工作主體:房屋征收部門
4、市、區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決定并公告
要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符合法定程序的征收補償方案、征收補償費用足額到位證明
步驟: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對補償方案論證、公布征收補償方案、征求補償方案意見、作出征收決定。
5、簽訂補償協議,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
十、市國土局發放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審批單位:市國土局
要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圖、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審批單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法人身份證明及委托書、營業執照。
步驟:受理、勘界、發證
審批時限:15個工作日
十一、施工圖審查報告(含抗震設防審查證書、建設方案審查批準書)
審批單位:市住建局
要件:施工圖、地質勘探報告、規劃紅線圖、項目立項批復。
步驟:受理、審查、發放施工圖審查報告
審批時限:9個工作日
十二、消防支隊發放施工圖消防審核意見
審批單位:市消防支隊
要件:施工圖
步驟:受理、審查、發證
審批時限:12個工作日
十三、防雷裝置設計審批
審批單位:市氣象局
要件:施工圖
步驟:受理、審批
審批時限:4個工作日
十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
審批單位:市規劃局
要件:土地出讓合同、用地紅線、用地規劃設計方案、投資項目核準單、環境影響報告表批復、場地及建筑工程施工圖、施工圖設計審查報告、人防審核單。
步驟:受理、發證
審批時限:6個工作日
十五、招標公示,確定中標企業
審批單位:市住建局
要件:招標法人資格證明、招標方式核準文件、施工圖審查報告、規劃工程許可證、國土證、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書、工程量清單上限值
步驟:受理、公示、評標、發放中標通知書
審批時限:20個工作日
十六、施工許可證(含施工合同備案、質量監督手續、建筑安全施工監督手續)
審批單位:市住建局
要件: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銀行出具的資金證明、勞保基金證明、農民工三方協議、中標通知書
步驟:受理、發證
審批時限:9個工作日
十七、建設工程竣工聯合驗收
審批單位:市規劃局及相關單位
要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竣工地形圖、綜合管線竣工圖、工程竣工圖
步驟:受理、察看現場、發放規劃許可證正本
審批時限:6個工作日
十八、竣工驗收備案
審批單位:市住建局
要件: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工程施工許可證、單位工程質量綜合驗收意見、施工圖設計審查批準書及備案表
步驟:受理、審查、發放備案表
審批時限:5個工作日
十九、房屋初始登記
審批單位:市房管局
要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審批單、項目規劃總圖、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竣工驗收備案表
步驟:受理、測繪、發證
審批時限:5個工作日
常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常德經濟技術開發區、柳葉湖旅游度假區區域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委托有關管委會負責。武陵區、鼎城區、津市市及各縣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
確有需要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全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直接征收。
第四條 市房地產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門,各縣市區房管局或本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為房屋征收部門。
房屋征收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有關具體規定;
(二)對擬征收范圍內的房屋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布;
(三)擬定征收補償方案;
(四)代本級人民政府擬制房屋征收決定;
(五)組織公開抽簽選定房地產評估機構;
(六)與被征收人訂立房屋征收與補償協議;
(七)籌集、管理、使用房屋征收與補償資金;
(八)建立和管理房屋征收補償檔案;
(九)受本級人民政府委托,參加房屋征收與補償糾紛工作中所涉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司法強制執行案件;
(十)完成法律法規規定的和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有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規劃、國土資源、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監察、公安、城管執法等部門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基層組織應當依照職責分工,相互配合,協助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五條 市和縣市區可設立房屋征收實施機構。房屋征收實施機構和可承擔征收補償具體工作的行政事業單位及基層組織受房屋征收部門委托為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進行監督。
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指導。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七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依照前款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項目建設籌備單位或項目建設業主應將擬建項目報市、縣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市、縣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會同國土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編制下達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項目年度計劃。
第八條 公共利益性項目的建設籌備單位和項目建設業主憑本辦法第七條所列規劃、計劃以及發展改革部門立項批準文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房屋征收申請。
房屋征收部門在收到申請后5日內對建設項目屬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列入房屋征收項目。
第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規劃和國土資源部門依據房屋征收部門認定的意見3日內劃定項目的房屋征收范圍。
房屋征收部門應對擬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成新、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并公告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裝飾裝修和種植、養殖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城管執法、工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暫停辦理新建、擴建、改建、改變房屋用途、權屬變更及抵押登記、工商登記、臨時搭建、廣告設置等有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自征收范圍確定并公告之日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一條 房屋征收部門根據調查結果委托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預評估,擬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在征收范圍內發布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公告,征求被征收人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由項目主管部門牽頭(或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承擔),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等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基層組織參加論證,并向房屋征收部門出具書面報告。
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房屋征收相關資料及征求公眾意見后修改的征收補償方案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并在征收范圍內發布公告。
房屋征收決定公告應載明征收范圍、征收補償方案、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
房屋征收決定公布后,本級人民政府的國土資源部門應當作出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決定,并送達給被征收人。
第三章補償
第十四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征收補償費用由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籌集、管理和使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五條 被征收房屋的權屬、面積、結構、用途等以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為準;房屋權屬證書與房屋登記簿的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已經改變用途的,以規劃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為準。
第十六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被征收人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十七條 被征收人應當在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發布之日起7日內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主持,邀請被征收人代表、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基層組織代表參與,以公開抽簽等方式選定評估機構,并聘請公證機構對抽簽過程與結果進行現場公證。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的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房屋征收部門可向社會推薦專業能力強、社會信譽好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供被征收人選定。
第十八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的選擇意見應以書面形式表達。
第十九條 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征收房屋的補償金額由受委托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根據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結構、成新、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被征收房屋估價時點為征收決定的公告之日。
第二十條 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根據被征收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和所調換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時點應當與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一致。
第二十一條 征收非住宅房屋,鼓勵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
第二十二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征收住宅用房,搬遷費每戶按1000元支付。
征收非住宅用房,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拆卸、搬運、安裝生產設備的實際合理開支支付搬遷費。
第二十三條 征收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且被征收人自行解決周轉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為: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在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每月400元;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在40平方米以上、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以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每月500元;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在60平方米以上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每月600元。
由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周轉用房的,不再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二十四條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 對在房屋征收公告規定的期限內簽訂房屋征收與補償協議并完成搬遷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門給予提前搬遷獎勵,提前搬遷獎勵標準為: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在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提前搬遷獎為8000元;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在40平方米以上、70平方米(含70平方米)以下的,提前搬遷獎為12000元;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在7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的,提前搬遷獎為18000元;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提前搬遷獎為20000元。
第二十六條 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積在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戶型的,給予適當照顧:
(一)選擇貨幣補償的,按建筑面積40平方米以市場評估價計算補償金額;
(二)選擇產權調換安置的,被征收房屋按前項規定對被征收人計算補償金額,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被征收人已享受住房保障待遇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實際面積進行補償。
第二十七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按省人民政府規定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第二十八條 征收未經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批準的企事業單位自管辦公用房、廠房、車間及其他非住宅房屋改作住宅安排現居住使用人居住,單位改制處置國有資產時又未妥善處理,居住人在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發布時繼續居住使用的,分別按以下情況處理:
(一)現居住使用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另有自有房屋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現居住使用人應按期騰退房屋,只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進行補償;
(二)現居住使用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沒有其他居住房屋的,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進行補償后,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應妥善安置現居住使用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給予住房保障。
第二十九條 征收國有直管公房,原則上只對國有直管公房所有權人實行產權調換。房屋租賃合同有約定的,由房屋所有權人或房屋管理單位按合同約定給予承租人適當補償;合同沒有約定的,由房屋所有權人或房屋管理單位給予承租人適當的裝飾裝修和設施補償。住宅承租人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城區沒有其他居住房屋的,產權調換后的房屋應優先給予其承租權;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給予住房保障,并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給予臨時安置補助。
第三十條征收未經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批準,將住宅房屋改作營業用房或其他非住宅用房的,被征收房屋座落與工商稅務登記的證明一致,并在房屋征收公告發布前連續合法經營,有納稅記錄2年以上(有免稅政策規定的除外)的,結合其實際經營(生產)年限和面積(不含經營貨品儲備場所的面積),按下列規定給予補貼,不再給予停產停業補償。
(一)取得營業執照等經營手續、稅務登記證、納稅記錄在2年以上(含2年)、5年以下的,按每平方米600元予以補貼;
(二)5年以上(含5年)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予以補貼。
第三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對違法建筑物,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成城管執法或規劃等部門依法予以強制拆除。
房屋征收部門在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發布前,應對征收范圍內未登記建筑向規劃部門發出咨詢函,規劃部門應在15日內對被征收人修建該建筑物行為是否合法進行調查認定并復函,對違法建筑不予補償;對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建造成本結合批準期限內的剩余年限給予補償。
第三十二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三十三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簽約期限屆滿后7個工作日內,將情況說明材料和有關資料一并報送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征收補償方案及時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第三十四條 被征收房屋所有權有下列不明確情況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一)產權不明晰,無人管理的房產及附屬物;
(二)房屋所有權人死亡,無繼承人繼承的,或繼承人不明確的;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五條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被征收人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不明確的居住使用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三十六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三十七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財政、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條 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一條 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二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所規定的具體補償、補助和獎勵標準為市城區(武陵區、常德經濟技術開發區、柳葉湖旅游度假區、鼎城區武陵鎮)標準。本市其他區域內的補償、補助和獎勵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制定。
征收補償工作中有本辦法未明確的事項,由房屋征收部門依法按程序另行處理。
第四十四條 棚戶區改造項目除按本辦法實施外,執行有關棚戶區改造的相關政策。
第四十五條 市房地產管理局指導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制定房屋價值鑒定規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2月22日常德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常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本辦法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