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
護理補貼制度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意見》(國發〔2015〕52號),解決好殘疾人特殊生活困難和長期照護困難,筑牢殘疾人民生安全網,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圍繞保障和改善殘疾人民生根本任務,全面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以下簡稱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逐步完善殘疾人社會保障體系,加快殘疾人同步小康進程。
第三條 全面建立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堅持需求導向、待遇適度,制度銜接、全面覆蓋,公開公正、規范有序,資源統籌、責任共擔原則,實行實名制管理、屬地管理和動態管理。
第二章 補貼對象和標準
第四條 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主要補助殘疾人因殘疾產生的額外生活支出,對象為本省城鄉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低保)家庭中,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的殘疾人。有條件的地方可逐步擴大到低收入殘疾人及其他困難殘疾人,認定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參照相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
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主要補助殘疾人因殘疾產生的額外長期照護支出,對象為具有本省戶籍,持有第二代《殘疾人證》,殘疾等級為一級、二級且需要長期照護的殘疾人;長期照護是指因殘疾產生的特殊護理消費品和照護服務支出持續6個月以上。有條件的地方可擴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殘疾人或其他殘疾人。
第五條 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標準執行低保對象“分類施保”政策,按照當地低保標準的10%-30%增發;一級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標準每人每月50元,二級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標準每人每月40元。補貼標準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殘疾人生活保障、長期照護需求適時調整。已建立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且補貼標準高于本實施辦法的地區按原標準執行。
第三章 申辦程序
第六條 殘疾人申領兩項補貼需由本人自愿向戶籍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下同)受理窗口提交書面申請,如實填寫《貴州省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申請審核表》(以下簡稱《審核表,附后》),并提供戶口簿、身份證、殘疾人證、低保證等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和復印件。殘疾人的法定監護人,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為辦理申請事宜。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依托社會救助、社會服務“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受理申請,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工作。符合條件的,在政務公開欄、村(居)務公開欄公示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后,由鄉(鎮)人民政府在《審核表》上簽署初審意見,并將申請材料報縣級殘聯審核。不符合條件的,通過村(居)民委員會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八條 縣級殘聯在收到申請材料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符合條件的在《審核表》上簽署審核意見,并將申請材料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定;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和申請人,并告知原因。
第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依托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對殘疾人家庭經濟狀況進行審定。符合條件的,委托鄉(鎮)人民政府在政務公開欄、村(居)務公開欄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內容應包括補貼對象姓名、補貼類型、補貼金額等信息,不得公開與殘疾人補貼審核無關的信息。經公示無異議后,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在《審核表》上簽署審定意見,并會同縣級殘聯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撥付補貼資金。不符申請合條件的,書面通知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和申請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條 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可同時申領殘疾人兩項補貼。同時符合殘疾人兩項補貼條件和老年、因公致殘、離休等福利性生活、護理津補貼條件的殘疾人,可擇高領取其中一類生活、護理津補貼。享受孤兒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殘疾兒童不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可享受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領取工傷保險生活護理費、納入特困人員供養保障的殘疾人不享受殘疾人兩項補貼。殘疾人兩項補貼不計入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第四章 補貼發放和資金來源
第十一條 補貼資格審定合格的殘疾人自遞交申請當月計發補貼。殘疾人兩項補貼按月以現金形式發放,發放時間為每月10日前;特殊情況下,殘疾人兩項補貼可按季度發放,發放時間為每季度第一個月的10日前。有條件的地方可根據實際情況詳細劃分補貼類別和標準,采取憑據報銷或政府購買服務形式發放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第十二條 殘疾人兩項補貼采取社會化形式發放,縣級財政部門按照審定的名單、金額,通過金融機構“一卡(折)通”等形式,將補貼資金直接轉賬存入殘疾人或其監護人賬戶。特殊情況下需直接發放現金的,要制定專門的監管辦法并報上級民政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殘疾人兩項補貼應停止發放;
(一)殘疾人死亡的;
(二)殘疾人戶籍遷出本省的;
(三)發現申請材料弄虛作假的;
(四)其他不符合發放條件的。
第十四條 按照分級負責、分級負擔原則,殘疾人兩項補貼所需資金由地方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省級財政通過增加一般性轉移支付予以支持。在本實施辦法確定的標準和范圍基礎上再提高補貼標準、擴大補貼范圍所需資金,由各地人民政府自行籌集解決。
第五章 補貼對象管理
第十五條 殘疾人兩項補貼實行應補盡補、應退則退的動態管理。縣級殘聯和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要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每年定期對殘疾人兩項補貼申請人資格進行復核,并根據變化情況及時辦理增發或停發殘疾人兩項補貼手續。殘疾人兩項補貼對象的家庭經濟狀況和其他條件發生變化的,兩項補貼對象或其委托人要主動向(鄉)鎮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六條 殘疾人兩項補貼對象實行縣、鄉兩級檔案管理,一人一檔。省、市、縣三級殘聯建立補貼對象基礎信息數據庫,縣級殘聯負責補貼對象基礎信息數據庫的信息錄入,并于每年9月中旬前報市(州)殘聯、民政局、財政局;市(州)殘聯、民政局、財政局在9月底前將轄區內基礎信息匯總后統一上報省殘聯、省民政廳、省財政廳。貴安新區補貼對象基礎信息由新區社會事務局、財政局統計、錄入后報省民政廳、財政廳。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各地要將殘疾人兩項補貼工作納入年度考核內容,強化督查檢查并根據實際需要加強工作力量。民政部門要履行主管部門職責,做好補貼資格審定、補貼發放、監督管理等工作,推進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與相關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社會保險制度有機銜接。各級殘聯要發揮“代表、服務、管理”職能作用,及時掌握殘疾人需求,嚴格殘疾人證發放管理,做好基礎信息數據錄入、統計和審核工作。財政部門要加強資金保障,做好資金使用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各級民政部門、殘聯要定期組織開展工作績效評估,完善相關政策措施,采取靈活多樣形式,廣泛宣傳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內容,公布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每年第一季度通過適當形式向社會公示上年度殘疾人兩項補貼資金發放、管理等情況,切實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 各地財政、審計、監察部門要加強對兩項補貼資金的監督檢查,防止出現截留、擠占、挪用和套取等違法違規現象。對工作中出現延誤上報信息、未足額及時發放補貼等情況,給予通報批評;對騙取或截留、挪用補貼資金的單位或個人,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1月1日起施行。《貴州省一級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實施辦法》(黔府辦發〔2015〕2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