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辦代課教師為我省農村基礎教育教育事業的發展做出了歷史性貢獻。為使原民辦代課教師共享發展成果,積極改善民生,推進社會和諧,經研究,決定向山東省農村原民辦代課教師發放教齡補助,并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發放范圍
凡現為山東省戶口,山東省全面解決民辦教師問題(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以前曾在農村公辦中小學(含農村公辦幼兒園)教師崗位上連續工作一年以上(含1年),離開教師崗位再沒有被國家機關或者企事業單位錄用,且已經年滿60歲的原民辦代課教師。
納入計劃內退養的民辦教師、本意見實施前已經死亡的原民辦代課教師、因違反國家政策法規或者刑事犯罪被辭退和開除的原民辦代課教師不享受教齡補助。
二,補助標準
原民辦代課教師教齡補助按教齡每滿一年每月補助20元的標準發放,剩余不滿1年的教齡按1年計算。
三,執行時間
向原民辦代課教師發放教齡補助,從2015年1月1日起執行。2015年1月1日以后年滿60歲的,從次月起享受教齡補助;已超過60歲的,從2015年1月日起發放,其超過的年限不再補發。
四,人員認證
各級教育部門要主動主動爭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計劃生育、公安、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的配合和支持,認真做好原民辦代課教師身份和教齡認證工作。認證工作由縣(市、區)統一組織,堅持物證為主,人證必須,調查審核、公開監督的原則,以鄉(鎮、辦事處)為重點進行。認證結果由縣(市、區)核準,報市備查。
五,發放辦法
經縣(市、區)核準的符合條件人員,其教齡補助發放業務的經辦由各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所屬社保經辦機構承擔,統一使用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發放渠道。逐步實現社會保障待遇統籌管理,規范發放。
六,資金統籌
發放原民辦代課教師教齡補助所需資金由各級財政負責籌措,以縣(市、區 )財政為主。對于省財政困難縣,省財政按50%的比例安排專項資金,通過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補助資金下達;其他縣市(市、區 )所需資金由市、縣(市、區)解決。
七,政策銜接
《山東省教育廳山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妥善解決我省中小學代課教師問題的意見》(魯教人字(2012)20號)規定發放的工作年限補助,參照本意見規定,按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每月補助20元的標準發放。對我省全面解決民辦教師問題(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你)以后在公辦中小學任教的人員,其補助年限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2008年1月1日以后我省中小學招用代課教師,按《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執行。發放工作年限補助所需資金,由各縣(市、區)自籌,一并由戶口所在縣(市、區)社保經辦機構按月代為發放。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將發放原民辦代課教師教齡補助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主要領導要親自抓,分管領導要靠上抓,要做好工作規劃和方案,及時協調解決好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二)強化縣鄉責任。向農村原民辦代課教師發放教齡補助工作,縣(市、區)是責任主體,工作重點在鄉(鎮、辦事處)。縣(市、區)、鄉(鎮、辦事處)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任,嚴格執行補助標準和發放范圍等有關規定,確保工作平穩有序推進。
(三)明確責任分工。教育部門負責原民辦代課教師人員身份和教齡認證工作;計劃生育、公安部門協助教育部門做好原民辦代課教師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或者刑事犯罪等行為的認證工作;財政部門負責資金籌措和保障工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及其社保經辦機構負責教齡補助代發發放工作。政法、公安、信訪和紀檢監察等部門要密切配合,確保教齡補發工作的順利進行,確保社會的和諧穩定。
(四)搞好政策解讀。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運用通俗易懂的宣傳方式,正面宣傳和解讀文件精神,使這項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各市、縣(市、區)要結合當地實際,認真研究實施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妥善解決好出現的新問題。
(五)嚴肅工作紀律。此項工作政策性強,時間跨度長,涉及面廣,在對人員身份和教齡認證時,要切實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嚴格執行審核和公示程序,對于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者,一經查實,取消其享受補助的資格,并嚴肅追究有關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