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1.協商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2.因病或非因工傷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醫療補助費(不低于6個月工資,重病加50%,絕癥加100%)
3.不能勝任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4.客觀變化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5.經濟裁員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6.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的50%)
(二).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總和×N=工作年限×月工資×(1+50%)×N(1
(三).因用人單位不訂合同或合同無效賠償金,違法解除合同賠償金1= 應得工資收入×25%賠償金2= 醫療費用×25%
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一)違法解除賠償金=錄用費用+培訓費用+直接經濟損失+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二)勞動者違反保密條款賠償金=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或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潤)+合理的調查費用
三.連帶賠償責任
賠償金總額=直接經濟損失+因獲取商業秘密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用人單位承擔70%以上)
一,用人單位拖欠或克扣勞動者工資以及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的計算方法與依據.
1經濟補償金計算方法:應發勞動者工資X 25%
2此種情形下可以主張的權利數額:應發勞動者工資+應發勞動者工資X 25%
3計算依據:用人單位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報酬,用人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二,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金計算方法及依據。
1, 經濟補償金計算方法:低于當地最低工資部分X 25%
2, 當事人可以主張的權利數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最低工資部分X 25%
計算依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三,經協商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法與依據。
1, 經濟補償金計算方法:在本單位工作年限X 月工資(最多不能超過12個月,未滿一年按一年標準計算)
計算依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四,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經確定不能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可主張項目及計算依據。
1, 經濟補償金計算: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X 月工資
2, 可主張項目:⑴ 一般情形: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月工資X 6個月)
⑵患重病: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增加醫療補助費(月工資X 6個月X 50%)
⑶患絕癥: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增加醫療補助費(月工資X 6個月X 100%)
3,計算依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或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五,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及計算依據。
1, 經濟補償金:本單位的工作年限X 月工資(未滿一年,按一年計算,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2, 計算依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的,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六,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及計算依據。
1, 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年限X 月工資。
2, 計算依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七,用人單位經營困難,裁減人員的經濟補償金及計算依據。
1, 經濟補償金:本單位工作年限X 月工資
2, 計算依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八,額外經濟補償金計算及依據
1, 計算:經濟補償金X 50%
2, 依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九,工資的認定標準: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附則:本辦法計算依據采用的是《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