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事業單位工資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山西事業單位工資標準表(最新)
關于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的實施方案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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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于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的決定,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調整基本工資標準的辦法
從10月1日起,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同時將部分績效工資納入基本工資;沒有實施績效工資的,從應納入績效工資的項目中納入。調整后的崗位工資標準,專業技術人員由現行的550元至2800元分別提高到1150元至3810元,管理人員由現行的550元至2750元分別提高到1150元至3770元,工人有現行的540元至830元分別提高到1130元至1640元;薪級工資標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由現行的80元至2600元分別提高到170元至5795元,工人由現行的70元至915元分別提高到150元至1855元(調整后的工資標準見附表1至3)。(附表在第2頁) 將部分績效工資納入基本工資后,績效工資水平相應減少(各崗位等級減少額度見附件4)。
二、其他有關政策問題
(一)適當提高直接從各類學校畢業生中錄用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見習期和初期工資標準。提高后的標準為;初中畢業生每月1190元,高中、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每月1220元,大學專科畢業生每月1345元,大學本科畢業生每月1390元,獲得雙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含學制為六年以上的大學本科畢業生)、研究生班畢業和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每月1435元,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每月1580元,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每月1720元。上述人員績效工資水平相應減少的具體辦法,由各地區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二)事業單位新參加工作工人的學徒期、熟練期工資待遇的調整,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三)中小學教師、護士的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標準提高10%。
三、建立基本工資標準正常調整機制
落實《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要求,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正常調整機制。今后基本工資標準原則上每年或每兩年調整一次,近期每兩年調整一次。如遇發生金融危機、重大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基本工資標準延后調整。調整基本工資標準的具體方案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研究擬訂,按程序報批后組織實施。
四、經費來源
這次調整事業單位工資人員基本工資標準所需經費,按單位類型不同,分別由財政和事業單位負擔。由財政負擔的經費,按現行財政體制和單位隸屬關系,分別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負擔。對部分地方所需財政負擔經費,中央財政通過增加均衡性轉移支付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五、組織實施
(一) 黨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黨中央、國務院各部門及全國人大、全國政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所屬在京事業單位調整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的工作,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負責協調,各部門(單位)具體實施;各地區和黨中央、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在京外單位(少數部門除外),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領導下,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二)各地區要按照本實施方案規定,結合實際情況,擬訂本地區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和將部分績效工資納入基本工資的具體辦法,按程序報批后實施。各省、直轄市的實施辦法,須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審批;其他市(地、州、盟)和各縣(市、區、旗)的審批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結合當地實際確定。
(三)部分績效工資納入基本工資后,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要重新核定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各單位嚴格按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執行。
(四)各地區、各部門要嚴格執行本實施方案規定,對違反規定的,按照《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審計署令第31號)嚴肅處理。
本實施方案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