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江區:2015年5月退伍軍人,一年內未參加任何技能培訓,學車可報銷部分費用
近日,梅江區一聽眾反映,他聽說退伍軍人學車可報銷。隨后,記者采訪了市民政局時了解到,退伍軍人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可報銷或補貼一部分費用,其中,梅江區2015年5月退伍軍人在一年內未參加任何技能培訓的,如果學車可以報銷部分費用。請聽本臺記者張梅花、通訊員楊偉星的報道:《梅江區學車可報銷》
最近,退役的梅城退伍軍人張先生反映,他聽說2015年退伍的軍人學車的話可以報銷,而退伍的就沒有,不知是不是這回事?(出錄音:退伍軍人學車有沒有報銷,到底可不可以報,我是梅江區戶口的,聽說興寧有報銷)
隨后,記者采訪了梅江區民政局相關股室,該局工作人員回復記者,對于梅江區退伍軍人學車報銷是有規定的。(出錄音:梅江區2015年5月退伍軍人在一年內未參加任何技能培訓的,如果學車可以報銷部分費用,最多不超過1600元,而且在指定駕校學車。)
據了解,我市非常重視退伍軍人的職業培訓工作,省和市都有明文規定,而各地在實施過程中,可根據各自實際,采取不同辦法給予退伍軍人一定的補貼。(出錄音:搞短期培訓的,梅江區好像是搞短期培訓的,學車的,因為短期的選擇學車比較熱門,有些聽幾項給選擇,有些地方是單項的,有很多縣都搞的,興寧、五華以及大埔都比較系統,后來資金斷了,沒有稿了,梅江區是2015年的,各縣都不一樣,現在全市按照我們的要求進行搞短期培訓,不僅僅是2015年,而梅江區就是。像市里在新成長勞動力培訓搞短期的,是免費的,但不包括學車,我們兩年制培訓全省統一,每年省里補助7000元,如果農村退役士兵的話,除了補助7000元以外,每個月還可補助300元的生活費。)
梅州市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我市優撫對象醫療待遇,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民政部、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關于印發〈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101號),民政部、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障辦法〉的通知》(民發〔2005〕199號),以及廣東省民政廳、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衛生廳、財政廳《關于進一步推進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的意見》(粵民優〔2009〕2號)等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具有本市城鄉居民戶籍,且在本行政區域內領取定期撫恤金或者定期定量生活補助的下列人員,享受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待遇:
(一)退出現役的一至十級殘疾軍人(包括參戰傷殘民兵民工);
(二)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以下簡稱“三屬”);
(三)紅軍失散人員;
(四)在鄉復員軍人;
(五)帶病回鄉退伍軍人;
(六)參戰涉核退役人員;
(七)老游擊隊員、老交通員、老蘇區干部、老黨員、老堡壘戶(以下簡稱“五老”人員)。
第三條 建立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社會醫療救助為依托,以政府醫療補助和以醫療優惠減免為補充的醫療保障制度,保障撫恤補助優撫對象的基本醫療需求。
第四條 具有雙重或多重身份的優撫對象,按照就高原則享受一種優撫醫療待遇。
第二章 組織實施
第五條 按照屬地原則,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是撫恤定補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撫恤定補優撫對象的確定和醫療補助資金的籌集與管理;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衛生部門負責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管理。財政、物價、藥監等部門密切協作,共同組織實施。
第六條 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負責審核、認定撫恤定補優撫對象的身份,組織撫恤定補優撫對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撫恤定補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及時向本級財政部門提出醫療保障金預算方案,支付醫療補助和醫療救助。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衛生部門負責做好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職工補充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撫恤定補優撫對象的醫療保險服務管理工作,按規定保障參保撫恤定補優撫對象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
第八條 縣級以上衛生部門負責落實好定點醫院對撫恤定補優撫對象的醫療費用的減免工作,加強對定點醫院的監督管理,規范醫療服務,提高服務質量。
第九條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負責審核民政部門提出的撫恤定補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資金預算方案,將撫恤定補優撫對象參加醫療保險、醫療補助、大病救助等醫療保障資金列入當年的財政預算,并會同各有關部門加強對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確保優撫醫療保障資金的落實和專款專用。
第十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如實提供所需情況,建立醫療保障檔案資料,配合撫恤定補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的調查核實工作。撫恤定補優撫對象對個人應承擔的醫療費用應按時繳納。
第三章 醫療保障資金的籌集和管理
第十一條 各縣(市、區)民政部門應設立撫恤定補優撫對象醫療保障金專戶(以下簡稱“醫療保障金專戶”),保障金來源為上級撥付的專項資金、縣級財政預算資金、福利彩票公益金、社會專項捐助資金和依法可用于優撫醫療補助的其他資金。
第十二條 撫恤定補優撫對象醫療保障金實行專戶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接受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的監管和審計。
第四章 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障
第十三條 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孤老烈屬、孤老復員軍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職工補充醫療保險,享受國家政策規定的醫療門診補助,補助標準按照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粵民優〔2002〕54號規定執行,由縣級民政部門在“醫療保障金專戶”支付,按月發放給個人。
第十四條 有工作單位的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隨所在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職工補充醫療保險;其單位繳費部分和個人繳費部分由所在單位承擔。所在單位繳費確有困難的,于每年10月底前向同級民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統籌地區民政部門審核確認后,為其繳納部分或全部參保費用。
無工作單位的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職工補充醫療保險,以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由統籌地區民政部門統一辦理參保手續,單位和個人繳費部分由“醫療保障金專戶”中支付。
第十五條 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一至六級殘疾軍人的住院醫療費,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職工補充醫療保險按規定報銷范圍內的醫療費用自付部分,由縣級民政部門在“醫療保障金專戶”中支付。
第十六條 一至六級殘疾軍人住院治療和特定病種門診醫療費,按照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報銷。其個人自付部分(不含自費費用)及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符合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的,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由縣級民政部門在“醫療保障金專戶”支付。
第十七條 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因舊傷復發,其醫療費用按照《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執行。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有工作單位的,由單位負責解決;沒有工作單位的,由縣級民政部門在“醫療保障金專戶”支付。
第十八條 一至六級殘疾軍人中的精神病患者,需到市復退軍人醫院接受精神疾病治療的,經同級社保經辦機構同意后,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