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民政局:
為規范帶病回鄉退伍軍人認定和定期補助工作,根據《民政部關于帶病回鄉退伍軍人認定及待遇問題的通知》(民發〔2009〕166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認定對象和條件
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是指:從1954年11月1日國家實行義務兵役制后入伍,在服現役期間患病(指能夠直接造成《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中列舉殘情,但尚未達到評定殘疾等級的慢性病)、目前仍依賴醫療輔助維持健康、且嚴重影響勞動、生活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退伍回鄉后生活困難的人員。
二、申報審批程序
1、本人將申報材料提交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辦事處)民政所,由鄉(鎮、街道辦事處)民政所向縣級民政部門送審,縣級民政部門對材料審定后,到所屬市(州)民政部門指定的醫院對其提供原軍隊醫院證明的慢性病進行檢查。對在部隊所患慢性病未痊愈且符合帶病回鄉認定條件的,由縣級民政部門填寫《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定期生活補助申報表》(表格式樣附后),報市(州)民政部門審批。市(州)民政部門在年度優撫對象數據更新統計時綜合上報省民政廳備案。申請人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申請;
(2)戶口本;
(3)退伍軍人證;
(4)軍隊醫院證明,具體指下列之一:
①退伍檔案中有慢性病的退伍軍人登記表或退伍檔案中有在服役期間軍隊體系醫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證明(須取得該醫院上級衛生部門書面確認);
②持有個人提出申請之日前六個月內軍隊體系醫院蓋有病歷管理部門印章的服役期間患慢性病原始病歷復印件(須取得該醫院上級衛生部門書面確認)。
2、審批機關認為符合條件的,在《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定期生活補助審批表》簽署意見,批準其享受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待遇。
3、經指定醫院檢查,在部隊所患慢性病已痊愈的,縣級民政部門針對醫院檢查的結果直接簽署不予認可的審查意見,并向申請人說明原由。
三、補助發放和經費來源
1、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從批準的下月起由當地縣級民政部門發給其定期生活補助費,補助標準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執行。其經費來源除國家和省財政補助外,其余部分由當地財政按有關規定配套解決。
2、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所患疾病治愈或生活狀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享受待遇條件的,中止其享受的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相關待遇。在辦理過程中,縣級民政部門應當書面通知帶病回鄉退伍軍人限期到指定醫院體檢或提交相關材料,以核實上述情形。并告知“60日之內不按要求體檢或提交相關材料將取消相關待遇。”
3、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死亡或出現《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撫恤優待對象被判處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或者被通緝期間,中止其撫恤優待;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取消其撫恤優待資格”,從下月起停發定期補助。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病故后,按照規定一次性增發六個月的定期生活補助費作為喪葬補助費。
4、已享受優撫對象其它補助待遇又符合享受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定期補助條件的,按就高不就低的標準只享受一項補助。
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的認定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工作難度大,各級民政部門要高度重視,嚴格把握條件,規范工作程序,確保政策落實。
本通知從2010年1月1日起執行。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