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壁市淇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淇濱區地震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辦事處,區人民政府各部門:
《淇濱區地震應急預案》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15年3月23日
淇濱區地震應急預案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規范地震應急工作,提高應對破壞性地震災害能力,有力、有序、有效實施地震應急,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維護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國家地震應急預案》、《河南省防震減災條例》、《河南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河南省地震應急預案》、《鶴壁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鶴壁市地震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區行政區域內處置破壞性地震災害事件和其它地震影響事件的應對工作。
1.4工作原則
堅持“統一領導、軍地聯動,分級負責、屬地為主,資源共享、快速反應”的工作原則。地震災害發生后,各鄉鎮辦事處和有關部門立即自動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開展前期處置工作。
我區行政區域內發生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地震災害后,區政府在市政府的領導下開展防震減災工作,區政府是應對本行政區域強有感地震(大于3.0級,小于4.0級)事件的主體。
2.組織體系
2.1區抗震救災指揮機構
區防震抗震領導小組平時負責領導和調度全區防震減災工作。發生地震災害事件后,區防震抗震領導小組即轉為區抗震救災指揮部。在區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組織指揮和協調全區抗震救災工作。各鄉鎮、辦事處接受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的統一領導,負責本轄區地震事件應急的先期處置工作。
2.2抗震救災指揮部組成及主要職責
2.2.1區抗震救災指揮部
區防震抗震指揮部平時負責領導、指揮和協調全區防震減災工作,發生地震災害事件后,區防震抗震指揮部即轉為區抗震救災指揮部(以下簡稱區指揮部),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全區抗震救災工作。
指揮長:由區政府主要領導擔任
副指揮長:由常務副區長、主管副區長、人武部部長擔任
成員:區委宣傳部、政府辦公室、科技局、發改委、公安派出所、住建局、國土分局、財政局、文教體局、衛計委、水利局、交通局、民政局、商務局、民族宗教局、質監分局、安監局、農業局、環保分局、工信局、旅游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區政府應急辦、團區委、各鄉鎮辦事處,根據工作需要,可增加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同志參加。
區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科技局,是區指揮部的辦事機構,承擔區指揮部日常工作。
2.2.2區指揮部主要職責
(1)接受區委、區政府關于抗震救災的各項指令,組織和指揮對受災人員實施緊急救援。
(2)向市委、市政府報告震情、災情,確定地震應急工作方案,確定并宣布臨震應急和震后應急期的起止時間。
(3)統一領導全區抗震救災工作。決定派遣現場地震應急工作隊、區公安消防應急救援隊和醫療衛生隊、工程搶險隊,開展傷員救治、轉運、遇難人員善后處理及重點工程和基礎設施的搶修等工作。
(4)決定調運救援物資,組織和指揮受災群眾安置和各類生活物資供應工作。
(5)協調駐軍、武警部隊參加搶險救災。
(6)決定實施重點目標保護和交通管制等強制措施。
(7)向市政府發出請求,由市政府請求派遣河南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協調有關部門實施對口緊急支援。
(8)組織開展震情、災情信息發布與抗震救災宣傳工作。
(9)協調跨區抗震救災工作和臨震應急事項。
(10)接待國務院、省委、省政府慰問團,承辦區委、區政府慰問團的具體事務。
(11)指導災區抗震救災工作,協調解決抗震救災中急需解決的重大問題。
(12)組織協調相關涉外事務。
必要時,區指揮部派出現場指揮部,在區指揮部的領導下,現場組織、指揮、協調應急處置和救災工作。
3.響應機制
3.1地震災害分級
地震災害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四級。
(1)特別重大地震災害: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直接經濟損失占地震發生地省(區、市)上年國內生產總值1%以上的地震災害。在我區發生7.0級以上地震,市城區發生6.0級以上地震,初判為特別重大地震災害。
(2)重大地震災害: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地震災害。在我區發生6.0級以上7.0級以下地震,市城區發生5.0級以上6.0級以下地震,初判為重大地震災害。
(3)較大地震災害: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造成較重經濟損失的地震災害。在我區發生5.0級以上6.0級以下地震,市城區發生4.5級以上5.0級以下地震,初判為較大地震災害。
(4)一般地震災害: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地震災害。在我區發生4.0級以上5.0級以下地震,初判為一般地震災害。
3.2分級響應
根據地震災害分級情況,將地震災害應急響應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
應對特別重大、重大地震災害,啟動I級響應,在省政府的領導下,開展抗震救災工作。
應對較大地震災害,啟動Ⅱ級響應,在省政府領導下,開展抗震救災工作。
應對一般地震災害,啟動Ⅲ級響應,在市政府的領導下,開展抗震救災工作。
應對強有感地震事件,啟動Ⅳ級響應,由區政府領導、指揮和協調本區的地震應急工作。
4.監測報告
4.1地震監測預報
區科技局負責收集和管理本區各類地震觀測數據,提出年度防震減災工作意見。
區科技局加強震情跟蹤監測、預測和群測群防工作,及時對地震預測意見和可能與地震有關的異常現象進行綜合分析研判。
區政府根據預報的震情決策按權限發布臨震預報,組織預報加強應急防范措施。
4.2震情速報
對發生在區內的3.0級以上地震,區外周邊地區的4.0級以上地震,區科技局快速確定地震發生時間、地點、震級等參數,形成《震情快報》報區委、區政府和市地震局,通報有關部門,并及時續報有關情況。
4.3災情報告
地震災害發生后,區政府及時將震情、災情等信息報市政府,必要時可越級上報。區民政、科技等部門迅速組織開展現場災情收集、分析研判,并將結果及時報區政府。區公安、安監、交通、水利、環保、住建、文教體、衛計委、國土等部門及時將收集的情況報區政府,并抄送區指揮部辦公室。發現地震傷亡、失蹤或被困人員有港澳臺人員或外國人時,區政府及有關部門、邀請單位要迅速核實后報區民族宗教局和區臺辦、區僑聯,并抄送區指揮部辦公室。區民族宗教局和區臺辦、區僑聯按照有關規定向有關國家、地區、機構通報。
5.應急響應
區政府和有關部門根據地震災情和抗震救災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5.1搜救人員
立即組織基層應急隊伍和廣大群眾開展自救互救,同時組織協調當地武警部隊、地震、消防、建筑、礦山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調配大型吊車、起重機、千斤頂、生命探測儀等救援裝備,搶救被掩埋人員。現場救援隊伍之間加強銜接和配合,合理劃分責任區邊界,遇有危險時及時傳遞警報,做好自身安全防護工作。
5.2開展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
迅速協調組織應急醫療隊伍趕赴現場,搶救受傷群眾,必要時建立戰地醫院或醫療點,實施現場救治。加強對救護車、醫療器械、藥品和血漿的組織調度,特別是加大對重災區醫療器械、藥品的供應力度,確保被救人員得到及時醫治,最大程度地減少傷員致死、致殘。統籌周邊地區的醫療資源,根據需要分流重傷員,實施異地救治。開展災后心理援助。
加強災區衛生防疫工作。及時對災區水源進行監測消毒,加強食品和飲用水衛生監督。妥善處置遇難者遺體,做好死亡動物、醫療廢棄物、生活垃圾、糞便等消毒和無害化處理工作。加強鼠疫、狂犬病監測、防控和處理,及時接種疫苗。實行重大傳染病和突發衛生事件每日報告制度。
5.3安置受災群眾
開放應急避難場所,組織籌集和調運食品、飲用水、衣被、帳篷、移動廁所等各類救災物資,解決受災群眾吃飯、飲水、穿衣、住宿等問題。在受災村鎮、社區設置生活用品發放點,確保生活用品有序發放。根據需要組織生產、調運、安裝活動板房和簡易房。在受災群眾集中安置點配備必要的消防設備器材,嚴防火災發生。救災物資優先保證學校、醫院、福利院的需要,優先安置孤兒、孤老及殘疾人員,確保其基本生活。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安置受災群眾。
做好遇難人員的善后工作,撫慰遇難者家屬。積極創造條件,組織災區學校復課。
5.4搶修基礎設施
組織協調市直相關部門搶通修復因災損毀的鐵路公路、橋梁、隧道等交通設施,協調運力,優先保證應急搶險救援人員、救災物資和傷病人員的運輸需要。組織協調市直相關部門搶修供電、供水、供氣、通信、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保障災區群眾基本生活需要和應急工作需要。
5.5加強現場監測
區抗震救災指揮部安排專業力量加強空氣、水源、土壤污染監測,減輕或消除污染危害。
5.6防御次生災害
加強次生災害監測預警,防范因強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滾石等造成新的人員傷亡和交通堵塞。組織專家對水庫、水電站、堤壩、堰塞湖等開展險情排查、評估和除險加固,必要時組織下游危險地區人員轉移。
加強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設備、輸油氣管道、輸配電線路等重點設施受損情況排查,及時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做好事故防范處置工作。
5.7維護社會治安
嚴厲打擊盜竊、搶劫、哄搶救災物資,借機傳播謠言制造社會恐慌等違法犯罪行為。在受災群眾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增設臨時警務站,加強治安巡邏,增強災區群眾的安全感。加強對黨政機關、要害部門、金融單位、儲備倉庫等重要場所的警戒,做好涉災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維護社會穩定。
5.8開展社會動員
區抗震救災指揮部明確專門的組織機構或人員,加強志愿服務管理;及時開通志愿服務聯系電話,統一接受志愿者組織報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關服務工作;根據災區需求、交通運輸等情況,向社會公布志愿服務需求指南,引導志愿者安全有序參與。
視情況開展為災區人民捐款捐物活動,加強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和款物接收、統計、分配、使用、公示反饋等各環節工作。
必要時,協調非災區政府,通過提供人力、物力、財力、智力等形式,對災區群眾生活安置、傷員救治、衛生防疫、基礎設施搶修和生產恢復等開展對口支援。
5.9加強涉外事務管理
妥善安置在災區工作和旅游的國(境)外人員,及時向市政府外僑辦通報相關情況。積極協助國家安排的國外救援隊到我區參加救援行動,做好相關保障工作。做好境外救援物資的接受工作并加強管理,按規定做好檢驗檢疫、登記、發放管理等工作。適時組織安排境外新聞媒體進行采訪。
5.10發布信息
區抗震救災指揮部按照分級響應原則,負責相應級別地震災害信息發布工作,回應社會關切。信息發布要統一、及時、準確、客觀。
5.11開展災害調查與評估
區科技局組織協調開展地震烈度、發震構造、地震宏觀異常現象、工程結構震害特征、地震社會影響和各種地震地質災害調查等工作。區民政、科技、國土、住建、環保等部門,深入調查災區范圍、受災人口、成災人口、人員傷亡數量、建(構)筑物和基礎設施破壞程度、環境影響程度等,組織專家開展災害損失評估。
5.12應急結束
在搶險救災工作基本結束、緊急轉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災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電力、通信和供水等基礎設施基本搶修搶通、災區生活秩序基本恢復后,區委、區政府決定終止應急響應。
6.指揮與協調
6.1特別重大、重大地震災害(Ⅰ級響應)
根據初判指標,初判為特別重大、重大地震災害的,由區科技局提出啟動Ⅰ級響應的建議報區政府決定;必要時,區政府直接決定啟動Ⅰ級響應。區政府開展先期處置,邊行動邊向市政府報告,并在省、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組織開展全區抗震救災工作。
6.1.1先期保障
特別重大、重大地震災害發生后,根據區科技局的信息通報,有關部門立即組織協調做好災情偵察和通信等先期保障工作。
(1)區人武部、國土分局迅速組織協調,請求上級及有關部門出動飛行器開展災情航空偵察,獲取災情信息。
(2)各電信運營企業做好通信保障應急工作。各通信系統的部門盡快恢復本部門受到損壞的通信設施,協助保障應急救援指揮通信暢通。
6.1.2應急處置
地震發生后,區政府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開展先期處置,了解受災情況,邊行動邊報告,發動基層干部群眾開展自救互救,組織基層搶險救災隊伍開展人員搜救、醫療救護,開放應急避難場所,及時轉移和安置受災群眾,防范次生災害,維護社會治安,同時提出需要支援的應急措施建議。加強震情監視,發現異常及時上報。按照上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安排部署,領導和組織開展全區抗震救災工作。
區政府召開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緊急會議,部署抗震救災行動。向市政府報告震情、災情,并抄送市地震局、民政局和市紅十字會。
區指揮部根據需要設立搶險救援、群眾生活保障、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基礎設施保障和生產恢復、地震監測和次生災害防范處置、社會治安、救災捐贈與涉外事務、國外救援隊伍協調事務、地震災害調查及災情損失評估、信息發布及宣傳報道等工作組(各工作組組成單位及職責分工見附件),區政府辦公室履行信息匯總和綜合協調職責,發揮運轉樞紐作用。區指揮部對以下工作進行部署,并組織有關部門實施:
(1)組建地震現場抗震救災指揮機構,迅速開赴災區,在現場指揮部領導下開展地震現場應急和救災工作。
(2)派遣區公安消防應急救援隊、醫療衛生救援隊、地震現場工作隊等各類專業搶險救援隊伍,協調武警部隊派遣專業隊伍,趕赴災區搶救被壓埋幸存者和被困群眾。
(3)組織調運救災帳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災物資和裝備,保障受災群眾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4)開展傷病員和受災群眾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據需要配合市政府實施跨地區大范圍轉移救治傷員,恢復災區醫療衛生服務能力和秩序。
(5)組織搶修通信、電力、交通等基礎設施,保障搶險救援通信暢通、電力供應以及救災人員、物資交通運輸暢通。
(6)組織開展重大危險源、重要目標物、重大關鍵基礎設施隱患排查與監測預警,防范次生衍生災害。對已經受到破壞的,組織快速搶險救援。
(7)派出地震現場監測與分析預報工作隊伍,布設或恢復地震現場測震和前兆臺站,密切監視震情發展,指導做好余震防范工作。
(8)加強對黨政機關、要害部門、金融單位、儲備倉庫、監獄等重要目標的警戒和治安管理,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指導做好涉災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維護社會穩定。
(9)開放應急避難場所,及時轉移和安置受災群眾。
(10)實行交通管制,優先保證搶險救災人員、物資的運輸和災民的疏散。視情況實施限制前往或途經災區旅游措施,建議市政府實施跨區和干線交通管制等應急措施。
(11)組織統一發布災情和抗震救災信息,指導做好抗震救災宣傳報道工作,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12)接待安排外來救援人員,協調各級各類救援隊伍救援行動。
(13)配合市指揮部組織開展應急救援物資接收、調配工作。
(14)按照市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安排部署,領導和組織開展全區抗震救災工作。
6.1.3現場應急處置
區指揮部派出現場工作機構,在市現場指揮部領導下,開展地震現場應急和救援工作。
(1)根據災區需求開展災區抗震救災工作,督促落實市、區指揮部工作部署。
(2)組織協調有關專業搶險救援隊伍以及各方面支援力量搶險救災工作。
(3)組織救治、轉移傷員,安置、疏散災民,保障災區基本生活條件。
(4)實行交通管制,提供交通運輸保障。維護社會治安。
(5)開展地震現場監測分析、地震科學考察和災害損失評估工作。
(6)及時向市、區指揮部報告震情、災情,提出緊急援助意見和建議。
(7)排查,處置重大次生衍生災害。
(8)市、區指揮部部署的其他任務。
6.2較大地震災害(Ⅱ級響應)
根據初判指標,初判為較大地震災害的,由區科技局提出啟動Ⅱ級響應的建議報區政府決定。必要時,區政府直接決定啟動。
6.2.1應急處置
參照I級響應處置。
6.2.2現場應急處置
參照I級響應處置。
6.3一般地震災害(Ⅲ級響應)
根據初判指標,初判為一般地震災害的,由區科技局提出啟動Ⅲ級響應的建議報區政府決定,必要時,區政府直接決定啟動。
6.3.1先期保障
參照I級響應處置。
6.3.2應急處置
參照I級響應處置。
6.3.4現場應急處置
參照I級響應處置。
6.4應對強有感地震事件(Ⅳ級響應)
發生強有感地震事件,由區科技局提出啟動Ⅳ級響應的建議報區政府決定。在區指揮部的支持下,由區政府領導地震應急工作。
強有感地震是指區內發生3.0級以上4.0級以下,群眾普遍有感的地震。對發生在城區和大型水庫、大型礦山等重要工程場地附近以及鄉鎮地區的有感地震,可能產生較大社會影響的,應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
(1)強有感地震發生后,區政府立即啟動本級預案。
(2)迅速派出地震現場工作隊,快速調查、劃定本區有感范圍,報市委、市政府和市地震局。
(3)區政府視情況召開區抗震救災緊急會議,部署抗震救災工作。
(4)發現有人員傷亡和房屋倒塌,及時組織搶險救災隊伍開展人員搜救、醫療救護,同時向市政府報告,并報區指揮部。
(5)開放應急避難場所,轉移和安置受災群眾,防范次生衍生災害,維護社會治安。
(6)配合市地震現場工作隊開展應急工作,做好流動監測設備選址、架設、交通、考察向導等后勤保障工作。
(7)組織報社、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進行有關防震減災的宣傳報道。
(8)密切關注當地對地震的社會反應,發現地震謠言或誤傳及時予以平息。
(9)根據震區需要,向市政府提出支援需求。
7.恢復重建
7.1恢復重建規劃
特別重大地震發生后,按照國務院決策部署,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政府組織編制災后恢復重建規劃;重大、較大以及一般地震災害發生后,省政府根據實際需要組織編制災后恢復重建規劃,區政府予以配合。
7.2恢復重建實施
區政府根據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按照《河南省防震減災條例》明確的職責分工,密切配合,結合我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采取有效措施,有計劃、分步驟地組織開展災后恢復重建工作。
8.保障措施
8.1隊伍保障
區政府加強地震災害緊急救援、公安消防、礦山、危險化學品救護、醫療衛生救援等專業搶險救災隊伍建設,配備必要的物資裝備,經常性開展協同演練,提高共同應對地震災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電、供氣等生命線工程設施產權單位、管理或生產經營單位加強搶險搶修隊伍建設。
鄉鎮、辦事處組織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層地震搶險救災隊伍,加強日常管理和培訓。發揮共青團作用,依托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社區建立地震應急救援志愿者隊伍,形成廣泛參與地震應急救援的社會動員機制。
加強災情速報工作,建設區、鄉兩級災情速報平臺,充實災情速報員隊伍,拓展災情獲取和信息報送渠道,提高地震災情獲取能力。
8.2指揮平臺保障
區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綜合利用自動監測、通信、計算機、遙感等技術,建立健全地震應急指揮技術系統,形成上下貫通、反應靈敏、功能完善、統一高效的地震應急指揮平臺,實現震情災情快速響應、應急指揮輔助決策、災害損失快速評估與動態跟蹤、地震趨勢判斷快速反饋,保障區政府在抗震救災中合理調度、科學決策和準確指揮。
8.3物資與資金保障
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做好應急物資儲備工作,并通過與有關生產經營企業簽訂協議等方式,保障應急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生產、供給。
區政府保障抗震救災工作所需經費。區財政局負責及時安排、撥付搶險救災補助資金和災區救濟補助資金,及時申請省、市財政給予支持。區民政局及時為災區發放救災款。
8.4避難場所保障
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督導和支持廣場、綠地、公園、學校、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產權單位因地制宜設立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統籌安排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電、排污、環保、物資儲備等設備設施。
學校、醫院、影劇院、商場、酒店、體育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設置地震應急疏散通道,配備必要的救生避險設施,保證通道、出口暢通。有關單位定期檢測、維護報警裝置和應急救援設施,使其處于良好狀態,確保正常使用。
應急避難場所、應急疏散通道要設置明顯標志。
8.5基礎設施保障
區工信局組織協調跨部門應急通信保障隊伍,及時調度軍地衛星通信、短波通信、車載移動通信、車載固定通信等應急裝備,建立包括有線和無線手段在內的應急通信保障系統,確保地震應急救援工作的通信暢通。在基礎通信網絡等基礎設施遭到嚴重損毀且短時間難以修復的極端情況下,確保至少有1種以上臨時通信手段有效、暢通。
移動、聯通、電信及其他有關部門盡快恢復本部門被破壞的專用通信設施,根據抗震救災指揮部要求,協助保障抗震救災通信暢通。
區文教體局協調市文廣新局加強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建設,建立完善應急廣播體系,確保群眾能及時、準確地獲取政府發布的權威信息。
區發改委和供電公司指導、協調、監督電力運營企業加強電力基礎設施、電力調度系統建設,保障地震現場應急裝備的臨時供電需求和災區電力供應。
區公安派出所、交通局協調市相關部門建立健全公路、鐵路緊急運輸保障體系,加強統一指揮調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應急救援“綠色通道”機制。
8.6宣傳、培訓與演練
區宣傳、文教體、科技等部門密切配合,開展防震減災科學、法律知識普及和宣傳教育,動員社會公眾積極參與防震減災活動,提高全社會防震避險和自救互救能力。學校把防震減災知識教育納入教學內容,加強防震減災專業人才培養,區文教體、科技等部門加強指導和監督。
區政府建立健全地震應急管理培訓制度,結合本地實際,組織應急管理人員、救援人員、志愿者等進行地震應急知識和技能培訓。
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演練計劃并定期組織開展地震應急演練。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居委會、村委會、基層組織等要結合實際開展地震應急演練。
8.7監督檢查
區科技局會同區發改委、民政局、安監局、區政府應急辦等有關部門對鄉鎮辦事處及其有關部門地震應急工作準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保證地震應急預案有效實施。
8.8法制保障
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嚴格執行地震應急處置有關法律、法規,做好地震應急預案實施工作。
9.其他地震事件處置
9.1非天然地震事件應急
當發生3.0級以上非天然地震,區科技局及時完成非天然地震參數的精確測定并上報區政府,通報區安監局。
區科技、安監部門責成并協助鄉鎮辦事處、礦山生產經營企業調查、了解非天然地震事件性質(礦震、塌陷、滑坡、爆破、爆炸等)、震感強度和范圍以及社會反應情況,并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區科技局、安監局。區科技局、安監局分別將相關情況上報市地震局、市安監局。
9.2地震傳言事件應急
當轄區內出現地震傳言、誤傳事件,并對社會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造成影響時,區科技局應當及時將地震傳言、誤傳事件報告區政府、市地震局。區政府組織宣傳、公安、科技等部門做好地震傳言、誤傳事件的調查和科普宣傳、新聞宣傳工作,采取措施及時平息地震傳言、誤傳事件。
10.附則
10.1獎勵與責任
對在抗震救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抗震救災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嚴重虛報、瞞報災情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0.2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區政府批準發布,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修訂完善本預案。
區防震抗震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根據本預案的職責分工制定(修訂)地震應急預案或包括抗震救災內容的應急預案,并及時報區指揮部辦公室備案。區政府有關部門結合本部門職能制定(修訂)地震應急預案或包括抗震救災內容的應急預案,報區科技局備案。區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和學校、醫院,以及可能發生次生災害的礦山、危險物品等生產經營單位制定(修訂)地震應急預案或包括抗震救災內容的應急預案,報區科技局備案。
10.3名詞術語的定義與說明
直接經濟損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質災害、地震次生災害造成的物質破壞,包括房屋和其它工程結構設施、物品等破壞引起的經濟損失,建筑物和其它工程結構、設施、設備、財物等破壞而引起的經濟損失,以重置所需費用計算。不包括文物古跡和非實物財產如貨幣、有價證券等損失。場地和文物古跡破壞不折算為經濟損失,只描述破壞狀態。
次生災害:地震造成工程結構、設施和自然環境破壞而引發的災害。如火災、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以及水災、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對居民生產和生活的破壞。
生命線工程設施:指電力、供水、排水、燃氣、熱力、供油系統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設施。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描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10.4制定與解釋部門
本預案制定的地震應急措施適用于一般地區。
本預案由區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10.5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淇濱區地震應急預案》(淇濱政辦〔2008〕18號)同時廢止。
附件:淇濱區抗震救災指揮部工作組組成單位及職責分工
附件
淇濱區抗震救災指揮部工作組
組成單位及職責分工
區抗震救災指揮部根據需要設立相應的工作組,區政府辦公室履行信息匯總和綜合協調職責,發揮運轉樞紐作用。各工作組組成單位及職責分工如下:
1.搶險救援組。由區人武部、消防大隊牽頭,公安派出所、安監局等參加。
主要職責:制定實施搶險救災力量配置方案,調配救援隊伍和裝備,搜救被困群眾和受傷人員;組織救援人員和物資的空運、空投工作;清理災區現場;協助有關部門進行工程搶險。
2.群眾生活保障組。由區民政局牽頭,區商務局、財政局、文教體局、住建局、發改委、人社局、工信局、農業局、旅游局、民族宗教局等參加。
主要職責:制定實施受災群眾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措施,組織調集、轉運帳篷和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災物資,指導有關地方做好受災群眾的緊急轉移和安置工作,支援災區保障群眾基本生活和市場供應。開放應急避難場所,妥善安置群眾。
3.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組。由區衛計委牽頭,區食品藥品監管局、質監分局、發改委、工信局、水利局、農業局、畜牧局、人武部等參加。
主要職責:組派醫療衛生救援隊伍,調集醫療器械、藥品等物資,對受傷人員進行救治和轉移;檢查、監測災區飲用水源和食品,防范和控制各種傳染病等疫病暴發流行;做好傷員、災區群眾和救援人員的醫療服務與心理援助工作。制定實施災后動物防疫方案,根據當地動物疫病流行情況開展相應重大動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
4.基礎設施保障和生產恢復組。由區發改委牽頭,區交通運輸局、工信局、民政局、財政局、商務局、人社局、國土分局、環保分局、住建局、水利局、農業局等參加。
主要職責:組織指導搶修維護公路、橋梁、隧道等交通設施和供電、供水、供氣、防洪、通信、廣播電視等設施;組織生產、調運搶險救援產品,調運生產物資和裝備,保障災區搶險應急物資供應;協調運力優先保證應急搶險救援人員和救災物資的運輸需要;對受災的工礦商貿和農業損毀情況進行核實,指導制定科學恢復生產方案,安排落實有關扶持資金和物資。
5.地震監測和次生災害防范處置組。由區科技局、國土分局、安監局、環保局、水利局、公安派出所、消防大隊、住建局、工信局、交通局、質監分局等參加。
主要職責:密切監視震情發展,做好余震防范工作;及時組織撲救火災,處置危化品泄漏事故,做好災區防火以及災區安全生產隱患和環境風險排查、防范工作;對重大地質災害隱患進行監測預警,一旦發生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堰塞湖、地面塌陷等險情,及時組織疏散群眾;對易發生次生災害的重大危險源、重要目標物、重大關鍵基礎設施,采取緊急處置措施并加強監控,特別要保障關鍵設施運行安全;加強災區河流、水庫水質等環境監測和危險化學品等污染防控,減輕或消除環境污染危害,保障災區水庫安全和飲用水源安全。加強氣象監測預報及氣象次生災害監測預報,密切關注災區重大氣象變化。
6.社會治安組。由區公安派出所牽頭,區文教體局、民族宗教局、司法局、信訪局等參加。
主要職責:協助災區加強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嚴密防范、嚴厲打擊盜竊、搶劫、哄搶救災物資和以賑災募捐名義詐騙斂取不義之財、借機傳播各種謠言制造社會恐慌等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加強對黨政機關、要害部門、金融單位、儲備倉庫、監獄等重要場所的警戒;做好涉災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切實維護社會穩定。區人武部組織民兵協助維護社會治安。
7.救災捐贈與涉外事務組。由區民政局、民族宗教局牽頭,區委宣傳部、商務局、衛計委、質監分局、食品藥品監管局、旅游局等參加。
主要職責:接受和安排省內外捐贈,加強志愿者管理服務,處理其他涉外事務和涉港澳臺事務。
區民政局負責安排國際社會和省內外各地政府、民眾團體提供的緊急援助;區委宣傳部、民族宗教局負責按規定辦理外國專家和救災人員到現場考察和救災、外國新聞記者到現場采訪事宜;對處于災區的應有關部門邀請的外國人或港澳臺人員由邀請單位負責協調安置,外國來我區旅游者和港澳臺旅游者由旅游部門負責協調安置,并將安置情況報區民族宗教局。
8.國外救援隊伍協調事務組。由區民族宗教局和科技局牽頭,區商務局、質監分局等參加。
主要職責:接受和安排國外救援隊伍,協調開展救援行動。
9.地震災害調查及災情損失評估組。由區民政局和科技局牽頭,區住建局、安監局、財政局、國土分局、工信局等參加。
主要職責:開展地震烈度、發震構造、災區范圍、建構筑物和基礎設施破壞程度、工程結構震害特征、人員傷亡數量、地震宏觀異常現象、地震社會影響和各種地震地質災害等調查工作,對地震災害損失進行評估。
10.信息發布及宣傳報道組。由區委宣傳部牽頭,區民政局、民族宗教局、旅游局、科技局等參加。
主要職責:組織災情和抗震救災信息發布,及時準確發布災情;指導做好抗震救災宣傳報道工作,加強輿情收集分析,正確引導國內外輿論;適時組織安排境外新聞媒體進行采訪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