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發布《征求“十三五”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獎勵政策及加強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大舉加快推動充電基礎設施建設。
按照《通知》的說法,充電基礎設施獎勵政策面向全國所有省(區、市)。中央財政對充電基礎設施配套較為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規模較大的省(區、市)安排獎勵資金。獲得中央財政充電設施獎勵資金的各省(區、市)應滿足三大條件。
第一個條件是新能源汽車的推廣規模。各省(區、市)新能源汽車要具備一定數量規模并切實得到應用。大氣污染治理重點區域和重點省市(包括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西、江蘇、浙江、山東、廣東、海南),至2020年度新能源汽車(標準車,下同)推廣數量分別不低于3萬輛、3.5萬輛、4.3萬輛、5.5萬輛、7萬輛,且推廣的新能源汽車數量占本地區新增及更新的汽車總量比例不低于3%、4%、5%、8%、10%。中部省(包括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和福建省,至2020年度新能源汽車推廣數量分別不低于1.8萬輛、2.2萬輛、2.8萬輛、3.8萬輛、5萬輛,且推廣的新能源汽車數量占本地區新增及更新的汽車總量比例不低于2%、3%、4%、5%、6%。其他省(區、市)2016至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數量分別不低于1.0萬輛、1.2萬輛、1.5萬輛、2.0萬輛、3.0萬輛,且推廣的新能源汽車數量占本地區新增及更新的汽車總量比例不低于0.5%、1%、1.5%、2%、3%。
按照《通知》,推廣數量以純電動乘用車為標準進行計算,其他類型新能源汽車按照相應比例進行折算。插電式混合動力專用車折算比例最低,按0.6:1折算;純電動乘用車(續駛里程<150km)折算比例次低,按0.8:1折算;燃料電池乘用車折算比例最高,按30:1折算。由此可見,燃料電池車將是未來寵兒。
第二個條件與配套政策相關。《通知》指出,“3月底前,各省(區、市)應將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及充電基礎設施運營方案報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等部門備案。未按要求制定相關辦法的將不得享受中央財政的充電基礎設施獎勵資金。”
第三大條件與市場公平開放度相關。《通知》指出,“要嚴格執行國家統一的新能源汽車推廣目錄,不得設置或變相設置障礙限制采購外地品牌車輛;不得設置或變相設置障礙限制外地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進入本地市場;要嚴格執行全國統一的新能源汽車和充電設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不得自行制定地方標準;不得對新能源汽車進行重復檢測、強制要求汽車生產企業在本地設廠、強制要求整車企業采購本地生產的電池、電機等零部件。經有關部門認定存在上述地方保護行為的省(區、市),中央財政將視情節嚴重程度對獎勵資金進行相應扣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