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民政局離婚需要帶的材料有戶口薄、居民身份證、結婚證、離婚協議書等。離婚登記按照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流程執行。
一、廣西民政局離婚需要帶哪些材料
廣西內地居民婚姻登記“全區通辦”適用于廣西內地居民結婚登記和離婚登記,即將男女一方或雙方常住戶口所在地在廣西的內地居民結(離)婚登記由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擴大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或者區內經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
(一)男女一方或雙方常住戶口所在地在廣西的內地居民,可以在常住戶口所在地或者區內經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結(離)婚登記。
(二)部隊駐地、入伍前常住戶口所在地或者另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在廣西的現役軍人,可以在現役軍人部隊駐地、入伍前常住戶口所在地或者另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區內經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結(離)婚登記。
(三)當事人選擇在區內一方經常居住地申請辦理結(離)婚登記的,當事人除需提交《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和第十一條規定的證件外,還需提交一方當事人經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證,并由居住證發放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和經常居住地屬同一設區市的,辦理結(離)婚登記無需提供有效居住證,仍按各地“全市通辦”要求執行。
(四)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離婚冷靜期屆滿后,決定辦理離婚登記的,應當在離婚冷靜期屆滿后的30日內,雙方親自到申請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五)補領婚姻登記證、補辦結婚登記、涉港澳臺、華僑以及外國人的婚姻登記、婚姻登記檔案查詢、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等業務仍按原方式辦理,暫不實行“全區通辦”。
二、廣西民政局離婚辦理流程
(一)申請。(當事人雙方自愿離婚的,雙方持規定的有效證件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二)受理。(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查驗且無誤后,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當事人領取《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
(三)冷靜期。(冷靜期30天。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的次日開始計算期間,期間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冷靜期內可受理當事人的撤回申請。)
(四)審查。(審查登記期30天。自冷靜期屆滿日的次日開始計算期間,期間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在審查登記期30天內的任意一工作日,當事人雙方持上述規定的證件和材料,共同到申請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如在審查登記期30天內,雙方沒有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離婚登記程序自行終止。)
(五)登記(發證)。(婚姻登記機關按照相關規定完成登記后,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發給離婚證。)
三、廣西民政局離婚登記辦理條件
1、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2、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4、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5、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6、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7、雙方當事人持有常住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