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民政局離婚需要帶的材料有戶口薄、居民身份證、結婚證、離婚協議書等。離婚登記按照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流程執行。
一、滁州民政局離婚需要帶哪些材料
1.婚姻登記雙方有一方為安徽省戶籍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雙方的本人戶口簿、身份證;
(2)雙方的本人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在辦理正式離婚登記時,提供的離婚協議書必須合法、有效);
(4)雙方當事人各提交2張兩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2.婚姻登記雙方均非安徽省戶籍,但有一方經常居住地在滁州市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雙方的本人戶口簿、身份證;
(2)一方當事人經常居住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有效居住證;
(3)雙方的本人結婚證;
(4)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辦理正式離婚登記時,需提供合法的離婚協議書);
(5)雙方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二、滁州民政局離婚辦理流程
婚姻登記雙方有一方為安徽省戶籍的,可攜帶相關材料在滁州市任一縣級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離)婚登記;婚姻登記雙方均非安徽省戶籍,但有一方經常居住地在滁州市的,可攜帶相關材料在滁州市內的經常居住地縣級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離)婚登記。
為確保一次性順利完成跨區域婚姻登記事項辦理,鼓勵當事人可通過安徽婚姻登記網上預約系統、“皖事通”APP、電話預約等方式預約辦理。全市各婚姻登記機關將優先辦理成功預約的婚姻登記。
雙方自愿離婚,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符合離婚條件的,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暫時不發離婚證,不馬上解除婚姻關系)。自婚姻登記機關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30日內(冷靜期),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均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自冷靜期屆滿后的30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婚姻登記機關應當發放離婚證,即解除婚姻關系。自冷靜期屆滿后的30日內,當事人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三、滁州民政局離婚登記辦理條件
1、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2、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4、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5、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6、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7、雙方當事人持有常住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