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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民政局離婚需要帶哪些材料和辦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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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民政局離婚需要帶的材料有戶口薄、居民身份證、結婚證、離婚協議書等。離婚登記按照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流程執行。

一、呼和浩特民政局離婚需要帶哪些材料

1、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2、居民戶口簿;

3、戶籍證明;

4、軍人證件;

5、軍人婚姻登記證明;

6、照片;

7、中華人民共和國結婚證;

8、離婚協議書。

二、呼和浩特民政局離婚辦理流程

1、受理:雙方自愿離婚,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材料初審無誤后,進行受理。不符合離婚條件的,不予辦理。

2、冷靜期:離婚登記申請次日起三十日內,期間任何一方可以申請撤銷離婚登記申請,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3、辦結: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持有效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離婚協議書3份、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藍底彩色照片各2張,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雙方當事人符合離婚條件的,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不符合離婚條件的,不予辦理。

三、呼和浩特民政局離婚登記辦理條件

1、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2、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4、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5、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6、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7、雙方當事人持有常住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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