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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黑社會老大現在是誰,舟山黑社會老大名單及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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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黑社會老大是誰

日前,浙江省舟山市警方在該市普陀區沈家門一出租房內,將兩名流竄到舟山的廣東特大黑社會犯罪團伙首要犯罪嫌疑人蔡某和葉某抓獲,并當場繳獲一批贓款贓物。

據介紹,今年39歲的蔡某和34歲的葉某都是廣東汕頭人,以他們為首的黑社會團伙在廣東專門從事“六合彩”賭博、故意傷害他人、黑幫火并等犯罪活動。該犯罪團伙在1997年與另一黑社會犯罪團伙火并后,蔡、葉兩人負案出逃,長期流竄在全國各地,廣東警方追捕四年未果。

今年7月,廣東汕頭警方在清查市區出租房時,發現一出租房內私藏9支槍支,其中2支軍用沖鋒槍,6支軍用五四式手槍和1支來福槍。經查證,這批槍支系蔡某所窩藏。12月18日,廣東汕頭警方獲悉蔡某流竄到舟山的信息后,迅速電告舟山警方。

舟山市公安局接警后,立即組織精兵強將展開偵察工作。不久,辦案民警發現在普陀區沈家門一出租房內暫住一個多月的兩名廣東人,平時深居簡出,但出手闊綽,形跡十分可疑,便對該出租房進行了嚴密布控,并迅速展開外圍調查。12月19日,舟山警方查到那兩名持貴州籍假身份證、化名張益定和林文平的廣東人就是蔡某和葉某,隨即采取行動,不費一槍一彈,將兩名犯罪嫌疑人緝捕歸案。

發生在舟山新區的債主雇傭黑社會暴力討債致無辜群眾身亡一案,雖然舟山市和普陀區主要領導高度重視,多次作出指示要實事求是,嚴查案子,但普陀區公安分局卻亂作為,小民百姓何處求真相,鳴冤情!!

2012年11月13日晚七點多,被害人李明在在其小叔李世恩租住處被前來向李世恩暴力討債的人刺死。事發當晚普陀區公安分局介入偵查,但普陀公安卻在未全面收集證據、事實未調查清楚的情況下,只對暴力討債雇主周亞芬和林心泉做了簡單筆錄后,周亞芬和林心泉立馬走出了公安局大門。普陀公安后又釋放了被雇來討債的丁玲偉及其團伙成員。舟山市和普陀區主要領導高度重視,多次指示要實事求是查清案子,但"現管"普陀區公安分局副局長司徒賢存卻在此案偵辦過程中肆意操縱證人證言,致使案發4個多月后該殺人案還是案情不明,主要犯罪嫌疑人逍遙法外。公安亂作為背后真正的原因是什么?難道是包庇當地惡勢力嗎?還是重演當年重慶的惡勢力!
案情:案發當晚,周亞芬(債主)和林心泉(社區緝毒人員)通過翁偉仁(吸毒者)雇傭常年吸毒、販毒且曾多次入獄的丁玲偉(黑社會成員)暴力討債,由丁玲偉帶領的黑幫勢力團伙攜帶刀具跟隨周亞芬、林心泉到李世恩家討債。被害人李明那晚恰在其小叔李世恩租住處,看見有人打砸、尋釁滋事,就用自己的手機撥打"110",此時打砸的幾個人中有人叫囂:"誰敢報警……",隨后這幾個黑幫勢力成員在債主周亞芬及林心泉的指使下手握匕首撲向李明、李世恩等人,其中一人一刀刺中了李明大腿靜動脈,致李明當場流血身亡。后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區分局偵查此案,草率結案,疑點重重。當天就釋放了雇兇者!
死者家屬對于普陀區公安的下列做法存在眾多疑問:
1、普陀區公安為何草率釋放主要犯罪嫌疑人?案發當晚,在周亞芬及其情夫林心泉的指使下,丁玲偉帶來的黑幫勢力團伙攜帶刀具尋釁滋事,故意傷害李明、李世恩等多人,致使被害人李明不幸身亡,周亞芬及其情夫林心泉與其雇傭的討債人員屬于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的共同犯罪,且周亞芬及其情夫林心泉作為指使者,丁玲偉作為領導、組織者,應當對共同犯罪的所有法律后果承擔責任。而普陀區公安在未對事實調查清楚前、尚有同案犯在逃時就沒有對兩名犯罪嫌疑人周亞芬、林心泉采取任何措施,嚴重違反法律規定,后在DNA鑒定報告還沒出來前又將拘留了幾天的翁偉仁、丁玲偉釋放,最終只關押了團伙成員中的李奇。據目擊者稱:當時有多人手握匕首撲向李明,且根據公安DNA鑒定團伙中其中三人身上都有李明血跡,李奇是網上通緝殺人犯,原本就應受到法律的嚴懲,現公安只關押了李奇,公安定性是否過于草率?
2、普陀區公安為何沒有全面收集證人證言、物證?案發晚上,普陀區公安人員本應全面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但其卻未及時傳喚眾多目擊者、只傳喚了個別目擊證人做筆錄,對于本案關鍵證人李世恩也未做調查筆錄,嚴重違反法律規定。
3、普陀區公安為何沒有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證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各種證據,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但普陀區公安人員在本案偵查過程中卻未按法定程序詢問證人,現場目擊者事后說:"在做筆錄的過程中只要他們一提到案件事實,沒有順著公安人員的思路,做筆錄的公安人員就會打斷他們,并反復誘導,當現場目擊者反駁時,做筆錄的公安人員甚至會反復威嚇"你說話要小心,想想明白"等等。"去年11月,普陀刑偵大隊的邵姓民警為目擊者林波做完筆錄后,竟沒讓他簽字、蓋手印,直至今年3月8日邵姓民警才給他補辦了這一手續,并要求林波寫上去年11月份的日期,該邵姓民警對詢問筆錄的制作嚴重違反法律程序,不能確保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人員在詢問證人時,詢問筆錄應當交給證人核對,證人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邵姓民警為什么要冒知法犯法的風險?他這樣做的目的是什么?并且邵姓民警也承認詢問證人都只有他一人在場,這種單人取證的辦案方式是不是也與目前通行的司法實踐相悖呢?
4、領導該案偵查工作的普陀公安分局副局長司徒賢存與被害人有利害關系為何未回避?該案在偵查階段一直由普陀公安分局副局長司徒賢存領導牽頭,但是司徒賢存在十多年前就因手機費事情和被害人李明發生過糾紛(已得到證實),該人心胸狹窄、報復欲望強烈,其現在肆意操縱證人證言。《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人員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死者家屬多次申請司徒賢存回避,但其對于各級領導的指示置之不理,他曾對他的部下說:"這個案子是我在負責,不管啥人告到那里,也不管是啥領導作啥批示,最后也是到我手里。"司徒賢存極力隱瞞案情細節真相,該案已偵辦四個多月卻還是事實不清,如由其繼續負責查辦,該案不知要到何時才能得到公正查處?
普陀區公安本應嚴厲打擊暴力討債致人死亡的犯罪行為,現卻片面取證,偏離案件事實。假如雇兇殺人者可以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的話,那么在普陀民間債務糾紛日益增多的情況下,債權人是不是都可以效仿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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