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患病,醫療期內停工治療在6個月以內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
(二)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發給
(三)連續工齡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發給
(四)連續工齡滿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95%發給。經濟效益好的企業,可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上浮5%。經濟效益差,難以達到上述標準的企業,經本企業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可以適當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過各個檔次標準的5%。如情況特殊超過5%的,應報所在區縣(自治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
勞動部文件: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
59、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
第二條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第五條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
2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患重病或絕癥的,還應適當增加醫療補助費。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勞部發〔1995〕236號]:
根據目前的實際情況,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癥、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愈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注意!并非所有的癌癥均能享有24個月醫療期,僅有癌癥轉移的情況才可以申請。若僅為良性腫瘤,按醫療期規定期限實行。只有確診的或者經鑒定的精神病才享受24個月醫療期。若僅為疑似精神病,則醫療期期限按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