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有如下規定:
第十條 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月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用人單位按照不超過本單位上月職工工資總額1%的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具體繳費比例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測算后提出,經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職工應當享受的生育津貼,按照職工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時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再乘以規定的假期天數計發。
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本單位上一自然年度參保職工各月工資總額之和除以其各月參保職工數之和確定。用人單位無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生育津貼以本單位本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
第十七條 職工按照規定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其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原工資標準逐月墊付,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撥付給用人單位。有條件的統籌地區可以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托金融機構將生育津貼直接發放給職工。
職工已享受生育津貼的,視同用人單位已經支付相應數額的工資。生育津貼高于職工原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將生育津貼余額支付給職工;生育津貼低于職工原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職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貼,按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本條所稱職工原工資標準,是指職工依法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職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參加工作未滿12個月的,按其實際參加工作的月份數計算。
從上述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廣東省關于產假工資的一個基本清晰的脈絡:
1、享受基本產假待遇的期間(即社保部門支付生育津貼的產假期間,包括順產假98天,難產假30天,多胞胎假、流產假)員工工資由社保部門支付,支付標準是員工生育時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再乘以規定的假期天數計發。
2、若生育津貼高于原工資標準,高出部分無須退還或者用人單位少于生育津貼標準發放的部分必須補足;若生育津貼低于原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用人單位必須補足。
3、原工資標準是指員工生育時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這里,本律師理解這里的月平均工資應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即月平均工資按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4、注意,生育津貼單位無需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這里還有一個問題沒有解決,那就是《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80天獎勵假如何發放工資的問題,因為生育津貼是不包含這80天的獎勵假和深圳15天的晚育假(據官方稱也將取消)的。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獎勵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產假。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可見,媽媽們享受這八十天的獎勵假時,工資應該參照全勤時的標準發放,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獎的發放。當然,本律師認為如果工資制度(該工資制度須經過員工簽字確認)中規定了和工作業績掛鉤的工資或獎金項目,則獎勵產假期間沒有業績的則可以無須發放這類項目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