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婚假規定2017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3、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4、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婚假工資如何計算
不少單位對婚假的時間和婚假的工資支付有自己的“土政策”,因此不少網民詢問,國家和上海市對此是否有統一的規定?
根據法律規定,用人但可以制定本單位的規章制度,但是各個單位的規章制度必須符合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如果單位的“土政策”違反現有的法律法規和規章,這個規章制度就是違法的無效的,對職工并沒有約束作用。如果單位硬要按“土政策”辦事,由此侵犯了職工的合法權益,職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并要求單位賠償損失。
在婚假的問題上,雖然國家對職工的休息、休假有規定,《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確定了:職工本人結婚……,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假期在三個工作日以內的,工資照發。……在批準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但并未明確規定工資計發的標準。因此在婚假的工資發放標準上,目前還沒有適用于全國的統一規定。但是上海市從去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 》對這個問題有一定的規定。
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的規定,婚假期間的工資應當按這樣的原則確定:
“(一)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于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按以上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均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婚假多少天?上海晚婚假政策明確了!據上海發布,市衛計委針對上海全面兩孩政策的答復:上海1月1日起實施全面兩孩,只有一個小孩的無需再生育審批:1月1日以后結婚登記的,不再享受晚婚假,婚假為3天,在1月1日前登記但還未休假的可以享受晚婚假,婚假和晚婚假共計10天。
1、上海什么時候開始實施全面二孩政策?
上海自1月1日起實施全面兩孩政策。
2、1月1日以后登記結婚的公民,是否可以享受晚婚假?
按照新修改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規定精神,1月1日以后登記結婚的公民,不再享受晚婚假待遇。
3、2015年12月31日之前已經辦理登記結婚手續,但是尚未休晚婚假的公民,是否可以享受晚婚假?
2015年12月31日之前已經辦理登記結婚手續,但是尚未休晚婚假的公民,仍可以按照《上海市計劃生育獎勵與補助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享受晚婚假待遇。即:晚婚的公民,在國家規定的婚假基礎上,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一般應當與婚假合并并連續使用。晚婚假期間享受婚假同等待遇。
4、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公民,是否可以享受晚育假?
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公民,不再享受晚育假待遇。按照新修改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規定精神,1月1日以后符合規定生育的夫妻,可以享受延長生育假的待遇。有關延長生育假具體規定,在《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改通過后實施。
5、1月1日以后,哪些夫妻不需要再辦理再生育審批手續就可以生育兩個孩子?
1月1日以后,夫妻合計子女數只有一個的,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不需要辦理再生育審批手續。
6、1月1日以后,哪些夫妻生育時需要辦理再生育審批手續?
1月1日以后,合計已有兩個及以上子女的夫妻,如果要求再生育的,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并應當辦理再生育審批手續。
目前本市正在轉進修改《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研究制定具體的再生育條件,待《條例》修改通過后實施。在修改后的《條例》實施以前,本市暫緩辦理此類情況的再生育審批;在《條例》修改通過實施后予以辦理或者補辦相關手續。
7、如何辦理生育登記服務?
國家正在制定生育登記服務辦法,上海將按照國家衛生計生委的統一部署,結合本市實際,制定具體的生育登記服務辦法,在該《辦法》出臺實施后辦理生育登記服務。
8、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后,對于2015年12月31日以前不符合規定生育的二孩行為還處理嗎?以前被征收的社會撫養費可以退回嗎?
對于2015年12月31日以前不符合生育的二孩行為,按照國家和本市現行的有關規定處理。
對于2015年12月31日以前不符合規定的生育行為,已按規定被征收社會撫養費的,不予退回。
9、1月1日以后只生育一個子女的本市戶籍公民,是否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關榮證》?
1月1日以后只生育一個子女的本市戶籍公民,本市不再發放《獨生子女父母關榮證》。
10、2015年12月31日之前只生育一個子女、尚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本市戶籍公民,是否仍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2015年12月31日之前只生育一個子女、尚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本市戶籍公民,在國家出臺具體指導意見前,仍可以按照《上海市計劃生育獎勵與補助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