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指導各級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審理各類民事案件,其中指出用人單位“末位淘汰制“屬于違法行為!
最高法:單位以“末位淘汰”單方解約屬違法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指導各級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審理各類民事案件。《紀要》共8個部分36條,涉及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侵權糾紛案件、房地產糾紛案件、物權糾紛案件、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審理及民事審判程序等方面內容。《紀要》明確,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通過“末位淘汰”或“競爭上崗”等形式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支付賠償金。
“競爭上崗”等單方解約違法應給賠償
《紀要》明確,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通過“末位淘汰”或“競爭上崗”等形式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支付賠償金。
最高法民一庭負責人表示,“末位淘汰”與解除勞動合同之間不能等同,解除勞動合同必須要依法進行。從勞動合同法看,我國法律沒有允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以“末位淘汰”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可見企業管理考核中的末位員工被“淘汰”,缺乏法律依據。
據介紹,這份紀要還對勞動爭議訴裁審銜接中的一些問題進行了規范,便于勞動合同當事人依法行使訴權。
家暴離婚案子女撫養權不判給施暴方
紀要明確提出,在審理婚姻家庭案件中,應注重對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
紀要規定,涉及家庭暴力的離婚案件,從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則出發,對于實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一般不宜判決其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
紀要同時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一方提出探望未成年子女訴訟請求的,法院應當向雙方當事人釋明探望權的適當行使對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人格塑造的重要意義,并根據未成年子女的年齡、智力和認知水平,在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長和尊重其意愿的前提下,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探望權。祖父母、外祖父母對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盡了撫養義務,其定期探望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權利應當得到尊重,并有權通過訴訟方式獲得司法保護。
紀要同時提出,要注重探索家事審判工作規律,積極穩妥開展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試點工作;做好反家暴法實施工作,及時總結人民法院適用人身安全保護令制止家庭暴力的成功經驗,促進社會健康和諧發展。
最高法院民一庭負責人解讀《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以下簡稱《八民會紀要(民事部分)》)。值此《八民會紀要(民事部分)》公布之際,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就《八民會紀要(民事部分)》的有關問題接受了記者的采訪。
問:第八次全國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對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具有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請您談談這次會議確定的民事審判工作主要任務和出臺《八民會紀要(民事部分)》的意義。
答:2015年12月23日至2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召開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政治局委員、中央政法委書記孟建柱同志專門作出重要批語。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出席會議并作重要講話。這次會議是在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十三五”規劃建議新形勢下召開的一次重要的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對于人民法院主動適應經濟社會發展新形勢新常態,更加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推進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第一個百年目標”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具有重要而深遠的歷史意義。
會議確定了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民事審判的主要任務是: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以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為指導,按照“五位一體”總體部署,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圍繞“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目標,堅持司法為民、公正司法,充分發揮民事審判職能作用,服務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五個發展”理念,堅持依法保護產權、尊重契約自由、依法平等保護、權利義務責任相統一、倡導誠實守信以及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相統一“六個原則”,積極參與社會治理,切實提升司法公信力,為如期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
會議針對 “十三五”規劃建議的新形勢、新常態,就民事審判中的熱點難點問題進行了充分討論,達成廣泛共識,形成《八民會紀要(民事部分)》,共計八個部分、36條,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92次會議討論通過。《八民會紀要(民事部分)》的出臺和施行,必將有力地指導各級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審理各類民事案件,妥善保障各類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有效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問: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人民群眾關注度高,直接影響社會和諧穩定,請問《八民會紀要(民事部分)》對其中哪些具體問題進行了討論和總結?
答:審理好婚姻家庭案件對于弘揚和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傳遞正能量,促進家風建設,維護婚姻家庭穩定,具有重要意義。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臺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一)、(二)、(三),有效地指導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的審判工作,但新問題、新情況不斷涌現,《八民會紀要(民事部分)》針對當前婚姻家庭糾紛中比較常見的未成年人保護和夫妻共同財產認定等問題進行了規范。
和諧穩定的婚姻家庭對于未成年人的成長具有重要意義。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是婚姻家庭糾紛案件審判的重要內容,以前的司法解釋對此問題涉及較少,這次《八民會紀要(民事部分)》明確提出,在審理婚姻家庭案件中,應注重對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比如,在涉及家庭暴力的離婚案件中,對于實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建議不判給其撫養權。再比如探望權的問題,探望權的適當行使對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人格塑造具有重要意義,《八民會紀要(民事部分)》提出,探望權的行使要根據未成年子女的年齡、智力和認知水平,在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長和尊重其意愿的前提下行使。
近年來,家庭財產數量日益增多、種類也日趨多樣化,《八民會紀要(民事部分)》對實踐中較為疑難的有關夫妻財產保險和人壽保險形成的保險價值和保險利益分配等問題進行了明確。
問:侵權案件的審理涉及對廣大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保護,關于侵權責任糾紛案件,請您談談《八民會紀要(民事部分)》對哪些問題進行了規范?
答:審理好侵權損害賠償案件對于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并制裁侵權行為,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要意義。《八民會紀要(民事部分)》提出,要總結和運用以往審理侵權案件所積累下來的成功經驗,進一步探索新形勢下侵權案件的審理規律,更加強調裁判標準和裁判尺度的統一。《八民會紀要(民事部分)》對社會保險制度與侵權責任的關系、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審理等方面提出了明確的指導意見。
對于社會保險和侵權責任的關系,一般認為,社會保險是一種社會性風險分擔機制,是對受害人的一種基本社會保障,沒有分散侵權人侵權責任的功能,而侵權責任是行為人因自己侵害他人權益所應承擔的責任,兩者在立法目的、價值取向、保護范圍、適用條件等方面均有明顯不同。基于此種認識,《八民會紀要(民事部分)》第9條明確“被侵權人有權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或者其他社會保險待遇的,侵權人的侵權責任不因受害人獲得社會保險而減輕或者免除。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和四十二條的規定,被侵權人有權請求工傷保險基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險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或者其他保險待遇。”
對于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審理該類案件的總體思路和理念是:通過司法審判引導構建和諧醫患關系,維護社會穩定。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審理中,需要解決的主要是舉證證明責任分配問題。為此,《八民會紀要(民事部分)》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對患者和醫療機構各自的舉證范圍和舉證責任提出了比較具體可行的意見。
問:近年來,房地產不管是在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層面還是在人民群眾家庭財產方面,都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請問《八民會紀要(民事部分)》對該類糾紛都有哪些意見?
答:房地產糾紛案件的審判是民事審判的重要組成部分,審理好房地產糾紛案件對于貫徹落實國家宏觀經濟政策,保障人民安居樂業具有重要意義。最高人民法院一貫強調,堅持以依法維護各方當事人權益,促進房地產業健康發展,作為審理此類案件的基本理念和思路。
大家知道,在房地產領域,存在土地出讓、合作開發和房屋買賣、房屋租賃、房地產中介的一、二、三級市場,從公權力干預的程度上看,是依次減弱的,因此,在對合同效力的把握上,也要依次放寬。為此,《八民會紀要(民事部分)》第13條、第14條分別明確,“當事人僅以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未達到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條件為由,請求確認轉讓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當事人僅以轉讓抵押房地產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為由,請求確認轉讓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針對近年來以房抵債類糾紛顯著增加的實際,《八民會紀要(民事部分)》區分各類情況,分別提出具體明確的處理意見,一定程度上澄清了實踐中的模糊認識,對于指導該類糾紛的審判實踐具有重要意義。
問:產權保護是法治國家的重要指標,我們注意到,《八民會紀要(民事部分)》也專門規定了物權糾紛案件的審理,請您談談這方面的意見。
答:產權制度是的基石,保護產權是堅持基本經濟制度的必然要求。加強產權保護,根本之策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民事審判工作中,妥善審理好物權糾紛案件,是保護產權最直接的體現。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起草的物權法司法解釋今年公布實施后,社會反響良好,并且得到了中央領導的充分肯定 。但由于物權法理論性強,與國家的基本政治經濟制度聯系緊密,有很多問題尚需進一步研究,一時難以在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八民會紀要(民事部分)》對審判實踐中比較集中的疑難問題進行了梳理,提出了初步的處理意見,當然,這些意見尚需審判實踐進一步豐富和完善。
《八民會紀要(民事部分)》在“關于物權糾紛案件的審理”一節對農村房屋買賣、違法建筑相關糾紛、土地補償費分配糾紛以及訴訟時效等問題提出了指導意見。對于農村房屋買賣糾紛,由于國家目前正在對宅基地制度改革進行試點,政策性特別強,總的原則是區分試點地區和非試點地區,試點地區要在國家政策允許范圍內進行依法保護,非試點地區仍要保持原來政策的連續性。對于涉及違法建筑的糾紛,《八民會紀要(民事部分)》的指導思想是合理確定行政權和司法權的邊界,對于當事人請求確認違法建筑權利歸屬和內容的,不予受理,由行政部門解決;但是,違法建筑致人損害的,應當按照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處理。完善財產征收征用制度也是保護產權的重要內容。針對實踐中認識比較混亂的土地補償費分配糾紛案件,《八民會紀要(民事部分)》根據相關政策規定,確定了一個總的原則,就是“要在現行法律規定框架內,綜合考慮當事人生產生活狀況、戶口登記狀況以及農村土地對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認定相關權利主體。要以當事人是否獲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為重要考量因素,慎重認定其權利主體資格的喪失,注重依法保護婦女、兒童以及農民工等群體的合法權益。”
問:請您談談《八民會紀要(民事部分)》對勞動爭議案件的審理,提出了哪些意見?
答:妥善審理好勞動爭議案件,對于培育發展新動力,優化勞動力要素配置,激發創新創業活力,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具有重要意義。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多次提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要堅持依法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與企業生存發展并重的理念。《八民會紀要(民事部分)》依然貫徹了這一理念。
比如,《八民會紀要(民事部分)》第29條關于“末位淘汰”等形式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之間的競爭規則是優勝劣汰。面對激烈競爭,不少企業想方設法采用各種管理手段,力爭使企業在市場經濟的浪潮中處于不敗之地。“末位淘汰”與解除勞動合同之間不能等同,解除勞動合同必須要依法進行,從《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看,我國法律沒有允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以“末位淘汰”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可見企業管理考核中的末位員工被“淘汰”,缺乏法律依據。此外,《八民會紀要(民事部分)》還對勞動爭議訴裁審銜接中的一些問題進行了規范,便于勞動合同當事人依法行使訴權。
問:建設工程案件專業性很強,請您談談《八民會紀要(民事部分)》對這類案件的審理,有什么新的思路?
答:據統計,全國每年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雖然數量不大,但因其專業性、復雜性特點,歷來是民事審判工作的難點。建設工程案件審理的專業化是目前國際上的通行做法,也應該是今后發展的方向。
建設工程領域的強制性標準比較多,這是保證建筑工程質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所必須的。針對目前建筑市場招投標實際情況,《八民會紀要(民事部分)》明確提出,要依法維護中標合同的法律效力,對違反招投標法規定,變更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的約定,不予保護。
承包人停(窩)工損失賠償問題是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審理中的難點,《八民會紀要(民事部分)》專門對此進行了明確。《合同法》規定了三種造成工程停(窩)工的情形,司法實踐中,符合三種法定情形造成工程停(窩)工的情況較多,但是,判決由發包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案例并不多,保護停(窩)工受損方合法權益力度不夠。法律適用難點主要集中在如何計算停(窩)工損失數額以及如何認定停(窩)工損失與過錯方之間的因果關系等方面,特別是窩工造成生產效率低速運轉損失的計算難度較大。為此,《八民會紀要(民事部分)》第32條對此作出了原則性規定。今后,我們還要不斷積累審判實踐經驗,進一步豐富相關裁判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