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勞動法的規定,2017年勞動法關于臨時工的規定
7月1日起,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將正式實施。新政最大的亮點,就是明確規定了“臨時工”享有與用工單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權利,并賦予人社部門依法開展經營勞務派遣業務行政許可的權利。
記者昨日從省人社廳了解到,近半年來,通過開展專項調研、陸續開設培訓班并出臺相關工作方案等一系列措施,省人社廳不斷強化監管力度,規范勞務派遣,確保新的《勞動合同法》順利實施。
新政亮點
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
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企業的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作為補充用工形式,在滿足用人單位靈活用工需求和解決摩擦失業、促進勞動者就業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但與此同時,自2008年《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勞務派遣所帶來的問題也十分突出,“主要表現為同工不同酬和勞務派遣濫用,修改決定的實施將杜絕這一現象。”人社部勞動關系司副司長趙國君表示,調查發現派遣機構存在經營資質低、皮包公司多、異地派遣難以管理等問題,而派遣人員涉及了國民經濟的大多數行業,勞務派遣人員總規模可能達到4200萬人,十分龐大,為此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出“重拳”整頓勞務派遣亂象。
據介紹,目前勞務派遣存在的問題主要包括:部分用工單位超范圍使用“臨時工”、部分勞務派遣單位不與“臨時工”簽訂勞動合同、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臨時工”與“正式工”同工不同酬等。
新《勞動合同法》規定,“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同時,經營勞務派遣公司的門檻也相應提高,其注冊資本從現行的50萬元提高到了200萬元。
新政同時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并應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并且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作為補充用工方式,勞務派遣用工主要從事臨時性、輔助性和替代性工作崗位。新《勞動合同法》對“三性”工作崗位作了具體界定:臨時性工作崗位工作時間不超過六個月,輔助性工作崗位是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其中最為重要的是,新政明確了“臨時工”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新的《勞動合同法》規定,“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解讀“欠薪入刑”新法:加班費、獎金亦不可拖欠
刑法“欠薪入刑”,無疑是對惡意欠薪者的有力震懾和打擊。但因缺乏具體操作的規定,適用起來出現困難,嚴重影響了法律的適用。201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該解釋于2013年1月23日開始實施,該解釋使“惡意欠薪”入刑有了具體“操作規程”。
“勞動報酬”包括雙倍工資、加班費、獎金、津貼等
“勞動報酬”是勞動者付出體力或腦力勞動所得的對價,用人單位在生產過程中支付給勞動者的全部報酬,一般包括三個部分:一是貨幣工資,用人單位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勞動者的各種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二是實物報酬,用人單位以免費或低于成本價提供給勞動者的各種物品和服務;三是社會保險,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直接向政府和保險部門支付的失業、養老、人身、醫療等保險。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但規定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究竟指的是什么,是否包括雙倍工資、加班費、獎金、津貼、補貼。
對此《解釋》在第一條中就此作出了解釋:勞動者依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等法律的規定應得的勞動報酬,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責令支付”包括信訪等行政主體部門作出的處理決定
[案例]
張某前年四月從鄉下進一施工工地打工,先后作過力工、鋼筋工等。上崗前約定,工資在工程竣工、工程款撥下來時統一結算。誰料工程驗收沒有通過,工程款何時撥下來成了未知數。張某等多次上訪。市信訪部門作出了責令用人單位支付的決定后,用人單位“躲貓貓”拒不支付。老板被以事涉“惡意欠薪罪”逮捕。責令支付的主體應否包括人社部門之外的單位,執法人員認識出現分歧。
“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入罪要件之一,信訪辦等行政部門能否構成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責令主體”。《解釋》在第四條第一款中就此作出了解釋: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書、行政處理決定書等文書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內仍不支付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此款明確:信訪辦等行政部門能構成《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責令主體”。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每人五六千元,能否入刑
[案例]
柳女士和幾個鄉下女孩,去年七月高中畢業,畢業后隨即來到城里在一餐飲店作上了服務員。因為工作時間長,每天八點到晚上十一點,工資低,又不能按月開,來年大家都不想在個飯店干了。老板怕她們來年不來,在結算工資時,每人每月只給她們開了五百元,說余下的來年來上工時開。她們不同意,要上告。老板叫勁:就欠你們每人五六千元,我就不信,你們還能把我送進監獄咋地?“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究竟多大數額才能入刑?
《解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一)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
法人犯罪的主管負責人難逃其責
法人犯罪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或直接責任人員,經法人決策機構授意或允許,為法人的利益實施的嚴重危害社會、觸犯刑律、依法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
《解釋》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實際控制人實施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單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構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并對單位判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