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與民事合同不同,雙方是一種不平等的法律關系,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有管理的權利。下面我們就一起來看看吧。
私營企業必須簽訂勞動合同
簽訂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義務。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勞動合同一般應包括哪些內容?
根據《勞動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一般應具備以下內容:
(1)勞動合同期限。
指勞動合同效力所及的時間長度,即勞動合同的有效期限。
(2)工作內容。
指勞動法律關系所指向的對象,即勞動者具體所從事勞動的種類和內容。
(3)勞動條件。
指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從事某項勞動提供的必要條件,包括勞動保護條件和其他勞動條件。前者指用人單位為了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而采取的各種措施,后者主要指用人單位為使勞動者順利完成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為勞動者提供的必要的物質和技術條件。
(4)勞動報酬。
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定勞動關系后,因提供了勞動而取得的報酬。
(5)勞動紀律。
指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遵守的勞動規則和秩序。如果勞動者違反勞動紀律,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其違反紀律的嚴重程度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或處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必須約定有關勞動紀律的條款,也可原則約定勞動者必須遵守用人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用人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不得與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相悖,否則為無效規定,不具有拘束勞動者的效力。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勞動合同法律關系終結和撤銷的條件,分為法定終止的條件和約定終止的條件。法定終止的條件是指法律直接規定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約定終止的條件是指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勞動合司終止的情形。一旦合同終止情形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約定終止條件的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是指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應當承擔的責任。
除了以上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約定其他內容。簽訂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義務。如果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用人單位會受到一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