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在基層政權或者派出機關的指導下進行工作。下面由快車教育小編為你介紹居委會的相關法律知識。
居委會屬于勞動法上的用人單位
【案情】
2013年3月,某居委會聘請黃某從事門衛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約定月工資為1300元,居委會未幫黃某繳納養老保險。9月,黃某提出離職并獲準。2015年1月,黃某向人事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及補繳養老保險。
【分歧】
對居委會是否屬于勞動法上的用人單位存在爭議?
第一種意見認為,居委會不屬于勞動法上的用人單位。《勞動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居委會不屬于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因此,其不是勞動法上的用人單位。
第二種意見認為,居委會屬于勞動法上的用人單位。居委會屬于依法成立的組織,具有用工主體資格,屬于用人單位。
【評析】
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居委會是否為用人單位,關鍵在于是否認定其為上述規定中的“等組織”。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該條規定強調的是“依法成立”的“組織”(包括合伙組織和基金會)才可能成為用人單位。
《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是指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者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的傷殘、死亡童工。該條隱含的意思是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屬于非法用工單位,即它們不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我們再仔細看上述“單位”,它們不屬于依法成立(或存續)的組織。在這我們可以大體得出一個結論,即不是依法成立(或存續)的組織不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
因此,從正反兩個方面的結論來看,判斷一個“組織”是否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關鍵在于認定其是否為依法成立的組織。居委會是根據《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成立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屬于依法成立的組織,也屬于《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的“等組織”。所以,居委會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