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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薪年休假工資怎么計算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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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規定,職工每年都有帶薪年休假,那么最新的帶薪年休假工資怎么計算呢?思而學教育網為大家介紹如下,歡迎查看!

2008年1月1日,《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頒布施行后,享受帶薪年休假待遇成為了每一個勞動者的法定權利。用人單位在對員工的年休假進行管理時,一方面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落實員工應有的待遇,同時也應立足于企業的發展,進行合理的制度安排。

一、享受年休假的主體

案例一:2007年7月張某與A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并被派遣到B公司工作,工作滿一年后,張某向B公司提出享受帶薪年休假待遇。

案例二:王某系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2009年7月,王某向已經為其連續工作滿一年的C公司提出享受帶薪年休假。

原則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然而,是不是只要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就享有帶薪年休假呢?就這一問題,應當明確兩點:首先,對于勞務派遣職工,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應當協商安排被派遣職工年休假,而被派遣職工無工作期間可充抵年休假;對于非全日制職工,到目前為止并不享受帶薪年休假待遇。

因此,上述案例中,A公司和B公司應當協商安排張某享受帶薪年休假,而王某則無權向C公司主張該項權利。

二、工齡的計算

案例三:2008年2月黃某進入H公司,雙方訂立勞動合同約定,黃某在H公司工作滿一年后,每年享受帶薪休假15天。2009年4月,黃某已累計享受年休假5天,當黃某再向該公司提出帶薪休假請求時,H公司以黃某累計工齡為3年,按照法律規定最多只享受5天帶薪年休假為由拒絕安排。

由于享受帶薪年休假的資格和相應待遇標準都與職工的工齡掛鉤,所以,明確工齡的計算方法也就顯得十分重要。

1、享受帶薪年休假的資格: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

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即有資格享受帶薪年休假。

2、帶薪年休假待遇標準:按累計工作時間計算

帶薪年休假的待遇標準按照員工的累積工作時間進行劃分。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此外,如果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約定的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年休假天數、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高于法定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約定或者規定執行。

法律作出的只是底線性規定,并不排除當事人雙方高于該標準的意思自治。由此可見,案例三中的黃某可以根據合同約定主張享受帶薪年休假15天。

三、具體帶薪年休假待遇的計算

案例四:孫某2007年2月1日進入X公司,2008年孫某累計工齡為2年,孫某在2008年能享受幾天帶薪年休假?

案例五:張某系實行計件工作制的工人,2009年3月,張某向用人單位提出享受帶薪年休假,張某前12個月的工資共計50000元,其中包括加班費12000元,應當如何計算張某帶薪年休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1、帶薪年休假天數的計算

對于帶薪年休假的天數,一般情況按照累計工齡即可推知,但由于年休假按公歷年度計算,因而在入職和離職這兩種特殊情況下其計算往往比較復雜。

新入職的職工,連續工作滿1年后,往往跨越年度,在計算其首次應享受帶薪年休假時應當進行折算,即(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同樣,對于離職員工,其離職年度的年休假天數也應進行折算,即(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并且如果該職工在離職前多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折算后如果不足一天的不計入,應當注意這里并不是四舍五入,而是只要不足一天即舍去。

這樣,就不難理解案例四中的孫某2008年可以享受帶薪年休假的天數應為:4天,(365-31)÷365×5=4.575

2、帶薪年休假工資待遇的計算

(1)帶薪休假工資

帶薪年休假,顧名思義,在帶薪年休假期間,職工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這里比較特殊的是如何理解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實行績效工資制職工的正常工資。對于這些員工應當先計算其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其中不包含加班工資,再除以計薪日天數即21.75,才得出正常的日工資。

故案例五中,張某的帶薪年休假日工資應為(50000-12000)÷12÷21.75=145.59元。

(2)應休未休的處理

只有在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才可以只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其他情況下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這就意味著即便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以及對于職工離職未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都應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同時,如果用人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勞動行政部門可依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用人單位除應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外,還應當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

四、帶薪年休假安排

法律賦予了用人單位統籌安排年休假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當合理的利用這一權利,實現員工利益和自身利益的統籌兼顧。對于員工的帶薪年休假,進行統籌安排,單位可以在征得職工同意的前提下,跨一個年度安排,同時也可以選擇在業務淡季、法定節假日前后統一安排員工休假,以便與自身的生產管理相統一;用人單位應當對年休假、病假等各種休假進行分類管理,如果用人單位給與員工的年休假天數高于法定標準的,應當區分為國家法定休假和公司福利休假,明確休假順序為法定在先、福利在后;對于員工的工齡可以實行自行申報制,但申報工齡的同時,應當要求員工提供相應的憑據認定員工累計工齡,累計工齡的證明最好由政府機構出具;定期對年休假進行清理檢查,及時補足未休年休假及其工資待遇,避免承擔相應的法律風險。(以上摘自上海市人力資源社保保障網,文/鄒洋)

附:關于帶薪年休假最重要的5個文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五條

2、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3、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4、關于《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復函

5、對《關于〈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8號公布

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二、《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4號

第一條 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

第七條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于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條 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發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 國務院人事部門、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分別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

第十條 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三、《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號

第一條 為了實施《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

(以下稱用人單位)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

第四條 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第五條 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第六條 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條 職工享受寒暑假天數多于其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確因工作需要,職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數少于其年休假天數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年休假天數。

第八條 職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度內又出現條例第四條第(二)、(三)、(四)、

(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條 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征得職工本人同意。

第十條 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第十一條 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

前款所稱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后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績效工資制的職工,日工資收入的計發辦法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約定的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年休假天數、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高于法定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約定或者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勞務派遣單位的職工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條件的,享受年休假。

被派遣職工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無工作期間由勞務派遣單位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的天數多于其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的,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應當協商安排補足被派遣職工年休假天數。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監督檢查用人單位執行條例及本辦法的情況。

用人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用人單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外,用人單位還應當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執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行政處理決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 職工與用人單位因年休假發生勞動爭議的,依照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依照本辦法執行。

船員的年休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中的“年度”是指公歷年度。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四、關于《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復函人社廳函〔2009〕149號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你局《關于〈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若干問題的請示》(滬人社福字[2008]15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關于帶薪年休假的享受條件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中的“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既包括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職工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

(二)、關于累計工作時間的確定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四條中的“累計工作時間”,包括職工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從事全日制工作期間,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可以計算為工齡的期間(視同工作期間)。職工的累計工作時間可以根據檔案記載、單位繳納社保費記錄、勞動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確定。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五、國務院法制辦對《關于〈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國法秘政函【2009】5號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你廳《關于〈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有關問題的請示》〔人社廳函【2008】421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條規定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沒有限定必須是同一單位,因此,既包括職工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職工在不同單位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

二、條例第三條規定的"累計工作"時間,是指條例第二條規定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從事全日制工作的時間。

國務院法制辦秘書行政司

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

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有關問題的請示

人社廳函【2008】421號

國務院法制辦秘書行政司: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頒布實施以來,對維護廣大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起到了有力的保障和促進作用。但在實施過程中,一些地方反映,對其中個別條款需要進一步明確,以更好地操作和執行。為此,特向你們請示如下:

(一)、關于條例第二條中規定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如何理解。是僅限于職工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還是包括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

(二)、關于條例第三條中規定的“累計工作年限”如何理解。是指職工的全部工作經歷(包括自主創業、靈活就業),還是指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可以計算為工齡的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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