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合并,是指兩個以上的公司,通過訂立合同,依法定程序,合并為一個公司。公司之間合并,可以強化原公司的競爭能力,擴大生產經營規模,促進社會化大生產的發展。公司的分立,是指一個公司依法定程序分開設立為兩個以上的公司。
一、公司合并、分立應當履行以下程序:
1、合并各方公司股東會或者擬分立的公司股東會(出資人)作出合并或者分立決議;
2、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3、簽訂相關協議;
4、自決議作出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
5、自決議作出之日起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6、辦理財產合并或分割手續;
7、驗證注冊資本;
8、辦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報批手續;
9、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10、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其他程序。
二、公司合并、分立后注冊資本及股本結構的計算辦法
公司合并的,存續公司注冊資本等于合并公司的注冊資本之和(如合并前,合并各方之間有投資關系的,則應扣除其投資額)。公司分立的,分立公司的注冊資本之等于原公司注冊資本。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外,公司合并、分立是否需經評估、審計,以及股東各方的折股比例,可由公司股東會(出資人)按照公平、誠信、自愿的原則自行決定。
三、公司合并登記程序
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公司合并注1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形式。
公司需合并的,公司股東會(出資人)應作出決議,并按《公司法》的規定,履行通知債權人、公告、處理債權債務義務后,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相關登記材料申請登記注冊。
1、吸收合并
吸收合并是指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后存續,被吸收公司解散,合并后存續公司應辦理變更登記,解散公司應辦理注銷登記。
吸收合并的存續公司辦理變更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注3;
(2)公司蓋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注4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注5;
(3)合并各方的股東會決議參考式樣21-A和21-B(國有獨資有限公司提交國有資產監督機構的批準文件,一人有限公司提交股東的書面決定參考式樣22-A和22-B);
(4)合并各方簽訂的合并協議注6;
(5)本公司登載公司合并公告參考式樣23的報紙報樣;
(6)合并后存續公司作出的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的說明參考式樣24;
(7)合并后存續公司股東會決議參考式樣25(國有獨資有限公司提交國有資產監督機構的批準文件);
(8)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參考式樣37或章程修正案參考式樣3;
(9)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注7;
(10)新增加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注8;
(11)由合并后存續公司新一屆股東會全體股東出具的《確認書(B)》注9;
(12)《公司股東(發起人)出資情況表》注3;
(13)合并后需解散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
(14)由工商局檔案室提供加蓋工商局檔案專用章的公司章程復印件;
(15)因合并而解散公司已辦理注銷登記的證明;
(16)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
公司合并同時變更其他登記事項的,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交相應的文件、證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合并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意見。
2、新設合并
新設合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新設公司應辦理設立登記,解散公司應辦理注銷登記。
新設合并的新設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領取,公司加蓋公章);
(2)《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托書》(領取,公司加蓋公章),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和被委托人的權限;
(3)公司章程;
(4)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5)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6)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任職文件;
(7)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身份證復印件(粘帖在《公司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經理情況》相應的位置);
(8)公司董事長或執行董事任職證明;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序,提交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
(9)公司住所證明;
(10)合并各方股東會決議;
(11)合并協議;
(12)在報紙上登載合并公告三次的證明;
(13)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的說明;
(14)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已辦理注銷登記的證明;
(15)《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16)合并各方或一方為股份有限公司的,還應提交國務院授權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
(17)經營范圍涉及法律、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還應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