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法違約責任的相關法規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九條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第一百一十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一條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一百一十五條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第一百一十七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一百一十八條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第一百一十九條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第一百二十條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一百二十一條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第一百二十二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二、違約形態
1、不能履行。又叫給付不能,是指債務人在客觀上已經沒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債務的履行。在以提供勞務為標的的合同中,債務人喪失工作能力,為不能履行。在以特定物為標的物的合同中,該特定物毀損滅失,構成不能履行。不過,在我國法律上,農戶與糧棉收購單位簽訂的糧棉購銷合同等有特殊性,只要糧棉歉收,當年度額產量扣除農戶的基本生活所需部分后,無糧棉向收購單位交付,即視為不能履行。
不能履行以訂立合同時為標準,可分為自始不能履行和嗣后不能履行。前者可構成合同無效;后者是違約的類型。
不能履行還可分為永久不能履行和一時不能履行。前者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或者可以為履行期限屆滿時不能履行;后者指在履行期限屆滿時因暫時的障礙而不能履行。永久不能履行若屬于嗣后不能履行,則可為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一時不能履行在繼續性合同的場合便成為部分不能履行,可構成違約責任要件;一時不能履行因債務人呢在不能履行的暫時障礙消除后仍不履行,可以成為遲延履行,可以構成違約責任的要件。
不能履行還可分為全部不能履行和部分不能履行。全部不能履行若屬嗣后不能履行的,可構成違約責任的要件。部分不能履行若屬嗣后不能履行時,當然構成違約責任的要件;若屬于自始不能,在能履行部分而不為履行時,構成違約責任。
2、延遲履行。又稱債務人延遲或者逾期履行,指債務人能夠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屆滿時卻未履行債務的現象。其構成要件為:存在有效的債務;能夠履行;債務履行期徒過而債務人未履行;債務人未履行不具有正當事由。是否構成延遲履行,履行期限具有重要意義。
合同明確規定有履行期限,采“期限帶人催告”原則,如期限徒過,債務人便當然陷于履行遲延。如果約定的是一段時間,則期間的末尾具有確定期限的意義。上述原則,存在例外。首先,關于往取債務,即由債權人到債務人的住所請求債務履行的債務。依《合同法》第62條第3項的規定,除給付貨幣的債務和交付不動產的債務之外,“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另外,可參照《民法通則》第88條第2款第3項)。債權人不去催收,債務人并不因履行期限的經過而陷于遲延。須指出的是,由于《合同法》第62條第3項采取了債務的額“債權人往取主義”原則,就必然使得“期限代人催告”原則在我國的適用大打折扣。其次,其他以債權人的協助為必要的債務,比如債務人交付標的物需要債權人受領的情形。對于此類債務,即使存在確定的期限,倘若債權人未作出必要的協助,債務履行期限的經過,亦不使債務人陷于遲延。最后,票據債權人行使票據債權只有一種法定的方式,即向債務人“提示”票據。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行使票據權利,應當在票據當事人的營業場所或者其住所進行(《票據法》第16條)。債權到期而債權人不提示,不生債務人延遲問題。
不確定期限的合同:原則上自債權人通知或者債務人知道履行期限屆至時,發生履行遲延,但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債務人履行其債務需要一段合理時間,可以例外。
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確:合同未約定履行期限或者約定不明,而且無法根據法律規定、債務的性質、交易習慣等情事中確定履行期限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給予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在此情形下,催告成為債務人負延遲履行責任的必要條件。
3、不完全履行。是指債務人雖然履行了債務,但其履行不符合債務的本旨,包括標的物的品種、規格、型號、數量、質量、運輸的方法、包裝方法等不符合合同約定等。不完全履行與否,以何時為確定標準?應以履行期限屆滿仍未消除缺陷或者另行給付時為準。如果債權人同意給債務人一定的寬限期消除缺陷或者另行給付,那么在該寬限期屆滿時仍未消除或者令行為給付,則構成不完全履行。
4、拒絕履行。是債務人對債權人表示不履行合同。這種表示一般為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例如,債務人將應付標的物處分給第三人,即可視為拒絕履行。《合同法》第108條關于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規定,即指此類違約行為。其構成要件為:存在有效的債務;有不履行的意思表示(明示的和默示的);應有履行的能力;違法的(即不屬于正當權利的形式,如抗辯權)。
5、債權人延遲。或者成受領延遲,是指債權人對于以提供的給付,未為受領或者未為其他給付完成所必須的協力的事實。
債權人遲延的構成,需具備以下要件:
(1)債務內容的實現以債權人的受領或者其他協助為必要;
(2)債務人依債務本旨提供了履行;
(3)債權人受領拒絕或者受領不能。所謂拒絕受領,是指對于已提供的給付,債權人無理由地拒絕受領。所謂受領不能,是指債權人不能為給付完成所必需的協助的事實,包括受領行為不能及受領行為以外的協助行為不能,系屬債權人于給付提出時不在家或者出外旅行或者患病,無行為能力人因缺法定代理人不能受領,縱令債權人于其他時刻或者在其他條件下得受領該給付,仍不失為不能受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