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做好農村五保戶供養工作,保障五保戶的生活,根據國家法律和有關規定的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依靠集體所有制組織供養五保戶,是制度優越性的體現。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由民政部門主管,農村鄉(鎮)、村組織具體實施,財政、糧食、物資、供銷、衛生、文教、司法等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各盡其責,共同做好五保戶的供養工作。
第三條 五保戶是指農村中無勞動能力、無依無靠、無生活來源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的孤兒。
五保是指保吃、保穿、保住、保醫、保葬。孤兒還應保教。
第四條 各地農村不論實行何種形式的生產責任制,對符合五保條件的對象,都必須及時給予五保,負責供養。
五保戶的確定,應由本人申請或村民小組提名,經群眾評議,村民委員會審核,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并由縣級人民政府發給五保供養證,建立檔案。
第五條 五保供養標準,由鄉(鎮)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提出,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對五保戶的供養,應當不低于當地群眾的中等實際生活水平,并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和農民生活的改善相應提高。
第六條 少數貧困鄉村的五保戶,集體所有制組織供養后確有困難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給予適當補助。
重災區發放救災款、物時,應把五保戶列為重點對象,優先救濟。
第七條 對五保戶的供養采取集中和分散兩種形式。提倡集中供養。
鄉(鎮)、村要積極創造條件,依靠集體和社會力量,采取多種形式辦好福利院,根據自愿原則,吸收五保戶入院集中供養。福利院可組織五保戶從事力所能及的生產勞動,并安排好文化娛樂和康復活動,以改善和豐富他們的物質、精神生活。各有關單位要積極為福利院開展生產勞動
和文化娛樂活動提供條件。
對分散供養的五保戶,供養物資和經費必須保證及時兌現。生活不能自理的,應安排人員或委托親友護理。對護理人員可給予適當報酬。
第八條 對五保戶供養的各項費用從公益金中開支,依照合理負擔的原則,由鄉(鎮)統一籌集,統一管理,建立專門帳戶,專款專用,定期公布帳目,并受鄉(鎮)財政和上級主管部門檢查監督。
五保費用包括:供養五保戶的生活費、護理人員的報酬和福利院必需的管理費。
第九條 切實保護五保戶私有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任何單位或他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借口予以侵犯。
五保對象的遺產處理,可由五保對象與供養組織依法簽訂財產遺贈協議。五保對象死亡后其遺產按照協議處理。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要把五保戶供養工作作為建設的一項內容,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和健全五保戶供養工作制度,及時了解和解決五保戶的困難,定期檢查供養落實情況。要積極組織廣大干部、職工、青年、民兵、婦女、學生等為五保戶做好事,送溫
暖,樹立社會新風尚。
每逢傳統節日,鄉(鎮)、村要安排好節日物資供應,組織看望、慰問五保戶。
第十一條 對在五保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精神或物質獎勵。
第十二條 對歧視、刁難、虐待五保戶或者侵犯五保戶合法權益、侵占五保戶供養款、物的,應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行政處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