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30日表決通過了《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新條例”),將于1月1日起與新修訂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同步施行。新條例對生育政策、計劃生育管理、計劃生育獎勵扶助、流動人口計生服務管理等內容進行了修改和調整。據了解,這在全國計劃生育地方性法規修訂中屬首例。
省衛生計生委有關負責人表示,新條例的修訂始終堅持“三個原則”。一是法制統一的原則。遵循《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修改思路,并充分考慮廣東實際情況,實現與新修訂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內在統一。二是以人為本的原則。新條例的修訂進度就充分說明了這一點,盡早出臺,盡早讓群眾享受生育政策調整的成果。新條例刪除了很多與全面“二孩”政策不相協調的規定,省際間生育政策的適用按照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由當事人自行選擇適用等,這些都凸顯了以人為本的原則。三是堅持操作性與實用性并重的原則。獎勵優待按照“新人新辦法、老人老辦法”的原則,兼顧了條例的操作性和實用性。
生“二孩”今后不用生育審批了
昨日上午,廣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新條例),“全面二孩”政策率先在廣東全面落地。新條例對生育政策、計劃生育管理、計劃生育獎勵扶助、流動人口計生服務管理等內容進行了修改和調整,將于1月1日起與新修訂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同步施行。據了解,這在全國計劃生育地方性法規修訂中屬首例。
【新條例七大看點】
1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新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并明確界定“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多生育子女的,屬于超生”。關于再生育,新條例規定了三種可再生育的情形,一是因子女死亡,現無子女的,可再生育兩個子女;二是因子女死亡,現只有一個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三是有些情形如再婚家庭的再生育情況比較復雜,還需要進一步研究論證后再出臺規定。
2 收養子女不影響生育權利
新條例取消了原條例對家庭收養子女影響其生育行為的規定。公民收養子女的,既不影響其自身的生育權利,也不影響其獲得計劃生育獎勵扶助的權利。
3 產婦可以享受30天獎勵假
新條例修改了與“全面兩孩”政策不協調的獎勵規定,取消晚婚晚育假,將原來的獨生子女母親產假調整為獎勵假30天。這意味著,凡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不論是生育一孩、還是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再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增加30天產假的優待;同時,丈夫的陪產假從10天增加到15天。
4 取消二孩生育審批制度
新條例規定,生育第一個和第二個子女的夫妻,應當辦理生育登記,生育第二個子女不需要進行生育審批,只需要辦理生育登記即可。但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再生育條件需要再生育的,仍需經衛生計生部門批準。
5 不再發《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對新條例實施之后生育一個子女且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不再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待。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本省戶籍夫妻,可繼續按規定的條件、標準,享受各項計劃生育獎勵優待政策。已經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的夫妻,如果在新條例之后再生育子女,就不再繼續給予獎勵。但此前已經享受的待遇不用退還。
6 計劃生育情況納入社會信用體系
新條例規定實行誠信管理,將公民計劃生育情況納入社會信用體系。這意味著,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多生育子女,將在申請貸款、出行、享受公共服務等諸多方面受到限制。
7 刪除上環、結扎和查環查孕等規定
新條例規定推行避孕節育自主選擇,刪除上環、結扎和查環查孕的有關規定;取消計劃生育合同管理制度;取消禁止招聘錄用沒有計劃生育證明流動人口育齡婦女和禁止向沒有計劃生育證明流動人口育齡婦女出租、出借房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