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草案中規定,明確全國統一實施全面兩孩政策,符合政策生育二孩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其他福利待遇;同時,晚婚晚育獎勵和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等規定被刪除。
1月1日起,晚婚假、晚育延長的產假就取消了!!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未生育的你們也趕不上了……
晚婚晚育假取消,你將失去多少假期?
據悉,只要新政策沒實施,就按老政策執行,所以,只要12月31日前拿著結婚證去請假,符合條件的仍可享受晚婚假。
全國各地婚假一覽表
這些假期保不住了
獨生子女父母曾享哪些福利?
首先是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然后可以憑證每月領到一定數額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獨生子女家庭享受的具體福利,由各省市自治區自主制定。
當然,“老人老辦法”!法律修改前按照規定應當享受獎勵扶助的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獨生子女父母和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父母可繼續享受獎勵扶助。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
1
將第十八條第一款分為兩款,作為第一款、第二款,修改為:“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關于再生育子女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2
將第二十條修改為:“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
3
將第二十五條修改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4
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
5
刪去第三十六條第三項中的“實施假節育手術”。
本決定自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