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上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根據全面兩孩政策的新形勢,草案中規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同時,晚婚晚育假和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等規定被刪除,也意味著“晚婚假”、“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等帶著時代特色的詞匯將逐步淡出計生領域。
晚婚晚育的獎勵假期沒了
網絡上最受熱議的就是,晚婚假沒了。
計生法草案中刪除了對晚婚晚育夫妻、獨生子女父母進行獎勵的規定,明確按照“老人老辦法”的原則,法律修改前按規定享受獎勵的可繼續享受獎勵扶助。
對晚婚晚育夫妻的獎勵和福利,源自于1970年代起實施的計劃生育政策。在2001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規定:“第二十五條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獨生子女父母的獎勵不再
根據之前的政策,獨生子女父母可以享受不少優惠。
首先是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然后可以憑證每月領到一定數額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在北京,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每月10元。另外,獨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費和十八周歲前的醫藥費,可以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報銷。
此外,經單位批準,女職工可以三年獎勵費為代價增加三個月產假。
獨生子女母親滿55周歲,男方滿60周歲,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另外,在農村養老保險和安排宅基地等問題上,獨生子女父母應給予優先照顧。
在河南,入托、入學、就醫、招生、招工、征兵、農村劃分宅基地等方面優先照顧獨生子女及其父母。此外,獨生子女父母在農村調整責任田時,每人可以獲得雙份,涉及按人分配城鎮拆遷安置等經濟利益時,獨生子女家庭也能多分一份,等等。
當然,法律修改前按照規定應當享受獎勵扶助的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獨生子女父母和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父母可繼續享受獎勵扶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