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低工資上漲給在職勞動者帶來好處
全國二十八個省市最低工資上調了,各地喜迎最低工資上漲后,用人單位不免苦惱起來了,煩什么,自然是用人單位多出錢,勞動者得了便宜。勞動者的收入和用人單位的成本是成反比的,勞動者的收入越高,用人單位的支出就越多。勞動者高興了,用人單位高興不起來。
請看勞動者獲得了什么好處?
首先是工資。在勞動密集型的行業,很多勞動者的工資就是最低工資,以重慶市的最低工資為例,從明年1月1日起最低工資從1250元調整為1500元。勞動者的每個月工資上漲250元,每年工資上漲3000元。
其次是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基數多約定為最低工資,最低工資上漲了,加班工資水漲船高了。
最后,隱形的成本上漲,經濟補償的基數高了。然后與此相關的,還有病假工資的基數漲,工傷職工低于最低工資的傷殘津貼的要調整為最低工資,勞務派遣工沒有安排工作期間的工資等全跟著來了。一漲全都漲啊。
二、最低工資對未就業的勞動者帶來壞處
可能看官們微微一笑,這和我們有什么關系?是的,最低工資專門是低收入勞動者,多數的勞動者的工資高于最低工資,一般人是感受不到最低工資的變化。最低工資上漲對低層勞動者真的是好事嗎?
勞動者是分層次的,我們別說那么細致,相信這五個層次基本上可以形成共識:第一個層次,高管,這部分人員實際上是管理員工的,他們學歷高、收入高、技能高,實際上把他們歸入勞動者都有爭議。第二個層次,中干,這部分員工是企業的中堅力量,一般還有一堆下屬呼來喚去,或曰金領,白領。第三個層次,普工,這些員工的收入一般高于最低工資。第四個層次,低收入勞動者,常見的環衛工、清潔工、保安、服務員等等。第五個層次,就是尚未就業的勞動者。
這五個層次未必準,層次可能還要多一點,但是大致的類別差不多。從這個分類我們可以看得出來,受最低工資影響的是那類人,是收入最低的那一類人和尚未就業的勞動技能稍弱的勞動者。
使用低收入勞動者的行業,多是勞動密集型的中小微企業。這些企業的利潤薄,抗風險能力差,提高了最低工資,則增加了他們的成本。他們為了減少成本,會怎么做呢?答案是不言而喻的,少用工,慎用工。用一個人的成本是多少?以重慶用工為例,去年社平工資為56852元,需要繳納五險成本,養老保險20%,醫療8%,再加工傷、生育和失業,暫按30%計算,最低工資顯然低于社平工資的60%,低于社平工資百分之六十的按百分之六十繳,那么用人單位應負擔的一個人的社保成本為10000元左右(56852元×60%×30%)。再加上應支付的年工資為18000元(1500元×12個月),還隱含1500元的經濟補償,還不包括加班費、獎金、福利等支付,用一個人的成本至少是3萬了。
舉例來說,在經濟下行且反腐壓力下,有的餐飲行業生意不如從前,雖然沒有倒閉但是也準備削減人手了,假如有三十個服務員,最低工資上漲后成本增加利潤又在下降,用人單位想減去五個服務員,留下來的自然是身強力壯的。對留下來的職工來說,人手了,勞動強度可能增加了,微薄的250元可能就沖抵了。那些老弱病殘的可能就在裁減范圍了。那些老弱病殘還出來工作,說明他們真的需要工資謀生了,但是他們卻因為最低工資上漲而受影響。最低工資1500元,假如企業愿意1200元用他,他也愿意1200元就業,但是因為最低工資漲成1500元了,企業則不敢用了。
用人單位在招人的時候,自然要估量著成本。各位觀眾,勞動合同法出來后,滿世界的培訓,多是教企業怎么加強管理、規范用工、減少風險。勞動合同法本身的成本不容小覷。勞動合同法過于剛性,請神容易送神難,勞動合同法的凝固表現在三個方面。第一個方面是勞動合同到期終止也要支付經濟補償,只有勞動者不簽訂才不支付經濟補償。第二個方面是解雇很難,勞動合同法在原來勞動法解雇保護的基礎上再加強了解雇保護。第三個方面是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后,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該訂立。原本有勞務派遣,可是勞務派遣也被嚴厲規制,勞動合同是剛性有余,柔性不足,靈活性不夠。再加上最低工資上漲了,每年支付的更多了,成本高了,用人自然更是慎之又慎。
三、最低工資制度的是是非非
最低工資是行政干預勞資雙方合意的典型的手段,原本勞資雙方合意談好工資,但是因為最低工資標準出來,低于最低工資的部分是無效的,用人單位不但要補足,還要承擔差額50%的加付責任,還要承擔行政處罰后果,勞動者也可以據此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經濟補償。
最低工資的考慮主要是低收入者及其家庭的生活保障,毫無疑問最低工資是對勞動者的保障,是再收入的分配,和正義、道德有關的話題,往往是容不得自由討論的。在市場經濟社會,工資的多少,完全是供求反應的,如果最低工資被政府定的過高,高于市場價格,那么就破壞了市場,普遍上漲的工資成本,導致企業壓縮用人需求,對就業的負面影響會很大。如果最低工資低于市場呢,相信勞動者也不是傻瓜,勞動者完全可以用腳投票。可是,我們的政府在勞動法上,總是一句傾斜保護,就把問題略過去了,討論起來甚至上綱上線。
最低工資是把雙刃劍。支持最低工資的多是勞動法學者,代表人物是常凱老師。常凱老師旗幟鮮明地支持政府提高最低工資標準。常老師認為,最低工資等必要的成本一定要提高,從長遠看,這有利于保持勞資關系穩定,有利于企業和國家競爭。反對最低工資的多是經濟學者,其中最著名的莫過于十連炮轟勞動合同法的張五常教授教授了,張五常教授在多篇文章中旗幟鮮明地反對最低工資,主要理由:一是會導致失業率上升,窮人最受傷害;二是員工在其它方面的福利必定大打折扣;三是使農村外來工變得更困難,阻礙城市化進程;四是社會治安問題增加;五是最終會減少中國出口企業的競爭力。
關于最低工資的爭議不斷,這么一個有爭議的制度,各地政府紛紛上調最低工資,是不是要更加慎重一點?
四、關于最低工資的建議
1、最低工資出臺要慎重。關于最低工資的爭議不斷,主要是關于保障窮人和影響就業方面,其實質就是政府對勞資合意的干預是否合理。關于最低工資的影響,經濟學家們做過很多調查,反正意見也不統一。國外也有很多成熟的經驗,但是最終還是要根據我們的國情來處理。《最低工資規定》要求每兩年至少調整一次,這樣的要求是否過于形式主義。最低工資作為價格管制方式之一,我們不說他沒有用,但是至少有負作用。出臺之前,有沒有按規定征求過工會、企業聯合法的意見,他們的意見不統一怎么處理呢?是否可以設立專門的委員會,構成人員由勞動部門官員、學者、用人單位代表、勞動者代表等組成,對最低工資的決策進行論證,畢竟是涉及到多方面的利益。
2、最低工資的內涵要統一。在上一篇文章中,我們比較了上海和深圳的最低工資,看似深圳的最低工資2030元/月,應該屬于最低工資中的一哥。但是由于兩地對最低工資的定義不同,上海不包括勞動者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而深圳則包括了社會保險,扣除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上海的最低工資是高于深圳的最低工資的。我們是單一制的國家,但是對于很多法律概念,各地理解不一致,這嚴重地影響了法律的嚴肅性,應該統一。
3、做實工資集體協商機制。從另一個方面說,我們國家只有個別勞動爭議,沒有集體勞動爭議。因為沒有真正意義上的工會,我們有工會,但不是工人自己組建的工會,工會最常做的事,發米,發油,發電影卡,組織打球,組織爬山,組織戶外活動。因沒有工會,更不要說罷工權了,在集體協商時就很難為工人說話,誰代表工人去談判漲工資,談判不成又不能罷工,談判也是個紙老虎。所以,在個別勞動爭議中,勞動基準就不斷上漲,最低工資就是其中不斷上漲的基準之一。工資本身就屬于勞資合意的內容,可是資強勞弱,在工資問題中勞方的話語權不夠。在勞動合同訂立之間,勞資雙方是平等的,可以自由協商。但是這個協商的力度也是有限的,政府不見得非要拉低架,不如給予工人一定的空間,讓勞資雙方來協商解決。
最低工資只是一個保障,我們切不可以殺雞取卵,竭澤而漁。政府對于生存保障方面的事很多,發展經濟、消滅貧困、完善社保等都要做。因為在一線辦案,在勞動合同法出臺后,就切身體驗勞動合同法的實施。勞動合同法出來后,國務院馬上出臺《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將公益崗位從經濟補償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解放出來,這說明了什么,公益崗位無法承受勞動合同法的成本。面對嚴厲的勞動合同法,聰明的企業為了規避成本,大幅使用勞務派遣工,勞務派遣火了,勞務派遣為什么會火?勞務派遣是三方關系,用人單位和用工單位構成一個完整的雇主關系,用工單位承擔用工的成本,用人成本由勞務派遣公司負擔,所以用工單位成本低了,同時用工更靈活了。2012年人大修改勞動合同法,規制勞務派遣,勞務外包又發展了。各位觀眾,不但是很多企業將保安、保潔等外包了,政府機關、事業單位也是這么做的,勞動者的用人單位從有經濟實力的大雇主換成了實力更小的雇主了。這些臨時性的、輔助性的崗位多是低收入勞動者,受影響的是誰,我們別說那么多理論,眼見為實,受影響的就是這些低收入勞動者。
不管是最低工資,還是勞動合同法,凡是不合市場規律的,總是被市場所規避。當然你可以強行推動,市場也自然會給你反應。最低工資的好與壞,利與弊,存與廢,公平與效率,是爭議很大的問題,不是本文所能論證的,但是我想說的是,不要把最低工資當成面子工程,最低工資不完全是好事,對最低工資要認真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