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從海鹽縣人力社保局了解到,為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權益,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和《嘉興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規定,結合海鹽縣實際,從2015年11月1日起,海鹽縣將最低月工資標準調整為166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調整為15.2元。
據悉,所謂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下一步,縣人力社保部門將對最低工資標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用人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確保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工資不低于新版最低工資標準,以切實維護好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知識擴展】
最低工資的概念包含以下三個涵義:
1、獲得最低工資的前提是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
2、最低工資標準是由政府通過立法確定的;
3、只要勞動者提供了法定工作時間的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支付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最低工資標準,通常應當包含以下三個部分:
1、維持勞動者本人最低生活的費用,即對勞動者從事一般勞動時消耗體力和腦力給予補償的生活資料的費用。
2、勞動者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
3、勞動者為滿足一般社會勞動要求而不斷提高勞動標準和專業知識水平所支出的必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