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王朝應聘了一家公司,當時沒有簽合同,進去后干的活很雜,工作崗位不固定,每個月領的工資也不一樣。一年后,他多次與公司協商簽訂勞動合同,想把工作崗位、內容、工資等方面固定下來,公司總是以“需要的就是一個能干雜活的人,公司效益不固定工資也不固定,如果不想干就另謀高就”等各種理由予以推脫。他干了一年多,合同也沒有簽成。后來公司換了個老板,一上任就把他辭退了。王朝應該怎么維權呢?
榮凱解答:根據《勞動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但未規定法律責任方面的保障條款。為此,《勞動合同法》在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王朝的要求是合法合理的,而公司辭退他是違法的,因為公司實際上已經與他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王朝可以要求公司賠償。
榮凱團隊面向基層服務百姓,團隊連續7年被山東省司法廳評為省級文明法律服務所。2012年被司法部評為全國法律援助工作先進集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