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遭遇車禍也算工傷。”據市高院有關人士介紹,在1500余件因第三人造成的工傷案件中,大部分為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
為保障受傷職工及其親屬及時獲得充分救濟,市高院規定,工傷發生后,受傷職工可要求肇事者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也可按《工傷保險條例》請求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如肇事者逃逸或確無賠償能力,可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及用人單位依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以避免因民事訴訟時間過長,而導致受傷職工生活困難的問題。
工傷賠償實行差額互補
為保證分配公平,市高院確定我市將采取差額互補的工傷賠償方式。
據了解,受傷職工已獲得肇事者支付的足額民事賠償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及用人單位不再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而當民事賠償金額低于工傷保險待遇時,則由保險機構及用人單位補足差額部分。
保險機構可雙向追償
在保障賠償金足額兌付的同時,如受傷職工分別向肇事者及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或用人單位提起訴訟,要求支付工傷賠償金時,法院應中止其后一訴訟。如受傷職工從雙方獲得雙份賠償,法院應支持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或用人單位向其追討重復賠償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