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法對與經濟補償有關過渡期規定的案例分析
案例:
一個員工在某個企業工作六年了,2008年5月,他的勞動合同到期,到期以后企業不跟他續訂了。這個時候企業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這個員工支付終止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因為是企業不與員工續訂合同的。那么需要支付多少補償金呢?答案是只支付半個月的工資。為什么呢?因為按照2008年之前的規定,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要從2008年1月1日開始計算他的支付補償金的工作年限,到2008年5月,他的合同到期終止,2008年以后,他的工作年限是5個月,不足半年,那么就要按半個月的工資計算,所以他只能享受半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在關于終止合同的補償金這個問題上,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所有工作年限,是不需要計算的,但是解除合同還是要算,因為企業要按照當時規定的標準去執行。
員工張某,2008年之前在某企業工作了六年,2008年以后,工作了兩年。然后企業與他解除了勞動合同。由于張某沒有任何過錯,所以企業要支付給張某經濟補償金。如果張某的月薪是1.5萬元的話,企業應該支付給張某多少經濟賠償金呢?這樣就得分段來算了。因為張某1.5萬元的月薪已經超過了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三倍,所以,在2008年1月1日之前,按照2008年1月1日之前的規定,超過社會平均工資的三倍也不封頂,張某2008年之前的補償金,年限是六年,那么2008年之前張某應該得到的補償年限的補償金為1.5×6=9萬。而2008年之后,因為張某1.5萬元的月薪高過了社會平均工資三倍,所以2008年之后的兩年的補償金就是社會平均工資的三倍乘以2。這個數字加上9萬元,得出來的總數就是張某應得的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