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擔心被辭退?勞動法為你保駕護航!!
不被辭退的權利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法》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法》第26、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3.女職工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保護的權利
1.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
2.女職工懷孕期間不得延長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
3.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和適當減輕工作
4.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期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算作勞動時間,即按出勤對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曠工處理
產假標準天數
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作假15天(預產期前15天開始休)。產前假一般不得放到產后使用。若提前生產,可將不足的天數和產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婦推遲生產,可將超出的天數按病假處理。
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晚育增加獎勵假30天(可由男方使用),不休獎勵假的,按女方一個月基本工資的標準給予獎勵。
應得的生育費用
1.生育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生育,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符合當地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項目規定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超出費用由職工個人承擔。
2.工資和津貼:產假期間,工資照發。參加生育保險的,依法領取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生育津貼低于本人工資標準的,差額不妨由企業不足。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由企業照發原工資。各地的計算標準和項目略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