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年假未休 應按日工資收入的300%補償
對于沒休完年假的勞動者來說,報酬應該怎么算呢?記者從市人社局了解到,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動者日工資收入300%的標準對其應休未休的年假進行補償。
“快到年底,年假還沒休。可手頭工作又沒結束,不敢請假啊!”“又被派出差,年假什么時候才能休?”“同事申請下周,我申請下下周,她還沒著落,啥時輪到我?”……記者發現,年假還沒休的人,還真不少。有人是工作太忙沒時間休;有的是單位太忙,不肯放人。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即年假)。年假時間與工齡掛鉤,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按照上述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假,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假,但需給予補償。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包括正常支付的100%工資和補發200%的工資)支付未休年假工資報酬,日工資收入則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平均每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