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費是指出差期間因辦理公務而產生的交通費、住宿費和公雜費等各項費用。差旅費是行政事業單位和企業的一項重要的經常性支出項目。差旅費中列支補助按人均100元1天標準以內。2023年紹興差旅費津貼報銷標準暫未公布,以下是最新的紹興差旅費報銷標準,僅供參考。
一、2023紹興差旅費津貼報銷標準
紹興市市級機關工作人員差旅費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市級機關工作人員國內差旅費管理,保證出差人員工作和生活需要,推進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完善公務活動管理制度,依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中發〔2013〕13號)、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浙江省機關工作人員差旅費管理規定》(浙財行〔2014〕10號)及問題解答(一)(浙財行〔2014〕19號)、問題解答(二)(浙財行〔2014〕25號)、問題解答(三)(浙財行〔2014〕55號)和《關于印發差旅費等公務活動費用開支管理規定有關問題解答的通知》(浙財行〔2014〕93號)、《關于調整浙江省機關工作人員差旅費有關規定的通知》(浙財行〔2015〕104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市級機關,包括黨政機關、人大常委會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民主黨派和工商聯,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三條差旅費是指工作人員臨時到常駐地(包括越城區、柯橋區、上虞區行政區域,下同)以外地區公務出差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差旅費實行憑據報銷與定額包干相結合的辦法。
第四條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公務差旅審批制度,出差必須按規定報經批準,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格差旅費預算管理,控制差旅費規模,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游,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經批準開展確有實質內容的差旅活動、學習交流、考察調研,原則上不得委托旅行社等社會中介機構承辦。如果旅行社等社會中介機構能按規定提供由出差人員通過公務卡支付的各消費點原始票據,且各項費用在規定標準之內,則有關事務也可委托其承辦。
第五條 按照省財政廳公布的分地區、分級別、分項目差旅費標準內,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市級機關工作人員差旅費標準,并根據全省調整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第六條工作人員級別。
省級及相當職級人員指正副省長及相當職務人員。
正副廳長及相當職級人員包括巡視員、副巡視員和省委組織部明確的正副廳級人員。
副處級及以上人員包括副調研員、調研員。
鎮(街道)機關擔任正科領導職務人員是指擔任正科實職主要領導職務人員。
軍轉干部按現任職級參照執行。
第二章 城市間交通費
第七條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出差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用。
第八條出差人員應當在規定等級內選擇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見下表:
交通工具 級 別 | 火車(含高鐵、動車、全列軟席列車) | 輪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飛機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車) |
省級及相當職級人員 | 軟席(軟座、軟臥),高鐵/動車商務座,全列軟席列車一等軟座 | 一等艙 | 頭等艙 | 憑據報銷 |
正副廳長及相當職級人員 | 軟席(軟座、軟臥),高鐵/動車一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一等軟座 | 二等艙 | 經濟艙 | 憑據報銷 |
其余人員 | 硬席(硬座、硬臥),高鐵/動車二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二等軟座 | 三等艙 | 經濟艙 | 憑據報銷 |
省級及相當職級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級交通工具。“其余人員”出差,乘坐火車時不能乘坐軟臥。出差人員原則上乘坐全列軟席列車軟座,但在晚8時至次日晨7時期間乘坐時間6小時以上的,或連續乘車超過12小時的,經單位領導批準,可以乘坐軟臥,按照軟臥車票報銷。
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九條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種交通工具可選擇時,出差人員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選乘相對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條乘坐飛機的,民航發展基金、燃油附加費可以憑據報銷。乘坐飛機的機場服務費、打包費等包含在公雜費中,不再單獨報銷。
第十一條乘坐飛機、火車、輪船、客車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購買交通意外保險一份。所在單位統一購買交通意外保險的,不再重復購買。
第三章 住宿費
第十二條住宿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入住賓館(包括飯店、招待所,下同)發生的房租費用。工作人員國內出差分級別住宿費限額標準(見附件1)。
第十三條省級及相當職級人員住普通套間,副處級及以上人員、鎮(街道)機關擔任正科領導職務人員可一人住一間。其他人員(包括市級機關正科級人員)應兩人住一間,單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員為單數的,其單數人員可一人住一間。
第十四條出差人員應當在職務級別對應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費限額標準內,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賓館住宿。工作人員單次出差,允許在經批準的出差天數和規定的住宿費限額標準之內按實際住宿天數統籌使用。
第四章 伙食補助費
第十五條伙食補助費是指對工作人員在因公出差期間給予的伙食補償費用。
第十六條 出差人員應當自行用餐。如由接待單位協助安排用餐的,應由出差人員自行支付伙食費。
第十七條 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
省外出差,按財政部公布的分地區伙食補助費標準,包干使用(見附件2),不再憑據報銷。
省內跨設區市出差,伙食補助費按財政部公布的浙江標準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紹興市內諸暨、新昌、嵊州出差,各單位可在每人每天100元標準內,對時間短、路途近的出差,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出差伙食補助費補助標準,并切實加強經費管理和控制。
第十八條工作人員出差應嚴格按照省、市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實施細則和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出差期間應自行用餐和安排交通。如由接待單位協助安排的,應由出差人員自行支付相關費用。省內出差,如接待單位統一安排就餐并支付費用,出差人員應主動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每人每天交納標準不低于早餐20元、中餐40元、晚餐40元,接待單位收到伙食費后應開具合法票據(浙江省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服務性收入收款收據等),并沖銷相應支出,出差人員可以憑接待單位開具的合法票據回單位在規定標準內據實報銷伙食補助費。
第五章 公雜費
第十九條公雜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發生的市內交通費用和打印、復印、傳真、寄送等費用。具體包括:市內乘坐公交車、地鐵、出租車、機場大巴等交通費票據及確因開展公務所需打印、復印、傳真、寄送、打包等費用票據。其他票據,如商場、超市等購物票據以及通訊費票據,均不得按公雜費報銷。
第二十條工作人員出差公雜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
跨紹興市出差,公雜費按有城市間交通費票據的按每人每天80元標準包干使用,無城市間交通費票據的按每人每天40元標準包干使用。
紹興市內諸暨、新昌、嵊州出差,各單位可在按有城市間交通費票據的按每人每天60元、無城市間交通費票據的按每人每天30元標準內,對時間短、路途近的出差,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公雜費具體標準,包干使用,并切實加強經費管理和控制。
工作人員不乘坐單位自備車輛出差,如只有單趟城市間交通票據,按標準報銷公雜費。如乘坐單位自備車輛出差,均按標準減半報銷公雜費。
出于安全考慮不提倡工作人員駕駛私家車出差。如駕駛私家車出差,發生的加油費、過路過橋通行費、停車費等不能報銷,也不能作為城市間交通費票據,按無城市間交通費票據執行減半報銷公雜費。
工作人員到同一設區市市域范圍內出差,執行同一公務10天(包括中途往返天數)及以上的,公雜費均按實際出差天數每人每天30元報銷。
第二十一條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協助提供交通工具的,應由出差人員自行支付交通費用。
第六章報銷管理
第二十二條 出差人員出差前需填寫《紹興市級機關工作人員出差審批單》(見附件3),報相關負責人審批,辦理報銷手續時應作為原始憑證,無審批單的,不得報銷相應差旅費。出差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開支差旅費,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不得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
第二十三條城市間交通費在規定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內憑據報銷,訂票費、經批準發生的簽轉或退票費、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險費憑據報銷。
住宿費在批準的出差天數和規定的限額標準之內憑發票據實報銷。
伙食補助費按規定的出差目的地標準報銷,在途期間伙食補助費按當天最后到達目的地標準報銷。
第二十四條出差人員差旅活動結束后,應在一個月內辦理報銷手續。差旅費報銷時應當提供出差審批單、機票、車船票、住宿費發票等憑證。
國內發生的住宿費、機票支出等公務差旅費用,應當按按公務卡使用規定結算。
第二十五條各單位應當嚴格按規定審核差旅費開支標準,對未經批準,以及超范圍、超標準開支的費用不得給予報銷,由出差人員個人自理。
第七章 其他規定
第二十六條工作人員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參加會議、培訓,應當事先咨詢、了解經費開支情況,對要求分攤費用的,應拒絕參加。舉辦單位統一開支費用的,往返(一般指頭尾兩天)會議、培訓地點的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公雜費按差旅費規定報銷,報銷時需提供出差審批單,會議、培訓通知。
第二十七條 各級機關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財政補助的其他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機構召開的會議,費用應嚴格按規定由主辦單位承擔。各級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參加此類會議,不得以會議及差旅費名義報銷會議期間的各項費用。
各級機關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使用財政資金舉辦的為履行職責所需的更新知識、提升工作能力的各類培訓,費用應嚴格按規定由主辦單位承擔。各級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參加此類培訓,不得以培訓及差旅費名義報銷培訓期間各項費用。
各級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財政補助的其他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機構工作人員,參加上述應由主辦單位承擔費用的會議、培訓,如要求承擔費用的,一般應拒絕參加。但因工作需要,確需參加需繳納費用的會議、培訓,須經單位主要領導批準,費用報銷時需提供會議或培訓通知、單位內部審批依據、費用開支明細和合法票據,列“差旅費”科目,不得報銷與會議、培訓無關的其他費用。
經批準參加機關事業單位舉辦的需繳納費用的會議,會議期間的各項費用應控制在三類會議費綜合定額標準之內,憑據報銷。經批準參加機關事業單位舉辦的需繳納費用的培訓,培訓期間的各項費用應控制培訓費綜合定額標準之內,憑據報銷。
各級機關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財政補助的其他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機構,應嚴格控制參加其他機構舉辦的需繳納費用的會議、培訓,經批準確需參加的,應加強管理,規范開支。往返會議、培訓地點的差旅費按照規定報銷。
第二十八條工作人員離開常駐地到外地實(見)習、掛職鍛煉或支援工作等,在外地工作期間每天的伙食補助費,省外按30元,省內按15元補助。省財政廳、市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不得重復領取。
經批準,工作人員需到西藏、新疆、青海三省(區)短期(6個月以內)支援工作且在支援地有固定工作場所的,不能按出差標準享受補助,可按照浙江省援藏、援疆、援青的生活補助費標準,按月享受補助,但不得重復享受每天省外30元的伙食補助費。
各種類似到外地實(見)習、掛職鍛煉或支援工作等離開常駐地期間的補貼,都必須由財政部門規定。凡未經財政部門明確的,類似生活補貼一律不得發放。
第二十九條長期派駐外地工作人員離開派駐地出差的執行本規定,在派駐地工作期間不得報銷出差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但可按規定享受駐外補貼。
長期派駐外地工作人員回派出單位所在地(生活基礎所在地)出差,憑出差審批單等報銷城市間交通費,不予報銷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及公雜費,同時本次出差期間的駐外補貼不予扣除。
第三十條工作人員出差執行專項任務,對方單位沒有協助安排食宿,但因工作需要統一安排食宿的,可有組織單位(牽頭單位)在差旅費規定的食宿限額標準內憑食宿票據統一列支,并按規定即出差人員清單統一報銷公雜費,出差人員不再領取伙食補助費;如由出差人員自行結算食宿費用,回原單位按差旅費相關規定報銷的,則組織單位(牽頭單位)不得再統一支出食宿費。
第三十一條各單位工作人員經批準在上虞區、柯橋區行政區域執行公務,確因工作需要住宿的,經所在單位主要領導批準,可在標準限額內按規定手續憑發票據實報銷住宿費。
第三十二條出差人員在途期間,連續乘坐火車超過12小時的,可憑車票每滿12小時,加發50元伙食補助費。
第三十三條農民代表和城市無固定收入代表參加各級組織召開的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由組織單位按每人每天100元計發誤工補助,因參加會議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由會議組織單位比照工作人員辦理報銷。
第三十四條汽車駕駛員出車補助:
(一)在編在崗專職從事汽車駕駛工作的人員(以下稱“汽車駕駛員”),其出差補助標準與其他在編在崗工作人員相同。
(二)汽車駕駛員的其他各種補貼按月人均300元以內的標準掌握,由各單位按照多勞多酬、拉開差距的原則自行制定補貼辦法和實施細則,報市財政局備案,納入國庫集中支付單位應同時抄送1份給市級機關財務結算中心。
(三)汽車駕駛員跨常駐地接送領導上下班,屬汽車駕駛員日常工作,不屬于臨時公務出差范圍,不能按差旅費規定報銷相關補助。
第三十五條 日常工作區域跨常駐地的工作人員,在工作區域內進行日常巡查工作,如道路、水庫、山林、江堤海塘等日常巡查工作,不能按差旅費規定享受補助。
第三十六條有下列情況的人員不能享受出差有關補助:
(一)已享受會議、培訓伙食者;
(二)調干待分配工作者;
(三)在常駐地參加各種臨時辦公室、指揮部、領導小組等機構工作者;
(四)已享受講課補貼、野外津貼、下海津貼和其他作業津貼者。
第八章 監督問責
第三十七條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差旅費制度和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有關規定,加強出差審批管理,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格差旅費預算管理和報銷審核,控制差旅費支出規模,應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等內控制度,對本單位差旅活動負責。相關領導、財務人員等應對差旅費報銷進行審核把關,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完整、合規。對未經批準擅自出差、不按規定開支和報銷差旅費的,將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一級預算單位要強化對所屬預算單位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三十八條財政部門將會同有關部門對差旅費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單位是否建立內控制度,差旅活動是否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二)差旅費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三)差旅費報銷是否符合規定;
(四)是否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差旅費;
(五)差旅費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九條 出差人員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間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請、游覽和非工作需要的參觀,不得接受禮品、禮金和土特產品等。
第四十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一)單位無差旅審批制度或差旅審批控制不嚴的;
(二)弄虛作假,虛報冒領差旅費的;
(三)違規擴大差旅費開支范圍,擅自提高開支標準的;
(四)不按規定報銷差旅費的;
(五)轉嫁差旅費的;
(六)其他違反本規定行為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涉及違規資金的,予以追回,并視情況予以通報。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負責人,報請其所在單位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涉嫌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類機構,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本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之前制訂的差旅費管理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同時廢止。
第四十三條本規定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二、差旅費報銷范圍
1、差旅費核算的內容:用于出差旅途中的 費用支出,包括購買車、船、火車、飛機的票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及其他方面的支出。
2、一般情況下,單位補助出差伙食費就不再報銷外地餐費了,或者報銷餐費就不再補助出差伙食費。
3、至于外地餐券不能計入差旅費中,稅法上并沒有相關的文件規定。
差旅費開支范圍包括: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等。差旅費的證明材料包括:出差人員姓名、地點、時間、任務、支付憑證等。差旅費中列支補助按人均100元1天標準以內。
三、差旅費報銷流程
1、出差人員填制差旅費報銷單--直屬上級審查 分管副院長核準 財務人員審核--出納結算付款。各分管領導應對差旅費報銷的真實性、合理性負全面責任。
2、財務人員、稽核人員、資金管理人員按規定對報銷手續、預算額度、票據合法性、真實性、出差標準進行審核并對此負責。
四、差旅費報銷注意事項
1、員工報銷時按財務部門規定填制報銷單據,附原始票據:包括出差申請、機票(明折明扣票)、火車票、汽車票、船票、住宿發票、會議通知、過路費、過橋費等 ,無本人姓名的原始發票須在背面簽名。
2、乘坐飛機的,訂票費、改簽費、退票費、往返機場的車費不予報銷。
3、出差補助天數=出差返程日期-出差出發日期。
4、須按財務規定取得并填寫真實合法的憑證。對項目填寫不完整或字跡模糊不清的不予報銷;對涂改、偽造或變造原始票據、虛報出差天數的,不予報銷。
5、原始票據丟失、毀損的,當事人需作出詳細書面說明及需報銷單據明細項目、金額,經直屬上級與所在部門第一負責人簽批后,報學院、學校分管領導簽批報銷。
6、超標乘坐交通工具的,其交通費的報銷,按其應乘坐的交通工具類別計算報銷金額,超額部分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