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費是指出差期間因辦理公務而產生的交通費、住宿費和公雜費等各項費用。差旅費是行政事業單位和企業的一項重要的經常性支出項目。差旅費中列支補助按人均100元1天標準以內。2023年無錫差旅費津貼報銷標準暫未公布,以下是最新的無錫差旅費報銷標準,僅供參考。
一、2023無錫差旅費津貼報銷標準
無錫市黨政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全市黨政機關國內差旅費管理,推進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根據《無錫市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實施意見》,參照《江蘇省省級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無錫市(不含江陰市、宜興市)各級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工商聯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
第三條 差旅費是指單位工作人員臨時到無錫市以外公務出差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四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公務出差審批制度。出差必須按規定報經單位有關領導批準,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格執行差旅費支出標準,控制差旅費支出規模;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游,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第五條 無錫市財政局以江蘇省財政廳公布的分地區、分級別、分項目差旅費標準為基礎,結合本市實際制定差旅費標準,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物價及消費水平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第二章 城市間交通費
第六條 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到無錫市市區以外地區出差乘坐火車、輪船、飛機等交通工具所發生的費用。
第七條 出差人員應當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見下表:
交通工具
級 別 | 火車(含高鐵、動車、全列軟席列車) | 輪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飛機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車) |
省級及相當職務人員 | 火車軟席(軟座、軟臥),高鐵/動車商務座,全列軟席列車一等軟座 | 一等艙 | 頭等艙 | 憑據報銷 |
廳局級及相當職務人員 | 火車軟席(軟座、軟臥),高鐵/動車一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一等軟座 | 二等艙 | 經濟艙 | 憑據報銷 |
其余人員 | 火車硬席(硬座、硬臥),高鐵/動車二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二等軟座 | 三等艙 | 經濟艙 | 憑據報銷 |
省級及相當職務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級交通工具。
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八條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種交通工具可選擇時,出差人員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選乘相對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條 國內出差購買機票,應當按照厲行節約和支持本國航空公司發展的原則,優先購買通過政府采購方式確定的我國航空公司航班優惠機票。
第十條 各單位應當做好出差計劃安排,盡可能選擇低價機票,原則上不得購買全價機票。對于各航空公司提供的低于政府采購優惠票價的團隊價格或促銷價格機票,可選擇購買。
第十一條 乘坐飛機、火車、輪船、客車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購買交通意外保險一份。
第三章 住宿費
第十二條 住宿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入住賓館(包括飯店、招待所,下同)發生的房租費用。
第十三條 工作人員出差,執行江蘇省財政廳公布的分地區住宿費限額標準(見附件)。
第十四條 省級及相當職務人員住普通套間,廳局級及以下人員住單間或標準間。
第十五條 出差人員應當在職務級別對應的住宿費限額標準內,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賓館住宿。
第四章 伙食補助費
第十六條 伙食補助費是指對工作人員在因公出差期間給予的伙食補助費用。
第十七條 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按江蘇省財政廳公布的分地區伙食補助費標準(見附件)包干使用。
第十八條 出差人員應當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用餐的,除第三十四條規定情況外,應當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并由其出具收取證明。
第五章 市內交通費
第十九條 市內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發生的市內交通費用。
第二十條 工作人員出差市內交通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條 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協助提供交通工具的,除第三十四條規定情況外,應自行支付交通費用并收取相關憑據。
第六章 報銷管理
第二十二條 出差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開支差旅費,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不得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
第二十三條 工作人員出差結束后一個月內辦理報銷手續。差旅費報銷時應當提供出差審批單、機票、車船票、住宿費發票等相關憑證,出差人員對其真實性負責。
住宿費、機票支出等按公務卡使用規定結算。
第二十四條 城市間交通費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憑據報銷。訂票費、經批準發生的簽轉或退票費、交通意外保險費憑據報銷。乘坐飛機的,往返機場的專線客車費用和民航發展基金、燃油附加費憑據報銷。
第二十五條 住宿費在批準的出差天數和規定的限額標準之內憑發票據實報銷。
第二十六條 伙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應以城市間交通費票據和住宿費發票為憑據按規定標準計算報銷。無城市間交通費票據的,憑住宿費發票計算報銷;當天來回的按一天計算報銷(到江陰市和宜興市出差且當天來回的,不予報銷市內交通費和伙食補助費)。
第二十七條 單位派車、租賃車輛的,不得報銷市內交通費。
第二十八條 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宿費發票的,不得報銷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二十九條 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規定審核差旅費開支,對未經批準出差以及超范圍、超標準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其費用由個人自理。
第七章 監督問責
第三十條 各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工作人員出差活動和經費報銷的內控管理,對本單位出差審批制度、差旅費預算負責,嚴格控制差旅費規模。相關領導、財務人員等對差旅費報銷進行審核把關,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完整、合規。對未經批準擅自出差、不按規定開支和報銷差旅費的人員進行嚴肅處理。
主管部門應當強化對所屬單位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重大問題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
各單位應當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對出差活動及相關經費支出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一條 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黨政機關差旅費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單位差旅審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動是否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二)差旅費開支范圍和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三)差旅費報銷是否符合規定;
(四)是否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差旅費;
(五)差旅費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二條 出差人員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間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請、游覽和非工作需要的參觀,不得接受禮品、禮金和土特產品等。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一)單位無出差審批制度或出差審批控制不嚴的;
(二)虛報冒領差旅費的;
(三)擅自擴大差旅費開支范圍和提高開支標準的;
(四)不按規定報銷差旅費的;
(五)轉嫁差旅費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違規資金應予追回,并視情況予以通報。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負責人,報請其所在單位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工作人員離開無錫市參加會議、培訓,舉辦單位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培訓期間的食宿費和市內交通費由會議、培訓舉辦單位按規定統一開支,所在單位不予報銷;如自行支付住宿費和伙食費的,在限額標準之內憑發票據實報銷,不予報銷市內交通費;往返會議、培訓地點的差旅費由所在單位按照規定報銷。
第三十五條 市級駐外機構工作人員工作期間離開駐地的出差差旅費執行駐點地區規定。
第三十六條 按照組織安排,到無錫市區以外地區單位實(見)習、工作鍛煉、支援工作以及參加各種工作隊的人員,在途期間(僅指首次前往和期滿返回)的差旅費回原單位按本辦法規定報銷;工作期間的出差差旅費執行駐點地區規定,費用由駐點地區單位承擔。
第三十七條 其他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江陰、宜興可結合本地實際,另行制定本地區黨政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6月1日起施行。2006年4月17日發布的《無錫市財政局關于印發<無錫市市級機關差旅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錫財行[2006]12號)同時廢止。
二、差旅費報銷范圍
1、差旅費核算的內容:用于出差旅途中的 費用支出,包括購買車、船、火車、飛機的票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及其他方面的支出。
2、一般情況下,單位補助出差伙食費就不再報銷外地餐費了,或者報銷餐費就不再補助出差伙食費。
3、至于外地餐券不能計入差旅費中,稅法上并沒有相關的文件規定。
差旅費開支范圍包括: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等。差旅費的證明材料包括:出差人員姓名、地點、時間、任務、支付憑證等。差旅費中列支補助按人均100元1天標準以內。
三、差旅費報銷流程
1、出差人員填制差旅費報銷單--直屬上級審查 分管副院長核準 財務人員審核--出納結算付款。各分管領導應對差旅費報銷的真實性、合理性負全面責任。
2、財務人員、稽核人員、資金管理人員按規定對報銷手續、預算額度、票據合法性、真實性、出差標準進行審核并對此負責。
四、差旅費報銷注意事項
1、員工報銷時按財務部門規定填制報銷單據,附原始票據:包括出差申請、機票(明折明扣票)、火車票、汽車票、船票、住宿發票、會議通知、過路費、過橋費等 ,無本人姓名的原始發票須在背面簽名。
2、乘坐飛機的,訂票費、改簽費、退票費、往返機場的車費不予報銷。
3、出差補助天數=出差返程日期-出差出發日期。
4、須按財務規定取得并填寫真實合法的憑證。對項目填寫不完整或字跡模糊不清的不予報銷;對涂改、偽造或變造原始票據、虛報出差天數的,不予報銷。
5、原始票據丟失、毀損的,當事人需作出詳細書面說明及需報銷單據明細項目、金額,經直屬上級與所在部門第一負責人簽批后,報學院、學校分管領導簽批報銷。
6、超標乘坐交通工具的,其交通費的報銷,按其應乘坐的交通工具類別計算報銷金額,超額部分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