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蘭州一私企食品公司工作16年,養老、醫療保險也買了16年,3月份公司決定每個部門1972年以前出生的人都要裁掉,請問公司這樣做違反勞動法合同嗎?如果裁員成立,該怎么補償呢?如果補償時每年按職工一個月職工資補償時,那么公司每個給社保繳的屬于公司承擔的部分養老、醫療保險算不算職工工資的一部分補償給職工呢?
新勞動法規定,私企對10年以上的員工裁員(企業是每年和職工簽一次勞動合同),屬不屬于違反勞動法規定?是否也要按工齡買斷方式支付給職工工齡買斷補償金?如果支付則按什么標準支付?如按工齡每月工資計算,則職工每月工資里是不是也要含企業每個月向社保給職工繳納的屬于企業承擔的那部分養老、醫療保險呢?
回答一:
1,現在不允許買斷工齡
2,企業不能以員工年齡大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3,《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4,工作16年,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月工資x16x2
回答二:
1.單位裁員的理由和方案不合法。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單位裁員應當優先留用工齡長的勞動者。
2.單位單方面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不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的,單位應當支付賠償金,2008.1.1前的工齡每滿一年賠償一個月工資,不滿一年算一年,2008.1.1后的工齡每滿一年賠償二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賠償一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賠償二個月工資。
3.經濟補償金基數按照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應發工資計算(包括工資、獎金、補貼、加班費、個人所得稅、社保個人繳費部分,但不包括社保單位繳費部分)。
4.按照法律規定,你實際上符合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單位應當與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是你與單位已經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是承認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有效性的。
5.買斷工齡的正確說法就是按照工齡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案中是單位違法解除,需要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見上面第2點、第3點。
回答三:
一般就業呢 就是雙向選擇,可能心理上無法接受 但是呢只能是接受 誰叫是私企呢
但是如果公司無故解除的話 要給每年一個月的經濟補償
肯定只能算工資,保險這些不算在工資以內
其實按照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十六年以上 簽訂了兩次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應當是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了
應當是每年兩個月的經濟補償了,但是如果企業無法協商,就只有去仲裁,可能時間也比較長
怎么取舍要自己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