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新勞動法規定,哪些情形下應支付勞動者正常工資工資的工資報酬:
按照《勞動法》規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第一:平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150%的工資報酬;
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工資報酬;
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因此職工遇到第一、三種情況,單位用補休代替加班工資就是違法行為。市勞動部門認為,根據《勞動法》,加班工資應高于平時正常工作的工資報酬,給補休單,只能反映加班收入與平時工作收入同等。顯然,非休息日加班,用補休代替加班工資損害了職工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