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用人單位與兼職人員之間簽訂勞動合同之后,如若產生因特殊原因,用人單位想要與其兼職人員解除合同,是否合乎情理?對于已經存在的勞動關系,在遇到特殊問題時,用人單位能否酌情將兼職人員解聘?
某大型商貿公司的一名負責人介紹,在上月,他們招進了一位新員工(張某),張某應聘的是兼職,當時與這名員工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是最近公司卻發現,該名員工與另外一個公司同樣也簽訂了兼職的勞動合同。
據公司負責人介紹,雖然現在這名員工的兼職工作并沒有影響到公司的業務,但是始終覺得不妥,因此,想要了解,用人單位能否酌情將兼職人員解聘?
據業內專業人士介紹:按照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如果勞動者與其它的相關單位同樣建立了勞動關系,那么,用人單位可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但是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兼職對完成的本單位工作造成了比較嚴重的影響。
《2》用人單位對兼職提出了反對的意見,但是勞動者拒絕不改正。
以上這兩個條件都需要由用人單位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才可以。
注意:公司以員工兼職提出了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僅限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屬于全日制的勞動合同關系才可以。而且,對于不管其所“兼職”的是全日制勞動關系還是非全日制勞動關系,用人單位都是可以適用于以上的兩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