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市場競爭激烈,一些企業趁畢業生求職熱季,以及求職者就業心切,而在每年都會引進一批新人入職,但卻遲遲不給于正式轉正,甚至延緩試用期,這種現象也可說是現在一些企業的高明之處,想要使用“廉價勞動力”,那么對于涉世未深的職場新人來說,如若遭遇試用期總是沒完沒了怎么辦呢?勞動合同法咨詢幫你答疑解惑:
先來看一個【案例】:
在兩年前,張某受聘成為一家保潔公司的保潔工,派遣公司與她簽訂了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并且當時的規定試用期為一個月,但是,在兩年來的保潔工作中,張某被派遣公司派到很多用工單位,但是每到一個用工單位,都規定她十天半個月的試用期,并被告知,在試用期內,領導不滿意將會直接被辭退。
【解析】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所謂試用期,只是一個用人單位對新招聘的員工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以及身體情況等進行的一步考察工作的期限。
那么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第58條和第59條的規定,用工單位沒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因此,不應該給勞動者規定試用期。而針對于派遣單位與勞動者簽有勞動合同,但是勞動者多被派遣,他們不向派遣單位提供勞動,且派遣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在沒有確定時,不能對勞動者是否適應派遣工作作出考察。
提示:在司法實踐中,對派遣勞動者的試用期,應當由派遣單位,用工單位以及勞動者三方協商后,再根據勞動合同確定一個試用期。并對一個勞動者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個規定一個試用期,這樣顯然是錯誤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