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概念:
離職就是離開現有的職位。公私機關的工作人員因退休、辭職、停職、免職、死亡等原因,脫離其所擔任的職位。
與離崗有共同之處:
離崗是指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擔任一定領導職務的人員(一般是單位的領 導成員或中層干部),雖然未到法定退休、退職年齡,但又有組織、人事部門統一辦理離職手續,提前離開工作崗位的現象。離崗人員的政治待遇和經濟待遇一律不 變,仍與原單位保持工作關系,但不占單位的干部職數和編制人數。
勞動法離職賠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用工之日即為勞動關系建立之日。用人單位未依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按不同情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二)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未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并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前一日,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